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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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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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施工尚处于准备阶段,经路政人员制止,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
|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 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一)挖沟、挖沙、截水、取土、采石、采矿;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停止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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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料、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面积5平方米以下,且及时搬走、清理,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价值400元以下,事后主动赔(补)偿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 |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 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面积5平方米以下,经教育,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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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10米以下,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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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涉路工程施工,不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进行涉路施工,不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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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要求主动加强维护和管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要求主动加强维护和管理,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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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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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三)涂改、移动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及时改正并赔偿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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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的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上或者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确需设置的,需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版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主动拆除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 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版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主动拆除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3 |
在公路控制区 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修建尚在开始阶段,经执法人员制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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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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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3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3平方米以下,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5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经劝阻后立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6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但还未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影响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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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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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施工尚处于准备阶段,经路政人员制止,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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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 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一)挖沟、挖沙、截水、取土、采石、采矿;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停止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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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料、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面积5平方米以下,且及时搬走、清理,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价值400元以下,事后主动赔(补)偿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 |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 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面积5平方米以下,经教育,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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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10米以下,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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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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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涉路工程施工,不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进行涉路施工,不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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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要求主动加强维护和管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要求主动加强维护和管理,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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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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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三)涂改、移动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及时改正并赔偿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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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的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上或者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确需设置的,需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版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主动拆除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 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版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主动拆除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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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控制区 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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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修建尚在开始阶段,经执法人员制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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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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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3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3平方米以下,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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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经劝阻后立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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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
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但还未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影响的。 |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鄂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