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制度(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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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0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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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鄂托克前旗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鄂前政办发〔2015〕101号)、以及《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鄂前政办发〔2018〕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中心制定《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制度进行公示,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日期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27日,公示期内凡有意见者,在2023年7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到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室。 
  通信地址:鄂托克前旗综合办公楼2楼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邮编:016200。 
  联系电话:7623220
  

 

  

 

  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旗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收取和退付相关工作,保障室内设施、设备完好不受损失,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旗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敖镇民生一、二、三、四期廉租住房;敖镇一期公共租赁住房;上海庙镇保障性安居小区;在建敖勒召其镇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后续购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由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立专户统一进行管理。后续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探索使用分户计息的方式提高资金管理效益。
  第三条 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保证金按照公租住房每户2000元、廉租住房每户1000元的标准缴纳。
  第四条 按照我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内容,承租人因违约所承担的费用,以实际支出单价为准,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保证金不足抵扣时,承租人应在7日补足保证金。承租人不予补足的,可以通知终止租赁合同。租户的保证金被抵扣前,进行公示,公示后个人手中保证金缴款凭证将自动作废。
  第五条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租赁,承租人完成退房交验结算手续后,凭据保证金收款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单位集体承租人提供法人及相关证明,向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请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在30日内退还承租人。
  第六条 特困人员保证金免收条件:属于鄂前旗特困人员的租户,可凭旗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证明或特困人员证明、旗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件(一、二级残疾)免收保证金。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日起开始执行,该制度所涉相关权利义务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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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鄂托克前旗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鄂前政办发〔2015〕101号)、以及《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鄂前政办发〔2018〕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中心制定《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制度进行公示,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日期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27日,公示期内凡有意见者,在2023年7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到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室。 
  通信地址:鄂托克前旗综合办公楼2楼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邮编:016200。 
  联系电话:7623220
  

 

  

 

  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旗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收取和退付相关工作,保障室内设施、设备完好不受损失,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旗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敖镇民生一、二、三、四期廉租住房;敖镇一期公共租赁住房;上海庙镇保障性安居小区;在建敖勒召其镇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后续购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由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立专户统一进行管理。后续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探索使用分户计息的方式提高资金管理效益。
  第三条 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保证金按照公租住房每户2000元、廉租住房每户1000元的标准缴纳。
  第四条 按照我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内容,承租人因违约所承担的费用,以实际支出单价为准,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保证金不足抵扣时,承租人应在7日补足保证金。承租人不予补足的,可以通知终止租赁合同。租户的保证金被抵扣前,进行公示,公示后个人手中保证金缴款凭证将自动作废。
  第五条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租赁,承租人完成退房交验结算手续后,凭据保证金收款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单位集体承租人提供法人及相关证明,向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请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在30日内退还承租人。
  第六条 特困人员保证金免收条件:属于鄂前旗特困人员的租户,可凭旗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证明或特困人员证明、旗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件(一、二级残疾)免收保证金。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日起开始执行,该制度所涉相关权利义务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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