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关于2025年度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
发布时间:2025-07-15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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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1号
  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6800417614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霞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收到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督办单反映:“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焦炉烟囱排口)于2025年1月14日出现日数据超标,其中二氧化硫超标倍数为0.476(浓度为73.81毫克/立方米,排放限值为50毫克/立方米)。”2025年1月17日经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月14日出现日数据超标,其中二氧化硫超标倍数为0.476(浓度为73.81毫克/立方米,排放限值为50毫克/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17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对你公司做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月17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对你公司安环部环保副主任李森做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6800417614),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
  4.2025年1月17日调取2025年1月13日、2025年1月14日、2025年1月15日在线监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证明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只有在2025年1月14日出现日数据超标。
  5、2025年1月17日调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霞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1月17日调取的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污许可限值要求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三、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中序号23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10 万+1 万×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2万×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累计超标倍数=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倍数的累加。不足 20 万元的,按照 20 万元处罚。罚金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2号
  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MA0NCB9431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光前 
  鄂尔多斯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6日对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精煤棚西侧露天堆存易产尘的精煤,堆存过程中未按照要求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堆存煤炭面积为长65米、宽40米,总堆存面积为260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26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2月26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科员梁科穆做的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MAONCB9431),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分公司。
  4.2025年2月26日拍摄的现场露天堆存原煤照片。
  5.2025年2月26日调取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中:“处罚载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收量>500吨;罚款金额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3号
  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上海一号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MA0QPL7Q1F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宝开
  鄂尔多斯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8日对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上海一号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煤场东侧露天堆存大量易产尘的煤炭,堆存过程未按要求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堆存煤炭面积为长150米,宽60米,总堆存面积为900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28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2月28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科员张笛做的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MA0QPL7Q1F),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上海一号煤矿。
  4.2025年2月28日拍摄的现场露天堆存原煤照片。
  5.2025年2月28日调取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3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中:“处罚载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收量>500吨;罚款金额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3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4号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783004533G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彦太   
  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7日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洗煤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洗煤厂大门北侧露天堆存易产尘的原煤,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堆存面积长150米、宽100米,总堆存面积为1500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27日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2月27日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保主任董辉做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783004533G),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4.2025年2月27日拍摄的现场露天堆存原煤照片及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占地面积照片。
  5.2025年2月27日调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4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中:“处罚载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收量>500吨;罚款金额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行。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5号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783004533G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彦太   
  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7日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洗煤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洗煤厂筒仓北侧露天堆存易产尘的煤泥,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堆存面积长150米、宽50米,总堆存面积为750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27日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2月27日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保主任董辉做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783004533G),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4.2025年2月27日拍摄的现场露天堆存煤泥照片及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占地面积照片。
  5.2025年2月27日调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5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中:“处罚载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收量>500吨;罚款金额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行。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6号
  鄂托克前旗长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772212118D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传杰    
  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4日对鄂托克前旗长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业广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工业广场露天堆存易产尘的原煤,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堆存面积长47米、宽35米,总堆存面积为1645㎡。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4日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4日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保科员郭磊做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772212118D),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鄂托克前旗长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4.2025年3月4日拍摄的现场露天堆存原煤照片及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占地面积照片。
  5.2025年3月4日调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6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中:“处罚载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收量>500吨;罚款金额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行。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7号
  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榆树井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150562MA0QPK6G07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建刚
  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8日对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榆树井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 201皮带栈桥下方露天堆存易产尘的原煤,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堆存面积长 62米、宽34米,总堆存面积为2108 m。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28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2月28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主任冉海舰做的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62MA0QPK6G07),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榆树井煤矿。
  4.2025年2月28日拍摄的现场露天堆存原煤照片。
  5.2025年2月28日调取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7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中:“处罚载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收量>500吨;罚款金额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8号
  鄂托克前旗长城六号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053922033N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建    
  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5日对鄂托克前旗长城六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业筒仓周边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筒仓周边露天堆存易产尘的煤炭,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堆存面积长100米、宽41米,总堆存面积为410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5日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5日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保科员封国龙做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053922033N),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鄂托克前旗长城六号矿业有限公司。
  4.2025年3月5日拍摄的现场露天堆存煤炭照片及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占地面积照片。
  5.2025年3月5日调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6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中:“处罚载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收量>500吨;罚款金额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行。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9号
  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6800417614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霞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智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回放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21日监控视频,发现你公司2025年3月19日11:04至11:05;2025年3月20日15:45至15:46,焦炉生产线出现荒煤气无组织排放现象。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9日、2025年3月20日焦炉生产线生产过程中连续2天存在荒煤气无组织排放现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做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环保科员李森做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6800417614)。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
  4、2025年3月24日现场调取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焦炉生产线于2025年3月19日、2025年3月20日出现荒煤气无组织排放视频监控截图;2025年3月18日、2025年3月21日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焦炉生产线无荒煤气无组织排放视频监控截图。
  5、2025年3月24日调取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9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同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中序号53中排放粉尘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措施>1天的处罚范围为2万元x未采取措施的天数=罚款金额。罚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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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关于2025年度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
