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企业检维修及开停车期间的安全管理,预防企业检维修及开停车过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园区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计划内检维修及开停车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其他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及工矿商贸企业停工复工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企业建设项目试生产、间歇性生产、突发情况下紧急停工安全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报告管理
第五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装置停工情况分为全面停工企业(所有危险化学品装置全部停工)、部分停工企业(部分危险化学品装置停工)。管理服务中心应根据企业运行情况及时研判安全风险并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六条 企业应向管理服务中心报告检维修及停工复工情况,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安全生产事权划分,指导企业做好检维修及停工复工报告工作。
第七条 企业停工复工报告以危险化学品装置为基本单元进行。
第八条 督促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装置停工复工台账,强化装置运行安全风险研判。应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主要安全措施清单(试行)》(鲁应急函〔2020〕3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在岗在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加强停复工及停产期间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停产、复产和停产期间的安全。
第四章 检维修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在检维修3-5日前,将检维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承包商(如涉及)介绍等资料向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条 企业向管理服务中心报告检维修信息后,检维修内容、方案、承包商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管理服务中心再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承诺公告制度,如实对当日重点生产装置、罐区的安全运行状态和检维修、动火及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风险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公告。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装置停工3-5日前,将拟停工装置的停工计划,经论证的停车方案、停车应急处置方案、停车准备及安全条件确认等资料向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向管理服务中心报送装置停工信息后,停工开始时间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装置停工过程中,企业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或安全总监),设备、生产、工艺、电仪、安全等专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车间主任、班组长、内外操等关键人员应在岗在位。全厂范围内停工的,停工过程中企业主要负责人还应在岗在位。
第十五条 企业装置停工完成后,本轮停工涉及单套装置的,应在装置停工后1日内确认,上报停工工作评估报告(停工方案是否合理、停车过程是否平稳、停车后企业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本轮停工涉及多套装置的,应在所有装置停工后一次性向管理服务中心报告确认。
第十六条 企业停工装置需要延长停工时间的,应在上一次报告确定的停工结束时间前2日内,向管理服务中心报告拟停工延期计划和上一停工周期内的企业安全运行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全面停工且停工周期不超过2个月的,停工期间企业应安排公司级有关分管负责人带班及设备、生产、工艺、电仪、安全等专业部门相关负责人参与的带班值班制度;停工周期超过2个月且装置危险物料退料、清空的全面停工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厂区内装置设施安全。
第六章 开车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装置复工3-5日前,将经论证的拟复工装置的开车方案、开车应急处置方案、开车准备及安全条件确认等资料向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装置停工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聘请不少于3名安全生产专家出具复工确定性意见。
第二十条 企业被执法部门责令停产后复工的,还应报告相应执法部门出具的执法验收文书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向管理服务中心报告装置复工信息后,复工开始时间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装置复工过程中,企业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或安全总监),设备、生产、工艺、电仪、安全等专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车间主任、班组长、内外操等关键人员应在岗在位。全厂范围内复工的,复工过程中企业主要负责人还应在岗在位。
第二十三条 部分停工企业和正常生产企业生产运行期间,应安排公司级有关分管负责人及设备、生产工艺、电仪、安全等专业部门相关负责人执行带班值班制度;生产运行期间涉及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和相关专业部门主要负责人还应参与带班值班工作,确保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将检维修及停工复工报告工作与安全承诺公告工作有机结合,如实报告本单位装置设施运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服务中心要采用督导、抽查等方式,借助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人员定位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企业停工复工报告、关键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及落实相关安全措施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未如实报告停工复工情况、关键人员缺岗缺位的、未落实相关安全规定要求的,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擅自开停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关键敏感时间节点企业停工复工工作有特殊规定的,报告工作应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