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0198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发〔2026〕1号 | 成文日期 | 2026年01月12日 |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办及政府文件;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商务贸易、交通运输 | 发布日期 | 2026年01月12日 |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103号)和《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全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风险摸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自然资函〔2025〕851号)要求,经旗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鄂托克前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前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方案
为建立健全非煤矿山行业监管机制,进一步做好全市非煤矿山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3年第2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5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103号)和《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全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风险摸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自然资函〔2025〕8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认真履行非煤行业管理职责,严格非煤项目核准和源头管控,加强非煤审批及监管工作,分类施策开展非煤矿山“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以及事故调查处置,统筹建立全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下称协调机制),进一步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非煤矿山行业监管工作格局,逐步提升全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推动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开展新建、技改、扩建芒硝、石盐、石膏、建筑用砂等开采项目核准(备案)工作。项目核准(备案)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实施监管。(责任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信和科技局)
(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非煤矿山,严格非煤矿山出让及新设准入条件,拟出让区块和新设矿业权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除符合国家、自治区差别化管控政策情形外,拟出让区块和新设矿业权应符合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管理规定,满足地区环境承载力要求,应符合发改、生态环境、农牧和水利、交通、能源、林草、文物、军事禁区等相关行业部门管理要求。新设非煤矿山不得新设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不满足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采矿权。新设非煤矿山应达到规定勘查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发现无权属、无勘查开采许可或者超越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区域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切实加强对矿山开采方案以及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等有关方案的审查。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保障非煤矿山合理用地需求。(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非煤矿山监管工作
1.规范林草征占用管理。加快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林草征占用报批手续办理工作,合理避让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对存在林草少批多占、异地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责任单位:旗林业和草原局)
2.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加强对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和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服务,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做好环评文件的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按照国家、自治区建设项目环评政策要求开展环评审批。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
3.严格涉水行政管理。加强对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政策指导,按照分级审批要求开展好项目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依法依规查处涉水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旗农牧和水利局、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4.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安全生产许可以及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安全技术管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安全监管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将临近关闭退出矿、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生产建设矿等所有类型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严防漏管失控。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四)分类施策落实“三个一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原则,全面开展非煤矿山“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升级改造一批”行动。到2030年,全旗非煤矿山基本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的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涉及“三个一批”具体情形和条件,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增储上产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5〕11号)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五)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推广使用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提升监察效率和精准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行业秩序,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按照职能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形成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重点查处无权属、无勘查开采许可或者超越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区域勘查开采违法行为;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以及毁林毁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批先建、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行为;查处未依法报批环评、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生态修复措施不落实等突出环境问题。各镇、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切实维护非煤矿山领域的良好秩序。(责任单位: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六)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和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工作组,根据职能职责及“三管三必须”具体工作要求精准厘清责任,确保“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要求落准落细落实,同时避免追责问责泛化。(责任单位: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为全面落实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全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机制由自然资源、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农牧和水利、林草、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旗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召集人提出召开协调机制会议的建议。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镇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各镇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机制,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
(二)压实非煤行业监管责任。各镇、旗直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当前非煤矿山管理的复杂性,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推动非煤矿山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管理职责权限,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领域非煤矿山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度、标准,不断提升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监督非煤矿山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本系统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监管工作,通过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专题会商等多种形式,促进全旗非煤矿山整体转型升级。
(三)严格监督问效。旗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加大对非煤行业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贯彻落实任务不坚决不彻底、工作严重滞后以及履职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环境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四)积极动员宣传。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及新媒体等平台作用,加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做好政策引导与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与相关矿业权人沟通,协调矿权整合、退出补偿事宜,确保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增储上产工作有序推进,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鄂托克前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工作组成人员及联络员名单
2.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摸排任务分解表
3.鄂托克前旗非煤矿山统计表
附件1
鄂托克前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工作组组成人员及联络员名单
一、组成人员
召 集 人: 张 富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罗腾瑞 旗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组成人员:
贾晓慧 旗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占虎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局长
慕晓阳 旗工信和科技局副局长
闫 丽 旗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杨 波 旗农牧和水利局副局长
李锦贤 旗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纪彦虎 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旗矿山
安全监管局局长
二、联络员
邬 宇 旗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管理股(矿管)
负责人
周升涛 旗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与基础产业股
负责人
赵学敏 旗工信和科技局工业经济运行股负责人
史 伟 旗生态环境分局大气室主任
查干都日斯林 旗农牧和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
斯 仁 旗林草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董少勇 旗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三、工作职责
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机制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旗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贾晓慧同志担任,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机制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非煤矿山行业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研判、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非煤矿山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采矿、未按批准的开采方式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参与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严格组织落实矿业权出让、非煤矿山整合采矿权手续办理以及储量核实报告、开采方案以及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
(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监督检查立项的非煤矿山项目是否按照批准内容开展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非煤矿山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备案非煤矿山新建、改扩建项目。
(三)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和设备,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负责开展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工作。
(四)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选矿厂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生产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按照环评报告监督管理非煤矿山落实废气、废水、固废、矿区扬尘防治措施等相关工作。
(五)旗农牧和水利局。负责对非煤矿山取水许可进行审批。依法依规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未按许可要求,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对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及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生产建设单位按照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非煤矿山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规定等情况,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工作,制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负责指导全旗非煤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监督全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全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会同发改、工信、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项目立项、水土保持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非煤矿山、选矿厂等建成投产使用后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七)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非煤矿山林草征占用审核及对审核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未明确的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部门“三定”方案执行。