发布时间:2025-07-15 15:28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1号
  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6800417614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霞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收到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督办单反映:“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焦炉烟囱排口)于2025年1月14日出现日数据超标,其中二氧化硫超标倍数为0.476(浓度为73.81毫克/立方米,排放限值为50毫克/立方米)。”2025年1月17日经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月14日出现日数据超标,其中二氧化硫超标倍数为0.476(浓度为73.81毫克/立方米,排放限值为50毫克/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17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对你公司做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月17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对你公司安环部环保副主任李森做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6800417614),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
  4.2025年1月17日调取2025年1月13日、2025年1月14日、2025年1月15日在线监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证明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只有在2025年1月14日出现日数据超标。
  5、2025年1月17日调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霞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1月17日调取的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污许可限值要求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三、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中序号23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10 万+1 万×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2万×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累计超标倍数=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倍数的累加。不足 20 万元的,按照 20 万元处罚。罚金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2号
  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MA0NCB9431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光前 
  鄂尔多斯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6日对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精煤棚西侧露天堆存易产尘的精煤,堆存过程中未按照要求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堆存煤炭面积为长65米、宽40米,总堆存面积为260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26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2月26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科员梁科穆做的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MAONCB9431),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分公司。
  4.2025年2月26日拍摄的现场露天堆存原煤照片。
  5.2025年2月26日调取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中:“处罚载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收量>500吨;罚款金额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3号
  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上海一号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MA0QPL7Q1F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宝开
  鄂尔多斯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8日对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上海一号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煤场东侧露天堆存大量易产尘的煤炭,堆存过程未按要求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堆存煤炭面积为长150米,宽60米,总堆存面积为900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28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2月28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科员张笛做的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MA0QPL7Q1F),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上海一号煤矿。
  4.2025年2月28日拍摄的现场露天堆存原煤照片。
  5.2025年2月28日调取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3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中:“处罚载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收量>500吨;罚款金额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3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4号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783004533G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彦太   
  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7日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洗煤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洗煤厂大门北侧露天堆存易产尘的原煤,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堆存面积长150米、宽100米,总堆存面积为1500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27日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2月27日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保主任董辉做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783004533G),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4.2025年2月27日拍摄的现场露天堆存原煤照片及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占地面积照片。
  5.2025年2月27日调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4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中:“处罚载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收量>500吨;罚款金额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行。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5号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783004533G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彦太   
  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7日对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洗煤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洗煤厂筒仓北侧露天堆存易产尘的煤泥,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堆存面积长150米、宽50米,总堆存面积为750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27日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2月27日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保主任董辉做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783004533G),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4.2025年2月27日拍摄的现场露天堆存煤泥照片及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占地面积照片。
  5.2025年2月27日调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5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中:“处罚载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收量>500吨;罚款金额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行。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6号
  鄂托克前旗长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772212118D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传杰    
  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4日对鄂托克前旗长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业广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工业广场露天堆存易产尘的原煤,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堆存面积长47米、宽35米,总堆存面积为1645㎡。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4日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4日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保科员郭磊做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772212118D),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鄂托克前旗长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4.2025年3月4日拍摄的现场露天堆存原煤照片及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占地面积照片。
  5.2025年3月4日调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6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中:“处罚载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收量>500吨;罚款金额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行。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7号
  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榆树井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150562MA0QPK6G07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建刚
  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8日对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榆树井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 201皮带栈桥下方露天堆存易产尘的原煤,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堆存面积长 62米、宽34米,总堆存面积为2108 m。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28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2月28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主任冉海舰做的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62MA0QPK6G07),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榆树井煤矿。
  4.2025年2月28日拍摄的现场露天堆存原煤照片。
  5.2025年2月28日调取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7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中:“处罚载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收量>500吨;罚款金额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8号
  鄂托克前旗长城六号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053922033N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建    
  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5日对鄂托克前旗长城六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业筒仓周边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筒仓周边露天堆存易产尘的煤炭,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堆存面积长100米、宽41米,总堆存面积为410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5日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5日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保科员封国龙做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053922033N),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鄂托克前旗长城六号矿业有限公司。
  4.2025年3月5日拍摄的现场露天堆存煤炭照片及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占地面积照片。
  5.2025年3月5日调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6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中:“处罚载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收量>500吨;罚款金额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行。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5〕9-09号
  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6800417614
  地 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霞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智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回放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21日监控视频,发现你公司2025年3月19日11:04至11:05;2025年3月20日15:45至15:46,焦炉生产线出现荒煤气无组织排放现象。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9日、2025年3月20日焦炉生产线生产过程中连续2天存在荒煤气无组织排放现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做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环保科员李森做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6800417614)。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
  4、2025年3月24日现场调取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焦炉生产线于2025年3月19日、2025年3月20日出现荒煤气无组织排放视频监控截图;2025年3月18日、2025年3月21日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焦炉生产线无荒煤气无组织排放视频监控截图。
  5、2025年3月24日调取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5〕9-09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同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中序号53中排放粉尘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措施>1天的处罚范围为2万元x未采取措施的天数=罚款金额。罚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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