为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在鄂托克前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合理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推动矿业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对全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方法》、《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鄂托克前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规划纲要》,编制《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就《规划》编制情况作以下说明。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鄂托克前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发展目标和矿产资源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结合我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工作的实际,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确定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总体思路,提高我旗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优化矿业布局与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石油、天然气、煤炭资源优势,推动矿产资源绿色开采,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为建设“产业先进、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生态优美、人民富裕”的现代化鄂托克前旗提供坚实的矿产支撑和保障。
注重衔接,统筹谋划。符合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总体思路,落实市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细化市级规划的空间布局与规划分区,确保规划落地。与《鄂托克前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规划进行衔接。
注重研究,夯实基础。分析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科学制定规划目标,严格按照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优化矿业布局,推进综合勘查、有序开采、综合利用。
广泛调研,积累经验。开展实地调研,了解全旗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开门编制,科学决策。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加强部门间联系,建立衔接和协调机制,提高规划编制水平。注重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开展规划编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9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
7.《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函〔2020〕861号);
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18号);
9.《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8号);
10.《关于草原上新上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115号);
11.《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管控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1〕257号);
1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13.《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14.《鄂托克前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15.《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立足鄂托克前旗所面临的形势与发展要求,准确把握矿产资源在“十四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挑战、新任务和新需求,落实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规划部署要求,落实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与上级规划、相关规划衔接。
《规划》分析了全旗矿产资源的现状、当前面临的形势与要求;制定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规划了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落实上级规划中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集中开采区;明确了重要矿产的勘查开发调控方向,确定了矿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方式;落实上级勘查规划区块,划定本级开采规划区块;制定了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内容;对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开采布局、开采准入条件等进行了规划。《规划》共有7个篇章,分别为现状与形势、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勘查开发总体布局、矿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规划区块划定及监督管理、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规划保障措施。
1.储量数据:来源于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2.矿山开发利用数据:来源于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3.探矿权、采矿权数据:来源于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4.经济数据:主要来源于鄂托克前旗统计局。
5.永久基本农田:来源于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6.城镇开发边界:来源于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7.各级自然保护区:来源于鄂托克前旗林草局。
8.生态保护红线:来源于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9.水源地:来源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
10.主要矿产最低开采规模:主要依据《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结合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指标。
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苏雅拉、邬宇、李昊阳、邵靖博、
王泽波
编制单位: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总 负 责:历福友
负 责 人:聂利军
主要成员:樊宏伟、任兰英、李晓婷、柴锐
1.准备阶段
2020年3月开始,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和规定,明确了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2021年8月,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编制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单位成立了规划编制组并投入工作。
2.学习培训阶段
为保证《规划》编制质量,编制单位组织学习了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的文件材料,聘请专家讲解相关政策、法规、相关文件及技术规程,参加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的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学习培训会,同时不定期组织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求、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内部学习。
3.资料收集阶段
为深入了解全旗的矿产资源情况与开发利用现状,规划编制组人员先后与旗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接,全面收集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等基础数据。通过接洽沟通,掌握了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全旗矿业产业发展方向、矿业权设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政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为《规划》编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4.总体规划编制阶段
按照规划编制要求开展规划文本编写、附图附表制作、规划数据库建设等工作,多次召开规划编制调度会,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规划》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编制项目组聘请行业内权威专家,对《规划》进行了内部审查,对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12月开始,编制项目组与旗自然资源局就《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接,最终形成了《规划》初稿。
到2025年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管理机制,加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格局。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草原等管控要求,统筹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查开发布局,构建区域资源特色明显、勘查开发定位准确、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分区空间格局。
结合全旗资源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针对不同矿种提出差别化的勘查开发利用方向,明确重点、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推动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想协调,与本旗发展相适应,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落实上级规划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集中开采区,明确了各规划分区的管控措施。
落实上级规划指标要求,根据全旗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从合理调控开采强度、开发利用结构调整、节约与综合利用三个方面对本级发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了统筹规划。
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和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充分考虑全旗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程度、资源潜力等因素,按照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的规定,科学布局和合理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矿业权的开采规划区块,并明确相关管理措施。
