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合同备案机构: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合同续签地点:鄂托克前旗综合办公楼2楼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公租房收费室
咨询电话:7623220
合同范本如下:
合同编号:GGZLZF X —X— XXX( X )
户主姓名: 张三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
出租方(甲方):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承租方(乙方): 张三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鄂托克前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乙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鄂托克前旗 敖镇 镇 民生 小区 二 期 X 号 X 单元 XXX 房间,使用面积 50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属于公租房。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乙方租赁后仅可作为住房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且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第四条 房屋改善及相关安全要求
1、甲方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装饰,但装修、装饰不得损坏房屋安全的结构以及正常维修检验,如因维修、检验需拆除已装实物的,所产生的损坏、复原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乙方不能私拉乱接线路影响房屋的整体外观。
2、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乙方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正常、安全居住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修缮,以满足乙方正常、安全的居住环境。
3、乙方对承租房屋不享有处分权。乙方不得擅自迁移、转让、抵押承租房屋及该房屋内所有属于甲方的家具、水、电、燃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
4、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乙方不得在阳台、窗台上搁置、悬挂易坠落的物品,不得高空抛物等。
5、乙方不得实施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不得私自配置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或致第三人受损害的,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第五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XXXX 年 X 月 X 日至 XXXX 年 X 月 X 日,共 X 年。
(二)租赁期满,乙方应无条件交还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双方经协商后可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六条 租金
(一)租金因政策变动不定时调整,具体以当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租金标准:每平米每月 3.5 元,一年度租金共计: 2100 元(大写 贰仟壹佰元 );房屋租金一年一交。
(三)租金缴纳时间:(1)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合同时缴纳(2)以后的租金在每年的 X 月 X 日按时缴纳。
第七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签订承租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1000 元( 大写 壹仟元 )房屋租赁保证金,每套公租房收取一次保证金,有变更情况需要重新更换保证金票据。
(二)保证金不可用于抵顶房租、物业费、供暖等费用。
(三)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的,自乙方腾退出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保证金。若租期内承租人租用的房屋和设施损坏、遗失的,在承租人恢复、修理完毕并经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验收合格或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后方可退付保证金。
第八条 其他费用
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对拒不缴纳供暖费、物业费以及房租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第九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交付。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并经甲方验收认可,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返还房屋时,乙方添置的新物可自行收回,但不得作破坏性拆除。
第十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房屋的供水、供电部分由乙方负责保护和维修。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间,房屋内已安装的易损物件需由乙方自行更换维修,如门、照明灯、马桶、开关等。
第十一条 转租、退租
(一)乙方严禁将房屋转借、转租给第三人,如出现类似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退出住房时不能拆除影响再次使用的已装实物,如有拆除的按损坏情况进行赔偿。未拆除安装的实物不给予补贴。退出前乙方须前往甲方处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续签、解除
(一)本合同期限为 X 年,期满后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可续签,续签时乙方仍要将全年的房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一次性付清。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将承租房私自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及其结构现状的;
3.无故将房屋空置3个月以上的或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家庭收入提高,人均收入超出保障范围或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的;
8.居住期间有酗酒、闹事、损坏房屋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9.有其他违规使用住房行为的;
(二)违反公租房规定的住户,我中心将予以警告,承租人于3日内完成整改,如规定期限内不予整改的将在公租房小区单元门以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实名公示,公示期截止后仍未整改的我中心将下达住房腾退通知书。凡被取消公共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要在15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三)凡违反公共租赁住房规定的住户,我中心将列入鄂前旗征信系统以及公租房失信名单,并在网上进行实名公示,被公示人员在近5年内不得申请、承租鄂前旗公共租赁房。
第十四条 后期管理
(一)乙方入住后应按年度向甲方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服从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的安排。
(二)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门禁管理系统将在后续逐步建立并完善,公租(廉租)房承租户应服从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安排。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乙方在承租期内,如遇政府拆迁、征收、征用、公租房买卖政策等相关政策变动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如乙方拒不配合,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公租房买卖时经甲方审核,乙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购买该房屋。
租赁期间内该房屋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甲方(盖章):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乙方(签字):张三 乙方联系方式: XXX 乙方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代理人:
身份证号:
X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