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3953 | 发文字号 | 上开安发〔2022〕8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31日 |
发文机关 |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31日 |
概述 |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 |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强化责任,通力合作,着力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发生,降低灾害损失。
第三条 指挥部实行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的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负责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全面工作,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组织、协调、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指挥部组织开展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督导检查、工作调研等活动,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发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落实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完善火灾预防、扑救及其保障制度;
(三)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考评和火险隐患排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灭火物资管理;
(四)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培训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人员;
(五)加强防灭火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六)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扑火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地方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七)协调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防灭火工作;
(八)负责指导森林草原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和火灾调度、统计、信息上报、建档工作等有关事项;
(九)监督有关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十)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重大问题,决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是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指挥通信和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开发区发展和招商局:将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和扑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建设项目,对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开发区财政金融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相关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协调做好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安全保卫和疏导等相关工作;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初期火灾,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
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建设,指导火险监测预警、火源管控等预防工作,协调组织指导管委会扑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九种类型火灾,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火灾案件查处、灾害救助、损失调查和评估等灾后处置工作。
开发区人才和科技局: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规定,引进森林草原防扑火科技成果及专业人才。
开发区招商和科技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规定,指导森林草原防扑火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
开发区企业服务发展中心:负责对入园企业及建设项目森林草原防灭火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上海庙卫生院:负责指导开发区及时做好重特大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送、医疗救护以及急需药品和医疗物资的紧急调运等工作。
上海庙镇消防特勤站:负责科学规划消防队伍配置和布防,配合开发区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巡护检查、野外火源管理等预防工作;负责组织、调动、指挥消防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并参加火场联合指挥机构,协助做好火灾扑救等相关工作;协助开展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等工作,负责组织调动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上海庙镇派出所:及时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加强灾区社会秩序、治安管理工作。
上海庙交警中队:负责协调保障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和物资的公路铁路紧急运输、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等工作;指导利用公路、铁路等沿线可变情报板等显示设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建立防灭火工作调度、定期会商、协调联席、联络联系等工作制度;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组织开展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督导检查考评工作;指挥调动地方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和开发区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火灾扑救工作;指导各部门加强防灭火基础设施和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负责联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调做好火场应急保障工作;督促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承担开发区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指挥部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总指挥或由总指挥委托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和联络员参加,主要听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报告,分析森林草原防火形势,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九条 指挥部办公会议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召开。由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有关成员,联络员及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参加。会议主要会商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制定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方案,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和物资保障,安排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条 突发森林草原火灾特别是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达到《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应级别时,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可以决定启动火灾应急预案和响应等级,并视火场火情、火灾扑救情况适时提出终止响应等级。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第十二条 IV级响应启动条件及响应措施
1.启动条件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首先启动四级响应,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实施。
2.响应措施
(1)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报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森林草原防扑火队伍进行扑火,主要领导立即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并将火场情况随时报告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反馈,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第十三条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及响应措施
1.启动条件
(1)四级响应实施后30分钟内森林草原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0.5公顷以上、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且火势继续蔓延的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开发区指挥部报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赶赴现场,担任“前指”指挥。必要时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赴现场指挥。“前指”由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和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领导组成。
(2)旗指挥部根据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请示,及时协调调派相邻地区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3)各地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消防、武警、民兵等做好跨地区增援准备。
(4)加强气象监测,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
第十四条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及响应措施
1.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初判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高,扑救特别困难,受害面积较大且有继续蔓延趋势,难以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危及居民点、文物古迹、重点林草区或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开发区指挥部报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旗、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立区“前指”,启动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火案查处组等,加强以下措施:
(1)旗、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旗、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专业扑火队伍、消防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调配消防车等大型消防装备参与扑救。必要时,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支援。
(3)旗指挥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火情监测。
(4)旗指挥部根据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交通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6)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
第十五条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及响应措施
1.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已达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济损失巨大。
(3)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地区,扑火力量严重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
(4)火势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报旗指挥部及时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根据旗人民政府决定提前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前线指挥部及时调整扑火方案。
(2)进一步增调各类扑火力量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市防灭火指挥部支援。
(3)根据管委会的请求,旗指挥部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通信、电力、交通等部门,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加强火情监测,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 开发区各内设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执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一发生火灾就立即通过电话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步组织开展扑救工作)、归口统一报告等制度,及时将火情信息报送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实行逐级上报,严禁迟报、漏报、拖延不报;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火情信息报告开发区管委会和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掌握本系统内部森林草原火情信息情况,确保火情信息和政令畅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开发区应急管理办负责本规则的解释。
