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敖勒召其镇2013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21/2013-18055 发文字号 鄂前政办发〔2013〕25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5月27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办及政府文件;综合政务、政务服务;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商务贸易、交通运输 公开日期 2013年05月27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敖勒召其镇2013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敖勒召其镇2013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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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前政办发〔2013〕25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

  敖勒召其镇2013年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敖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2013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经旗人民政府2013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2013年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坚持让群众得实惠的原则;坚持阳光征收的原则。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旗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依法选择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六条 补偿标准、面积及项目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相关标准。

  

  第三章 补偿办法

  

  第七条 为统一补偿标准,准确定性定量,做到应补尽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安置补偿办法:

  一、补偿项目

  (一)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

  (四)土地使用权补偿;

  (五)应征房屋二次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依照选定的估价机构抽样测算的市场价执行(价格表附后)。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复核评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二)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在签订协议时约定楼层、面积并计算、结清差价。产权置换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不少于70%的金额兑换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原则。产权置换的过渡时限原则上为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回迁期超过24个月不满30个月之间的过渡补偿按约定的两倍补偿。超出30个月不能回迁安置的,征收方应给被征收人按当时同类型、同楼层房屋销售时价补偿或给被征收人购买同用途等面积的房屋。

  (三)产权置换政策性优惠

  选择产权置换在第七条补偿项目的基础上,具体政策性优惠如下:

  1、被征收人住宅用途房屋总占地面积小于400平方米且容积率大于0.3而小于0.8范围内的,按每平米1300元计算,给予容积率补助。

  2、为鼓励产权置换和加快征收进度,凡选择置换的回迁户,按签约期限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

  3、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享受调节补助(调节至97%)。

  (四)其他补偿

  1、搬家补偿一次性支付。

  实行产权调换的:1000元/户(两次)

  实行货币补偿的:500元/户(一次)

  2、临时过渡安置费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住宅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一次支付12个月,剩余的在回迁前根据工程进度和相关规定分期支付至回迁为止,营业用房每月每平米一级地段40元,二级地段30元,三级地段20元。

  3、停业停产损失补偿,交回工商税务证,办理请假手续确属停业停产的,根据前两年纳税额反映的平均收入补偿至交回迁房或一次性分地段每平方米一级地段500元;二级地段380元;三级地段280元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损失超出上述标准的,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补偿。

  4、对未记入产权证内的砖混建筑,按其建筑面积每平米600元的标准计算,其他结构以此为基数下调。

  

  第四章 相关政策

  

  第八条 实施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书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补偿协议签订后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被征收户,由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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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办及政府文件;综合政务、政务服务;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商务贸易、交通运输 公开日期 2013年05月27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敖勒召其镇2013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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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前政办发〔2013〕25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

  敖勒召其镇2013年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敖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2013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经旗人民政府2013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2013年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坚持让群众得实惠的原则;坚持阳光征收的原则。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旗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依法选择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六条 补偿标准、面积及项目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相关标准。

  

  第三章 补偿办法

  

  第七条 为统一补偿标准,准确定性定量,做到应补尽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安置补偿办法:

  一、补偿项目

  (一)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

  (四)土地使用权补偿;

  (五)应征房屋二次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依照选定的估价机构抽样测算的市场价执行(价格表附后)。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复核评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二)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在签订协议时约定楼层、面积并计算、结清差价。产权置换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不少于70%的金额兑换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原则。产权置换的过渡时限原则上为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回迁期超过24个月不满30个月之间的过渡补偿按约定的两倍补偿。超出30个月不能回迁安置的,征收方应给被征收人按当时同类型、同楼层房屋销售时价补偿或给被征收人购买同用途等面积的房屋。

  (三)产权置换政策性优惠

  选择产权置换在第七条补偿项目的基础上,具体政策性优惠如下:

  1、被征收人住宅用途房屋总占地面积小于400平方米且容积率大于0.3而小于0.8范围内的,按每平米1300元计算,给予容积率补助。

  2、为鼓励产权置换和加快征收进度,凡选择置换的回迁户,按签约期限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

  3、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享受调节补助(调节至97%)。

  (四)其他补偿

  1、搬家补偿一次性支付。

  实行产权调换的:1000元/户(两次)

  实行货币补偿的:500元/户(一次)

  2、临时过渡安置费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住宅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一次支付12个月,剩余的在回迁前根据工程进度和相关规定分期支付至回迁为止,营业用房每月每平米一级地段40元,二级地段30元,三级地段20元。

  3、停业停产损失补偿,交回工商税务证,办理请假手续确属停业停产的,根据前两年纳税额反映的平均收入补偿至交回迁房或一次性分地段每平方米一级地段500元;二级地段380元;三级地段280元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损失超出上述标准的,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补偿。

  4、对未记入产权证内的砖混建筑,按其建筑面积每平米600元的标准计算,其他结构以此为基数下调。

  

  第四章 相关政策

  

  第八条 实施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书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补偿协议签订后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被征收户,由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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