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持续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应急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指南及模板>的通知》(矿安综〔2024〕54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执行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4〕5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151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旗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编制了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导向,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精度、深度、力度、准度、有效度,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组织各类专项检查、专家巡查和重点督查,通过明确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强化执法监督,量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应急管理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源头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二)管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全年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任务。
(三)严格按照《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旗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前安发〔2019〕7号)、《鄂托克前旗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报告、主要负责人述职、计分考核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矿安蒙〔2024〕5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划分为“优”、“良”、“中”、“差”,将煤矿划分为A、B、C、D四类,实施分类安全监管监察。
(四)通过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有序、有针对性开展全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应急管理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扎实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减少和控制一般事故。坚持“边执法边普法”,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程序,持续提升执法水平。
(五)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坚持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从严监管贯穿始终,坚持督促企业自查自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方式方法,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对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2家陆上采油气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68家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企业进行一般检查,对7家陆上油气企业进行一般检查;
(二)对1家A类企业(煤矿),2家B类企业(煤矿和非煤矿山各1家),5家C类企业(煤矿),1家D类企业(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及1家煤矿企业上级公司进行检查,其中C类企业归为重点检查企业,A类B类D类及1家煤矿企业上级公司归为一般检查企业;
(三)对12家冶金等工贸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23家冶金等工贸企业进行一般检查;
(四)对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8家长期烟花爆竹零售企业进行一般检查。
四、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六)《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七)《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八)《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九)《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十一)《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十三)《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四)《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十五)《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十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十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
(十八)《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5号);
(十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二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
(二十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二十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
(二十三)《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
(二十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168号);
(二十五)《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内政办发〔2018〕49号);
(二十六)《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22〕8号);
(二十七)《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内应急党委发〔2022〕1号);
(二十八)《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
五、执法力量及执法工作日情况
(一)总法定工作日:8715天
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定编在册8人,实际行政执法人员为9人,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定编在册35人,实际行政执法人员为26人。2025年全年有365天,除去双休日和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国家法定工作日为249天。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49×35= 8715个工作日。
(二)检查工作日:1040天
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8715-3315-4360=1040天。
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630天,一般检查工作日410天。
检查工作任务由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完成。应急管理局直管监管企业138家(详见附件1、附件2)。
1.重点监管企业27家,计划安排630个工作日。
对6家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对2家烟花爆竹批发、对2家陆上油气企业,对12家冶金工贸行业企业、5家矿山企业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安排630个工作日。
2.一般监管企业111家,计划安排410个工作日:
对68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对 8家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对7家陆上油气企业、23家工贸企业及5家矿山企业开展一般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安排410个工作日。
3.执法时间安排及任务分配安排(详见附件3)。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计划安排3315个工作日,其中:
应急办、综合股、宣教考务股、执法队、法监室、业务股室(危化、矿山、工贸)、受理举报以及网站举报受理及回复计划安排345个工作日;综合监管、检查、考核与企业信息平台业务受理计划安排57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计划安排310个工作日,对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登记、公示备案、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计划安排300个工作日;开展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安排42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安排1370个工作日(详见附件4)。
(四)非执法检查工作日
计划安排4360个工作日,其中:
1.机关值班,计划安排1390个工作日。
2.参加各类的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共计划安排1200个工作日。
3.病假、事假,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安排800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及其他各类活动,计划安排970个工作日(详见附件5)。
六、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3)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
(6)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详见附件7)。
七、其他执法监督及综合监管事项
(一)切实做好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活动。6月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安全生产咨询周、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组织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安全文化宣传活动。
加强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专门教育培训。加强日常安全培训,执法检查时,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必查内容,努力提高“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
加大安全监管常态宣传力度。创新形式、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做好安全生产宣传的正面舆论引导工作。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向社会广泛传播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促进信息公开、信息发布的规范化、制度化;做好安全生产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为促进全旗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认真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无证和证照不全、依法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以及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抗拒安全执法等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重点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现象。
组织开展全旗安全生产大检查。在重大节日、重点时期由旗安委办组织综合督查组,对全旗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
对上年度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单位组织开展执法回访活动,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加强“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服务电话管理,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和各类重大隐患案件移交,积极开展查处工作。
(三)指导旗内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全旗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到期复评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到期复评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稳步提升全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水平。
八、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检查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一)实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需持证,且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要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检查人员应明确检查路线或检查场所、现场检查计划,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
(五)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六)视检查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形式,促进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九、其他事项
(一)本执法计划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执法计划有下列情形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1)对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作出变更。
(2)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增减幅度超过原计划的20%以上。
(3)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和本机关认为需要报批的其他情形。
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本机关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附件:1.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2025年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2.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2025年一般检查企业名单
3.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执法时间安排及任务分配表
4.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其他执法工作日安排
5.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非执法工作日安排
6.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执法计划明细表
7.鄂托克前旗应急管理局各行业领域重点监督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