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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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1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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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

日常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有序实施,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财政、乡村振兴事业发展部门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要求,由旗人民政府上报,盟市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备案,纳入县域商业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自治区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资金。

第三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鄂托克前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项目日常监管的牵头单位,负责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导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旗工信和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配合开展项目日常监管。

第四条 日常监管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规范、独立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项目建设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如期完成项目建设;

(二)评估建设内容合规性,确保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建设方向不偏离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三)审核投资支出合理性,规避现金支付、无发票支付、无合同支付等财务不规范情况,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的投资;

(四)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五)督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档案资料。

第六条 日常监管应综合使用现场检查、召开会议,以及电话、网络等远程通讯方式,全面、及时了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并就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人民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及时公示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拨付、工作方案、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九条 对上级部门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压实整改责任,及时完成整改。对整改推进不力,无法达到整改要求的,启动约谈提醒机制。

第十条 对日常监管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向项目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项目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项目单位安排的宴请。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资金分配、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鄂托克前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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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有序实施,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财政、乡村振兴事业发展部门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要求,由旗人民政府上报,盟市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备案,纳入县域商业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自治区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资金。

第三条 旗工信和科技局鄂托克前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项目日常监管的牵头单位,负责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导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旗工信和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配合开展项目日常监管。

第四条 日常监管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规范、独立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项目建设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如期完成项目建设;

(二)评估建设内容合规性,确保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建设方向不偏离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三)审核投资支出合理性,规避现金支付、无发票支付、无合同支付等财务不规范情况,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的投资;

(四)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五)督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档案资料。

第六条 日常监管应综合使用现场检查、召开会议,以及电话、网络等远程通讯方式,全面、及时了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并就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人民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及时公示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拨付、工作方案、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九条 对上级部门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压实整改责任,及时完成整改。对整改推进不力,无法达到整改要求的,启动约谈提醒机制。

第十条 对日常监管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向项目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项目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项目单位安排的宴请。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资金分配、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鄂托克前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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