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秩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12)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我旗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二、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一)依法备案登记
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自治区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回收废旧金属的固定回收站点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固定回收站点管理要求
1.固定回收站点的场地设计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以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卫生设施和作业设备。
2.固定回收物资应分类堆放、整齐有序,不得越区、露天堆放,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农用地、公共场地进行收购、晾晒、整理、储存再生资源物资。
3.固定回收站点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禁收物资制度等,并悬挂在墙上显著位置。
4.固定回收废旧金属时,应对出售人信息、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要求
1.集中交易市场应具备完善的回收、分拣、加工、处理设施,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2.集中交易市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入场经营者资格审查制度、日常巡查制度、信息登记制度等,确保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营。
3.交易市场应鼓励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四)逐步推进回收站集中管理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为实现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统一处理,各回收站点逐步迁移到交易市场内。
2.对于未按要求迁移到交易市场的回收站点,将依法进
行整治。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一)工信和科技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统筹协调,监督备案登记及行业规范发展。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回收赃物、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回收过程环境污染防治,查处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整治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影响市容环境问题。
四、相关责任
对于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自然资源土地手续、公安局备案、环评报告、消防应急管理验收报告等相关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回收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工信和科技局:0477-7633917
六、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
2025年4月8日
注意事项:
1.本通告通过旗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及媒体平台发布。
2.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须在本通告施行后30日内完成整改并备案,如立项、环评、安全、消防、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