推进全旗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全面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制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责任机制。预防和及时治理新建、生产矿山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闭坑矿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闭坑验收工作。
(一)《规划》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中的指导思想、规划目标、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查开采规划分区、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矿业绿色发展等篇章内容进行衔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与落实。
(二)《规划》与《鄂托克前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规划纲要》、《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规划进行了衔接,明确了矿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021年12月22日旗自然资源局向各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共计15个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共收到11个单位复函,4个单位未复函(包括上海庙镇人民政府、敖勒召其镇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局、农牧局),经旗自然资源局确认,4个单位均无意见。收到反馈修改意见共计4条。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情况如下:
(一)将“全旗土地总面积12318km2”更改为“全旗辖区面积12220.87km2”。(鄂托克前旗统计局)
说明:已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二)将“2020年全旗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40.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2.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5.4亿元,同比增长3.1%;第二产业增加值84.0亿元,同比增长1.9%;第三产业增加值41.0亿元,同比增长2.4%;三次产业的结构比例为11.0:59.8:29.2。”修改为“2020年全旗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9.7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2.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5.44亿元,同比增长3.1%;第二产业增加值83.97亿元,同比增长2.1%;第三产业增加值40.37亿元,同比增长1.9%;三次产业的结构比例为11.0:60.1:28.90。”(鄂托克前旗统计局)
说明:已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三)将“2020年全旗矿业产值10.38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7.4%。”修改为“2020年全旗采矿业增加值67.72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48.4%。”(鄂托克前旗统计局)
说明:本《规划》只对全旗范围内矿山企业采选矿产资源形成的矿业产值进行统计分析,说明矿业产值在全旗地区生产总值的重要程度,而采矿业中有部分企业通过矿产品深加工获得产业增值,该增值不在本《规划》的统计范围内。
(四)将“全旗天然气已探明储量5000亿立方米,共有气井2122眼,集气站28座,世界整装天然气田60%以上分布在我旗;石油分布面积2800km2,年产量1万吨。”修改为“全旗天然气已探明储量8620亿立方米,占世界级整装天然气苏里格气田产量的22%,共有气井3890眼,集气站30座;石油分布面积29.2km2,年产量1200万吨。”(鄂托克前旗能源局)
说明:已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2022年4月11日,旗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相关科室及编制单位,对《规划》初稿进行了技术论证,项目编制组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专家组一致认为《规划》编制依据充分,文本简明扼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附图附表、编制说明及专题研究报告齐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求,最终形成《规划》的送审稿。
2021年5月,旗自然资源局将《规划》送审稿上报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对《规划》送审稿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5月24日上报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3日,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会议,对《规划》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参加会议的有市发改委、交通局、林草局、水利局等有关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相关科室和专家组成员。编制单位对本次会议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了修改。
为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在鄂托克前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合理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推动矿业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对全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方法》、《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鄂托克前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规划纲要》,编制《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就《规划》编制情况作以下说明。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鄂托克前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发展目标和矿产资源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结合我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工作的实际,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确定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总体思路,提高我旗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优化矿业布局与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石油、天然气、煤炭资源优势,推动矿产资源绿色开采,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为建设“产业先进、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生态优美、人民富裕”的现代化鄂托克前旗提供坚实的矿产支撑和保障。
注重衔接,统筹谋划。符合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总体思路,落实市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细化市级规划的空间布局与规划分区,确保规划落地。与《鄂托克前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规划进行衔接。
注重研究,夯实基础。分析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科学制定规划目标,严格按照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优化矿业布局,推进综合勘查、有序开采、综合利用。
广泛调研,积累经验。开展实地调研,了解全旗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开门编制,科学决策。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加强部门间联系,建立衔接和协调机制,提高规划编制水平。注重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开展规划编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9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
7.《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函〔2020〕861号);
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18号);
9.《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8号);
10.《关于草原上新上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115号);
11.《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管控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1〕257号);
1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13.《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14.《鄂托克前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15.《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立足鄂托克前旗所面临的形势与发展要求,准确把握矿产资源在“十四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挑战、新任务和新需求,落实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规划部署要求,落实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与上级规划、相关规划衔接。
《规划》分析了全旗矿产资源的现状、当前面临的形势与要求;制定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规划了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落实上级规划中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集中开采区;明确了重要矿产的勘查开发调控方向,确定了矿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方式;落实上级勘查规划区块,划定本级开采规划区块;制定了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内容;对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开采布局、开采准入条件等进行了规划。《规划》共有7个篇章,分别为现状与形势、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勘查开发总体布局、矿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规划区块划定及监督管理、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规划保障措施。
