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命令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2758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发〔2025〕3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11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办及政府文件;农、林、牧、水经济、农村牧区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11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命令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和禁火期:全旗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全旗禁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明确全旗森林草原禁火区域:鄂托克前旗行政辖区内所
有国有、集体、个体林(草、牧)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林业重点工程区,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区,地方生态工程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绿化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两侧绿化带,生态集中恢复区,煤矿灭火工程项目区周边,运煤线路和输配电设施周边及沿线,林农、林牧结合地及各镇区划定的管制区。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牧草、野炊等;严禁在林草边缘、林(草)农结合部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确需野外施工用火或进行爆破等活动,应经旗林草局批准。四级以上风力的天气严禁任何野外用火。
四、森林草原戒严区实行设卡管理,在重点林区、森林草原类自然保护地及旅游景区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灭火相关规定。
五、森林草原禁火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线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配备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各镇、旗生态环境分局、能源局、应急局、林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分公司等部门,要彻底清除公路两侧、输配电设施和线路周边及沿线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各镇、旗生态环境分局、农牧和水利局等部门要加大烧茬、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各镇要落实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嘎查(村)、社区及农牧民安全知识普及,严管野外火源。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出租车、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火责任人。民政部门要大力倡导敬献鲜花、植树等绿色祭祀,做好公墓、零散坟墓祭祀用火管理。
七、各类扑火队伍时刻保持战备状态,确保一旦发现火情,能够迅速组织力量实施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因不履行防灭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检查发现辖区存在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得力、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5〕66号)等规定,严肃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旗林草局报告(报警电话:12119、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477-762637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标题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命令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2758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发〔2025〕3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11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办及政府文件;农、林、牧、水经济、农村牧区 | 公开日期 | 2025年03月11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命令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和禁火期:全旗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全旗禁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明确全旗森林草原禁火区域:鄂托克前旗行政辖区内所
有国有、集体、个体林(草、牧)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林业重点工程区,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区,地方生态工程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绿化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两侧绿化带,生态集中恢复区,煤矿灭火工程项目区周边,运煤线路和输配电设施周边及沿线,林农、林牧结合地及各镇区划定的管制区。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牧草、野炊等;严禁在林草边缘、林(草)农结合部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确需野外施工用火或进行爆破等活动,应经旗林草局批准。四级以上风力的天气严禁任何野外用火。
四、森林草原戒严区实行设卡管理,在重点林区、森林草原类自然保护地及旅游景区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灭火相关规定。
五、森林草原禁火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线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配备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各镇、旗生态环境分局、能源局、应急局、林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分公司等部门,要彻底清除公路两侧、输配电设施和线路周边及沿线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各镇、旗生态环境分局、农牧和水利局等部门要加大烧茬、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各镇要落实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嘎查(村)、社区及农牧民安全知识普及,严管野外火源。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出租车、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火责任人。民政部门要大力倡导敬献鲜花、植树等绿色祭祀,做好公墓、零散坟墓祭祀用火管理。
七、各类扑火队伍时刻保持战备状态,确保一旦发现火情,能够迅速组织力量实施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因不履行防灭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检查发现辖区存在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得力、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5〕66号)等规定,严肃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旗林草局报告(报警电话:12119、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477-762637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