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中智华府住宅小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4665 | 发文字号 | 鄂前水许可〔2023〕20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18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18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中智华府住宅小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尔多斯市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的鄂托克前旗中智华府住宅小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鄂托克前旗中智华府住宅小区项目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107°28′6.402″,北纬38°11′23.986″。项目建设8幢住宅楼和2栋商业楼,总占地面积3.77h㎡,建设期动用土石方总量12.17万m³,其中挖方7.94万m³,填方4.23万m³,弃方3.71万m³,弃方全部由鄂尔多斯市蒙邦铭丰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部用于农田垫土,无借方。工程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500万元,工程已于2022年6月开工建设,2023年11月完工,总工期18个月,本方案为补报方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77h㎡。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40%。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6.409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运行全权负责,在建设、运行及后期管理期间要适时巡查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及防护措施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四)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报我局批准。
(七)本项目属“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你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后续建设中,鄂托克前旗水利局不定期对该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对违规违法行为移交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八)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批。
附件:《鄂托克前旗中智华府住宅小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标题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中智华府住宅小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4665 | 发文字号 | 鄂前水许可〔2023〕20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18日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3年04月18日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中智华府住宅小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鄂尔多斯市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的鄂托克前旗中智华府住宅小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鄂托克前旗中智华府住宅小区项目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107°28′6.402″,北纬38°11′23.986″。项目建设8幢住宅楼和2栋商业楼,总占地面积3.77h㎡,建设期动用土石方总量12.17万m³,其中挖方7.94万m³,填方4.23万m³,弃方3.71万m³,弃方全部由鄂尔多斯市蒙邦铭丰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部用于农田垫土,无借方。工程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500万元,工程已于2022年6月开工建设,2023年11月完工,总工期18个月,本方案为补报方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77h㎡。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40%。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6.409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运行全权负责,在建设、运行及后期管理期间要适时巡查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及防护措施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四)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报我局批准。
(七)本项目属“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你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后续建设中,鄂托克前旗水利局不定期对该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对违规违法行为移交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八)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批。
附件:《鄂托克前旗中智华府住宅小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