1.储量数据:来源于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2.矿山开发利用数据:来源于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3.探矿权、采矿权数据:来源于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4.经济数据:主要来源于鄂托克前旗统计局。
5.永久基本农田:来源于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6.城镇开发边界:来源于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7.各级自然保护区:来源于鄂托克前旗林草局。
8.生态保护红线:来源于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
9.水源地:来源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
10.主要矿产最低开采规模:主要依据《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结合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指标。
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苏雅拉、邬宇、李昊阳、邵靖博、
王泽波
编制单位: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总 负 责:历福友
负 责 人:聂利军
主要成员:樊宏伟、任兰英、李晓婷、柴锐
1.准备阶段
2020年3月开始,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和规定,明确了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2021年8月,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编制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单位成立了规划编制组并投入工作。
2.学习培训阶段
为保证《规划》编制质量,编制单位组织学习了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的文件材料,聘请专家讲解相关政策、法规、相关文件及技术规程,参加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的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学习培训会,同时不定期组织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求、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内部学习。
3.资料收集阶段
为深入了解全旗的矿产资源情况与开发利用现状,规划编制组人员先后与旗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接,全面收集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等基础数据。通过接洽沟通,掌握了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全旗矿业产业发展方向、矿业权设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政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为《规划》编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4.总体规划编制阶段
按照规划编制要求开展规划文本编写、附图附表制作、规划数据库建设等工作,多次召开规划编制调度会,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规划》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编制项目组聘请行业内权威专家,对《规划》进行了内部审查,对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12月开始,编制项目组与旗自然资源局就《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接,最终形成了《规划》初稿。
到2025年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管理机制,加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格局。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草原等管控要求,统筹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查开发布局,构建区域资源特色明显、勘查开发定位准确、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分区空间格局。
结合全旗资源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针对不同矿种提出差别化的勘查开发利用方向,明确重点、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推动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想协调,与本旗发展相适应,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落实上级规划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集中开采区,明确了各规划分区的管控措施。
落实上级规划指标要求,根据全旗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从合理调控开采强度、开发利用结构调整、节约与综合利用三个方面对本级发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了统筹规划。
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和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充分考虑全旗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程度、资源潜力等因素,按照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的规定,科学布局和合理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矿业权的开采规划区块,并明确相关管理措施。
推进全旗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全面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制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责任机制。预防和及时治理新建、生产矿山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闭坑矿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闭坑验收工作。
(一)《规划》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中的指导思想、规划目标、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查开采规划分区、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矿业绿色发展等篇章内容进行衔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与落实。
(二)《规划》与《鄂托克前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规划纲要》、《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规划进行了衔接,明确了矿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021年12月22日旗自然资源局向各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共计15个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共收到11个单位复函,4个单位未复函(包括上海庙镇人民政府、敖勒召其镇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局、农牧局),经旗自然资源局确认,4个单位均无意见。收到反馈修改意见共计4条。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情况如下:
(一)将“全旗土地总面积12318km2”更改为“全旗辖区面积12220.87km2”。(鄂托克前旗统计局)
说明:已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二)将“2020年全旗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40.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2.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5.4亿元,同比增长3.1%;第二产业增加值84.0亿元,同比增长1.9%;第三产业增加值41.0亿元,同比增长2.4%;三次产业的结构比例为11.0:59.8:29.2。”修改为“2020年全旗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9.7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2.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5.44亿元,同比增长3.1%;第二产业增加值83.97亿元,同比增长2.1%;第三产业增加值40.37亿元,同比增长1.9%;三次产业的结构比例为11.0:60.1:28.90。”(鄂托克前旗统计局)
说明:已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三)将“2020年全旗矿业产值10.38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7.4%。”修改为“2020年全旗采矿业增加值67.72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48.4%。”(鄂托克前旗统计局)
说明:本《规划》只对全旗范围内矿山企业采选矿产资源形成的矿业产值进行统计分析,说明矿业产值在全旗地区生产总值的重要程度,而采矿业中有部分企业通过矿产品深加工获得产业增值,该增值不在本《规划》的统计范围内。
(四)将“全旗天然气已探明储量5000亿立方米,共有气井2122眼,集气站28座,世界整装天然气田60%以上分布在我旗;石油分布面积2800km2,年产量1万吨。”修改为“全旗天然气已探明储量8620亿立方米,占世界级整装天然气苏里格气田产量的22%,共有气井3890眼,集气站30座;石油分布面积29.2km2,年产量1200万吨。”(鄂托克前旗能源局)
说明:已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2022年4月11日,旗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相关科室及编制单位,对《规划》初稿进行了技术论证,项目编制组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专家组一致认为《规划》编制依据充分,文本简明扼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附图附表、编制说明及专题研究报告齐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求,最终形成《规划》的送审稿。
2021年5月,旗自然资源局将《规划》送审稿上报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对《规划》送审稿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5月24日上报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3日,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会议,对《规划》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参加会议的有市发改委、交通局、林草局、水利局等有关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相关科室和专家组成员。编制单位对本次会议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