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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2008-08-29 09:49:48 来源: 鄂前旗政府办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镇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旗城镇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城市环境不断改善,但伴随而来的环境噪声污染也日趋突出,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办公秩序和居民的正常生活。为进一步加强镇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改善工作、生活和投资环境,提高镇区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切实解决居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设和谐鄂前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

    旗环保局对镇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规划建设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中的机动车辆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即:工业噪声由环保局实施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噪声由规划建设局实施监督管理;机动车辆噪声由交警大队实施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噪声)由公安局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对无固定场所的商业活动产生的噪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产生的噪声以及举行家庭娱乐、悼念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应纳入社会治安内容进行综合整治,加强管理。

    二、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人居环境的影响。

    (二)在镇区噪声敏感区域(指医院、学校、机关、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禁止中午12点至14点30分和晚上22点至次日晨7点从事施工作业及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报经旗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同意,公告后进行。

    (三)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良好技术性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交警部门可以根据镇区噪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四)宾馆、饭店、歌舞厅、卡拉OK厅、音像放映厅、烧烤店、网吧等商业经营场所及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镇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需组织的,须报经旗公安、环保等部门同意;除春节期间和全市(旗)性重大庆典活动,镇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镇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禁止晚上22点至次日晨7点在住宅区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发出噪声扰民,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悼念等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三、开展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综合整治

    (一)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取缔。

    (二)对已经从事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环保部门要对其排放的噪声(振动)进行分类管理。对排放的噪声(振动)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或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但位于噪声敏感区域又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文化管理部门要对网吧、歌舞厅、卡拉OK厅、音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进行综合整治,不得干扰居民的正常休息。

    (三)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定期(每季度)或不定期开展综合整治,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查处信访投诉,调解污染纠纷,有效控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

    按照上述要求,由旗环保局牵头,会同公安、规划建设、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于2008年8月底之前对在城镇居民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进行一次联合检查,集中查处一批严重违法、噪声扰民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旗环保局应公布热线电话,广泛收集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应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单位的监督宣传作用,配合检查工作,对严重违法扰民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予以曝光。请旗环保局将检查情况于2008年9月15日之前上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