标题 |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3953 | 发文字号 | 上开安发〔2022〕8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31日 |
发文机关 |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 | 公开日期 | 2022年10月31日 |
概述 |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 |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强化责任,通力合作,着力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发生,降低灾害损失。
第三条 指挥部实行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的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负责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全面工作,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组织、协调、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指挥部组织开展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督导检查、工作调研等活动,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发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落实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完善火灾预防、扑救及其保障制度;
(三)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考评和火险隐患排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灭火物资管理;
(四)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培训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人员;
(五)加强防灭火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六)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扑火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地方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七)协调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防灭火工作;
(八)负责指导森林草原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和火灾调度、统计、信息上报、建档工作等有关事项;
(九)监督有关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十)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重大问题,决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是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指挥通信和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开发区发展和招商局:将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和扑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建设项目,对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开发区财政金融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相关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协调做好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安全保卫和疏导等相关工作;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初期火灾,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
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建设,指导火险监测预警、火源管控等预防工作,协调组织指导管委会扑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九种类型火灾,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火灾案件查处、灾害救助、损失调查和评估等灾后处置工作。
开发区人才和科技局: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规定,引进森林草原防扑火科技成果及专业人才。
开发区招商和科技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规定,指导森林草原防扑火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
开发区企业服务发展中心:负责对入园企业及建设项目森林草原防灭火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上海庙卫生院:负责指导开发区及时做好重特大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送、医疗救护以及急需药品和医疗物资的紧急调运等工作。
上海庙镇消防特勤站:负责科学规划消防队伍配置和布防,配合开发区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巡护检查、野外火源管理等预防工作;负责组织、调动、指挥消防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并参加火场联合指挥机构,协助做好火灾扑救等相关工作;协助开展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等工作,负责组织调动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上海庙镇派出所:及时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加强灾区社会秩序、治安管理工作。
上海庙交警中队:负责协调保障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和物资的公路铁路紧急运输、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等工作;指导利用公路、铁路等沿线可变情报板等显示设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建立防灭火工作调度、定期会商、协调联席、联络联系等工作制度;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组织开展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督导检查考评工作;指挥调动地方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和开发区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火灾扑救工作;指导各部门加强防灭火基础设施和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负责联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调做好火场应急保障工作;督促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承担开发区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指挥部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总指挥或由总指挥委托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和联络员参加,主要听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报告,分析森林草原防火形势,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九条 指挥部办公会议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召开。由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有关成员,联络员及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参加。会议主要会商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制定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方案,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和物资保障,安排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条 突发森林草原火灾特别是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达到《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应级别时,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可以决定启动火灾应急预案和响应等级,并视火场火情、火灾扑救情况适时提出终止响应等级。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第十二条 IV级响应启动条件及响应措施
1.启动条件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首先启动四级响应,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实施。
2.响应措施
(1)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报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森林草原防扑火队伍进行扑火,主要领导立即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并将火场情况随时报告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反馈,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第十三条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及响应措施
1.启动条件
(1)四级响应实施后30分钟内森林草原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0.5公顷以上、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且火势继续蔓延的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开发区指挥部报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赶赴现场,担任“前指”指挥。必要时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赴现场指挥。“前指”由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和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领导组成。
(2)旗指挥部根据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请示,及时协调调派相邻地区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3)各地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消防、武警、民兵等做好跨地区增援准备。
(4)加强气象监测,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
第十四条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及响应措施
1.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初判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高,扑救特别困难,受害面积较大且有继续蔓延趋势,难以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危及居民点、文物古迹、重点林草区或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开发区指挥部报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旗、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立区“前指”,启动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火案查处组等,加强以下措施:
(1)旗、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旗、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专业扑火队伍、消防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调配消防车等大型消防装备参与扑救。必要时,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支援。
(3)旗指挥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火情监测。
(4)旗指挥部根据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交通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6)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
第十五条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及响应措施
1.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已达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济损失巨大。
(3)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地区,扑火力量严重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
(4)火势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报旗指挥部及时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根据旗人民政府决定提前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前线指挥部及时调整扑火方案。
(2)进一步增调各类扑火力量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市防灭火指挥部支援。
(3)根据管委会的请求,旗指挥部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通信、电力、交通等部门,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加强火情监测,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 开发区各内设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执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一发生火灾就立即通过电话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步组织开展扑救工作)、归口统一报告等制度,及时将火情信息报送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实行逐级上报,严禁迟报、漏报、拖延不报;开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火情信息报告开发区管委会和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掌握本系统内部森林草原火情信息情况,确保火情信息和政令畅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开发区应急管理办负责本规则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