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中心医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IRA033/2023-04792 | 发文字号 | 鄂前水许可〔2023〕21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29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29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中心医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的鄂托克前旗上海庙中心医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鄂托克前旗上海庙中心医院建设项目位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镇区,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106°40′41.33″,北纬38°21′22.71″。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1745平方米,建筑物包含门诊部、住院部、中心卫生院、后勤保障楼和液氧站,同时实施水、电、暖通等配套工程。项目总占地面积9.31hm2,建设期动用土石方总量16.20万m3,其中挖方8.10万m3,填方8.10万m3。工程总投资98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9385万元,工程已于2011年7月施工准备,2012年10月停工。2014年5月复工,8月再次停工。2022年10月再次复工,计划于2023年10月完工。本方案为补报方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31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4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运行全权负责,在建设、运行及后期管理期间要适时巡查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及防护措施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四)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报我局批准。
(七)本项目属“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你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后续建设中,鄂托克前旗水利局不定期对该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对违规违法行为移交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八)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批。
附件:《鄂托克前旗上海庙中心医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标题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中心医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IRA033/2023-04792 | 发文字号 | 鄂前水许可〔2023〕21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29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3年05月29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中心医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的鄂托克前旗上海庙中心医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鄂托克前旗上海庙中心医院建设项目位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镇区,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106°40′41.33″,北纬38°21′22.71″。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1745平方米,建筑物包含门诊部、住院部、中心卫生院、后勤保障楼和液氧站,同时实施水、电、暖通等配套工程。项目总占地面积9.31hm2,建设期动用土石方总量16.20万m3,其中挖方8.10万m3,填方8.10万m3。工程总投资98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9385万元,工程已于2011年7月施工准备,2012年10月停工。2014年5月复工,8月再次停工。2022年10月再次复工,计划于2023年10月完工。本方案为补报方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31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4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运行全权负责,在建设、运行及后期管理期间要适时巡查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及防护措施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四)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报我局批准。
(七)本项目属“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你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后续建设中,鄂托克前旗水利局不定期对该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对违规违法行为移交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八)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批。
附件:《鄂托克前旗上海庙中心医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