| 标题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0198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发〔2026〕1号 | 成文日期 | 2026年01月12日 |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办及政府文件;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商务贸易、交通运输 | 公开日期 | 2026年01月12日 |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103号)和《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全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风险摸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自然资函〔2025〕851号)要求,经旗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鄂托克前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前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方案
为建立健全非煤矿山行业监管机制,进一步做好全市非煤矿山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3年第2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5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103号)和《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全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风险摸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自然资函〔2025〕8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认真履行非煤行业管理职责,严格非煤项目核准和源头管控,加强非煤审批及监管工作,分类施策开展非煤矿山“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以及事故调查处置,统筹建立全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下称协调机制),进一步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非煤矿山行业监管工作格局,逐步提升全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推动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开展新建、技改、扩建芒硝、石盐、石膏、建筑用砂等开采项目核准(备案)工作。项目核准(备案)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实施监管。(责任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信和科技局)
(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非煤矿山,严格非煤矿山出让及新设准入条件,拟出让区块和新设矿业权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除符合国家、自治区差别化管控政策情形外,拟出让区块和新设矿业权应符合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管理规定,满足地区环境承载力要求,应符合发改、生态环境、农牧和水利、交通、能源、林草、文物、军事禁区等相关行业部门管理要求。新设非煤矿山不得新设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不满足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采矿权。新设非煤矿山应达到规定勘查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发现无权属、无勘查开采许可或者超越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区域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切实加强对矿山开采方案以及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等有关方案的审查。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保障非煤矿山合理用地需求。(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非煤矿山监管工作
1.规范林草征占用管理。加快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林草征占用报批手续办理工作,合理避让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对存在林草少批多占、异地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责任单位:旗林业和草原局)
2.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加强对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和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服务,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做好环评文件的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按照国家、自治区建设项目环评政策要求开展环评审批。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
3.严格涉水行政管理。加强对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政策指导,按照分级审批要求开展好项目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依法依规查处涉水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旗农牧和水利局、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4.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安全生产许可以及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安全技术管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安全监管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将临近关闭退出矿、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生产建设矿等所有类型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严防漏管失控。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四)分类施策落实“三个一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原则,全面开展非煤矿山“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升级改造一批”行动。到2030年,全旗非煤矿山基本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的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涉及“三个一批”具体情形和条件,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增储上产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5〕11号)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五)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推广使用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提升监察效率和精准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行业秩序,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按照职能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形成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重点查处无权属、无勘查开采许可或者超越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区域勘查开采违法行为;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以及毁林毁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批先建、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行为;查处未依法报批环评、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生态修复措施不落实等突出环境问题。各镇、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切实维护非煤矿山领域的良好秩序。(责任单位: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六)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和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工作组,根据职能职责及“三管三必须”具体工作要求精准厘清责任,确保“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要求落准落细落实,同时避免追责问责泛化。(责任单位: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为全面落实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全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机制由自然资源、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农牧和水利、林草、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旗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召集人提出召开协调机制会议的建议。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镇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各镇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机制,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
(二)压实非煤行业监管责任。各镇、旗直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当前非煤矿山管理的复杂性,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推动非煤矿山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管理职责权限,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领域非煤矿山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度、标准,不断提升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监督非煤矿山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本系统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监管工作,通过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专题会商等多种形式,促进全旗非煤矿山整体转型升级。
(三)严格监督问效。旗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加大对非煤行业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贯彻落实任务不坚决不彻底、工作严重滞后以及履职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环境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四)积极动员宣传。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及新媒体等平台作用,加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做好政策引导与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与相关矿业权人沟通,协调矿权整合、退出补偿事宜,确保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增储上产工作有序推进,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鄂托克前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工作组成人员及联络员名单
2.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摸排任务分解表
3.鄂托克前旗非煤矿山统计表
附件1
鄂托克前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工作组组成人员及联络员名单
一、组成人员
召 集 人: 张 富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罗腾瑞 旗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组成人员:
贾晓慧 旗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占虎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局长
慕晓阳 旗工信和科技局副局长
闫 丽 旗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杨 波 旗农牧和水利局副局长
李锦贤 旗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纪彦虎 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旗矿山
安全监管局局长
二、联络员
邬 宇 旗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管理股(矿管)
负责人
周升涛 旗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与基础产业股
负责人
赵学敏 旗工信和科技局工业经济运行股负责人
史 伟 旗生态环境分局大气室主任
查干都日斯林 旗农牧和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
斯 仁 旗林草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董少勇 旗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三、工作职责
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机制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旗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贾晓慧同志担任,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机制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非煤矿山行业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研判、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非煤矿山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采矿、未按批准的开采方式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参与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严格组织落实矿业权出让、非煤矿山整合采矿权手续办理以及储量核实报告、开采方案以及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
(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监督检查立项的非煤矿山项目是否按照批准内容开展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非煤矿山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备案非煤矿山新建、改扩建项目。
(三)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和设备,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负责开展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工作。
(四)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选矿厂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生产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按照环评报告监督管理非煤矿山落实废气、废水、固废、矿区扬尘防治措施等相关工作。
(五)旗农牧和水利局。负责对非煤矿山取水许可进行审批。依法依规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未按许可要求,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对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及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生产建设单位按照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非煤矿山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规定等情况,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工作,制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负责指导全旗非煤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监督全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全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会同发改、工信、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项目立项、水土保持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非煤矿山、选矿厂等建成投产使用后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七)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非煤矿山林草征占用审核及对审核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未明确的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部门“三定”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