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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2010年房屋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暂行)
发布时间:2010-05-18      来源: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2010年房屋

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行为,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以人为本、创建和谐鄂前旗”的原则,结合城镇发展实际,就敖镇拆迁改造制定本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敖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本方案所指拆迁人是依法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

拆迁人必须取得政府的批准后方可进驻。

第四条旗建设局是全旗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日常具体工作,旗发展改革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税务局、园林环卫局、环保局、工商物价局、通讯部门、供电局、供水、排水、供暖、供气及司法、公安等部门和敖勒召其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安置形式

 

第五条补偿安置分为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两种形式。主要实行产权置换。

一、产权置换

以产权证为准房屋高度达到2或以上的等平方米置换

价格相近的楼层,不找差价,若置换其它楼层根据结构等因素互找楼层差价;置换建筑面积出现差异时在 5 %内的按2010年敖镇地区各类房屋市场参考价找差价,超出 5 %的部分按当时开盘价找差价。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依法拆除。因各种原因未建主房和附属房或空地面积大的被拆迁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一)住宅房地产

置换房屋为砖混结构六层毛坯房的

1、被拆迁住宅房屋为砖混结构平房,置换16层楼房的,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找楼层差价60/ m²;置换25层楼房的,拆迁人给被拆迁人找楼层差价30/m²;置换34层楼的互不找楼层差价;

2、被拆迁住宅房屋为砖木起脊或砖拱平房,置换16层楼房的,拆迁人给被拆迁人找楼层差价40/ m²;置换25层楼房的不找楼层差价;置换34层楼方的被拆迁人给拆迁人找楼层差价30/ m²;

3、被拆迁住宅房屋为砖木结构一坡结构平房,置换1

6层楼房的,不找楼层差价;置换25层楼房的被拆迁人给拆迁人找楼层差价20/ m²;置换34层楼房的,被拆迁人给拆迁人找楼层差价50/ m²;

4、被拆迁房屋为二层或以上楼房的,实行同楼层等平方米换置;

5、临街住宅已改成营业房并有营业证、税务登记证,经营年限达到五年或以上如在改造区内设商则按实际营业面积迎主干道80%、次干道60%置换同用途一层或多层营业毛坯房;实际营业二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的迎主干道60%,迎次干道45%比例置换同用途一层或多层营业毛坯房,该面积不付安置补助和停业补偿。剩余面积置换住宅。若改造区内不设商或商业房不够安置按照上述比例的敖镇同类商业房评估价格给予现金补偿或折换住宅。

土地(使用证反映面积按基准价计算补偿)、二次装修、附属设施按评估价签拆迁协议腾交旧房时一次付清。

若被拆迁方需置换成品房时拆迁方需提供成品房,其设备、装修价格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被拆迁方应给拆迁方找设备、装修差价。

6、被拆迁户如选择置换其他类型房屋时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基准楼层,并根据结构、楼层等确定差价具体实施。

(二)商业房地产

1被拆迁房屋为商业用途的平房,按建筑面积等平方

米置换。

   2、住宅楼底商或商业楼产权置换的按建筑面积同楼层等平方米置换,互不找差价。

 3、改造小区内不设商业用房的或所设商业房不够置换时按照市场参照价评估的基础上房屋上浮5%给予货币补偿。

土地补偿(使用证反映面积按基准价计算补偿)、二次装修、附属设施按评估价签订拆迁协议腾交旧房时一次性付清。

(三)被拆迁房屋为工业厂房、综合类用房

工业厂房产权置换按照规划要求,原则上实行土地置换,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的办法。过渡费参照营业房标准协商补助。

综合类用房实行建筑面积等平米置换,空地按基准价给予补偿,过渡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后确定。

  货币补偿

房屋以房屋市场参考价评估的价格基础上根据区位、朝

向、综合因素可上浮5%;土地(土地使用证反映面积按基准价计算补偿)、二次装修、附属设施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在补其他补助。

产权证为住宅但迎街房改成营业房并有营业证和税务登记证确属营业,按本方案第五条第(一)款第⑤项标准折算补偿。

第六条  补偿面积和用途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及用途以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反映为准,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按实际面积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产籍档案载明为准。产权产籍档案未载明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

第七条  公证与提存

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报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八条 公益拆迁

拆迁公益设施,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城镇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

根据《房地产评估规范》(建标【19994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参照敖镇当年房地产市场参考价和土地基准价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用途、区位、配套设施、装修、附属物、质量成新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房屋拆迁中的奖励政策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协议并按时腾交房的分住宅,商业用房制定奖励办法鼓励拆迁。

拆迁人也可另行制定奖励办法进行鼓励拆迁。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的各种补助费标准

选择产权置换的

(一)两次搬家补助每平方米8元,每户不少于1000元。

(二)安置补助

 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住宅每平方米每月6元(包括附属房);商业房每平方米每月12元。

 以上补助签协议时付安置补助六个月,余款按月付至交新房,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搬家补助腾交房时一次性付清。拆迁人安排过渡房的不予支付安置补助。

回迁时间按照12个月控制,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补助,超过十二个月的从第十三个月起安置补助按照标准的两倍给予补助。18个月不能回迁的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追究拆迁方责任并严肃处理。

 

(三)确属停业的商业户的停业补助按照前两年纳税额

反映的平均收入数额兑付至交新房。纳税不能反映其收入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商户一次性按实际营业房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给予停业补助的不再补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应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领取拆迁补偿费和产权置换等手续。

第十三条  对已签安置补偿协议,未在协议期内腾房或未兑现应兑付资金等事项根据《合同法》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未果的申请法院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  产权置换的房屋为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毛坯房,置换房的两共基金由被拆迁人承担,办证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敖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其他镇区的房屋

拆迁可参照本案。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旗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管局、拆迁管理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2008年制定的《敖镇地区的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