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苏里格第四天然气处理厂气田...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33/2023-00267 发文字号 鄂前水许可〔2023〕03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7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其他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7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苏里格第四天然气处理厂气田采出水系统改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苏里格第四天然气处理厂气田采出水系统改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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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

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苏里格第四天然气处理厂气田采出水系统改扩建工程的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苏里格第四天然气处理厂气田采出水系统改扩建工程位于鄂托克前旗昂素镇,项目对第四天然气处理厂采出水处理系统进行改造,不涉及含醇废水系统改造,改造后采出水流程为破乳+油水分离+沉降除油+气浮+旋流分离+过滤工艺,改造完成后,处理能力为2000m³/d,处理后回注水量为2000m³/d,新增2座500m³气田轻烃储罐,气田轻烃稳定装置一套。项目计划于2022年12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3年4月完工。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方案和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同意项目生活用水及生产用水以项目区自备水源井水(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经水平衡计算和用水合理性分析,核定项目施工期总取水量为0.65万m³/a,其中生产取水0.63万m³/a,生活取水0.02万m³/a。取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各项用水指标、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

三、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主要水质指标符合项目用水水质要求。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退水影响分析。项目生活污水经过污水管道收集后排入污水储存罐,定期拉运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苏里格第四天然气处理厂,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气田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注。本项目每个井场生产污水排入废液储存罐,生产废水定期由污水车拉运至鄂托克前旗大坤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钻井岩屑及压裂返排液集中处理厂处理后进行综合利用。项目对外不得设置排污口。

六、项目取用水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要求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七、若该项目的取水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八、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确定的水源取用水,同时需成立内部专职水务管理部门,加强项目的取水用途和水量管理,做好取用水台账的管理与上报工作,不得违规超量取水。你公司加强取水水源的监测和保护,确保末梢水水质符合综合生活用水要求。同时,防止项目取、退水对区域水环境和其它用水户造成不利影响。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鄂托克前旗水利局与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昂素镇综合执法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第三采气厂苏里格第四天然气处理厂气田采出水系

统改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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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苏里格第四天然气处理厂气田... 效力属性 正常
索引号 000014349IRA033/2023-00267 发文字号 鄂前水许可〔2023〕03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7日
发文机关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其他 公开日期 2023年01月17日
概述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苏里格第四天然气处理厂气田采出水系统改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苏里格第四天然气处理厂气田采出水系统改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

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苏里格第四天然气处理厂气田采出水系统改扩建工程的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苏里格第四天然气处理厂气田采出水系统改扩建工程位于鄂托克前旗昂素镇,项目对第四天然气处理厂采出水处理系统进行改造,不涉及含醇废水系统改造,改造后采出水流程为破乳+油水分离+沉降除油+气浮+旋流分离+过滤工艺,改造完成后,处理能力为2000m³/d,处理后回注水量为2000m³/d,新增2座500m³气田轻烃储罐,气田轻烃稳定装置一套。项目计划于2022年12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3年4月完工。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方案和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同意项目生活用水及生产用水以项目区自备水源井水(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经水平衡计算和用水合理性分析,核定项目施工期总取水量为0.65万m³/a,其中生产取水0.63万m³/a,生活取水0.02万m³/a。取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各项用水指标、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

三、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主要水质指标符合项目用水水质要求。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退水影响分析。项目生活污水经过污水管道收集后排入污水储存罐,定期拉运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苏里格第四天然气处理厂,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气田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注。本项目每个井场生产污水排入废液储存罐,生产废水定期由污水车拉运至鄂托克前旗大坤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钻井岩屑及压裂返排液集中处理厂处理后进行综合利用。项目对外不得设置排污口。

六、项目取用水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要求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七、若该项目的取水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八、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确定的水源取用水,同时需成立内部专职水务管理部门,加强项目的取水用途和水量管理,做好取用水台账的管理与上报工作,不得违规超量取水。你公司加强取水水源的监测和保护,确保末梢水水质符合综合生活用水要求。同时,防止项目取、退水对区域水环境和其它用水户造成不利影响。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鄂托克前旗水利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鄂托克前旗水利局与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昂素镇综合执法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第三采气厂苏里格第四天然气处理厂气田采出水系

统改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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