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育龄妇女,您好! 为稳定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动摇,维护已有的计划生育成果及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社会上违法生育的不良行为,需要让育龄群众了解更多的法规、政策,引导育龄群众树立正确的生育观。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一、依法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4、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5、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二)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奖励优惠政策 (一)农牧民或城镇无职业居民生育一孩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给予40元的父母奖励费,直至子女满14周岁为止;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会女的,父母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直至60岁同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从2008年开始对农村牧区政策内二孩家庭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双女(少三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是: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符合以上条件的农牧民,每人每年按600元(从2009年开始按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三)少生快富工程的目标人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且其户口登记在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4、夫妻双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子女均为女孩; 5、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 6、已采取了结扎手术。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给予每户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特殊扶助对象的基本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给予每户每年1200元的性奖励;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给予每户每年960元的性奖励。 (五)“一杯奶”生育关怀行动 1、实施时间:从2009年7月起全面实施; 2、具体内容:在全旗行政区划范围内,由政府财政出资,为具有本旗户籍地政策内生育孕期妇女(正常孕期280天)每天免费提供“一杯奶”(伊利牛奶250克)。在此基础上,为每位孕期妇女免费发放一套婴儿早期教育资料。同时为孕妇免费发放6个月的叶酸片(孕前三个月,孕早期三个月)。 3、实施办法:通过个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或社区填表申报,镇计生办统一审核汇总报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张榜公布、社会监督等措施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孕妇统一发卡,把应发放的“一杯奶”(250克)、婴儿早期教育资料、叶酸,通过镇计生办、嘎查村(社区)等渠道,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三、社抚养费征收标准 凡生育第子女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公民都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按照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希望以上条例、法规能对各位育龄妇女有所帮助和认识。真诚地欢迎您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诚恳的建议,您也可直接来人来电咨询问题、反映情况。 最后,感谢您一如既往对我们计生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祝您身体健康!合家幸福! 业务咨询电话:7628874 7622043 监督投诉电话:762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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