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作规则》和《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旗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第一条 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是旗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决策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第二条 旗安委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成员组成。主任由旗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旗长担任,其他副主任由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办公室主任和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委员由旗委、旗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旗安委会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承担旗安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担任旗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同志人选调整,或组织架构、主要任务、运行机制变更,按程序报旗委批准后,旗人民政府印发通知;其他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旗安委会主任批准。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旗安委会在旗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旗安全生产工作,不代替旗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各级有关决策部署,并加强督查检查;
(二)协调解决全旗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
(三)分析全旗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四)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任务分工;
(五)按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对于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带来的新风险,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谁审批谁牵头,协调落实监管职责,必要时提请旗委、政府明确监管责任;
(六)按照旗委、政府统一部署,依法依规对镇政府和旗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全旗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和明查暗访等工作。
(七)组织实施挂牌督办、约谈、警示通报、督促整改、提出工作建议;
(八)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依法组织评估;
(九)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指导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工作;
(十一)指导推动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
(十二)承办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旗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配齐建强工作力量。
(一)应急管理局对全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冶金工贸等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矿山、消防、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燃气、特种设备、民爆、电力、陆上石油天然气、农业水利、教育体育、粮食、气象、渔业船舶等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强安全生产类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执法案例公布。
(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四)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按照旗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要求参加会议、开展活动、报送情况、整改隐患,配合旗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做好全旗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六)支持、配合旗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承办旗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
第六条 会议制度
(一)旗安委会全体会议。旗安委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会议主题紧密相关的其他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列席。会议议题由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旗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
(二)旗安委会专题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旗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会议议题由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旗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
(三)全旗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
(四)旗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旗安委会办公室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后提交会议,会议形成纪要。会议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旗安委会报告。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七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科级干部担任。
第八条 考核巡查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制度。按照旗委、政府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镇政府和旗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镇政府和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考核、巡查、督导检查工作可以合并开展。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组织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九条 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到位,1个月内同领域连续发生2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镇政府、旗直部门或单位,旗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同志或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具体约谈方式、程序等按照《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执行。
第十条 挂牌督办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闭环整改到位。需要以旗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经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研究,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旗安委会(办公室),由旗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挂牌督办。对旗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相关部门要牵头抓好整改落实,定期将整改情况报告旗安委会(办公室),直至该隐患整改销号。
第十一条 提级调查制度。对于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事故,督促指导加强提级调查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工作情况报告。旗安委会至少每年向旗委、旗政府报告一次全旗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照旗委、旗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和旗政府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专题报告。
(二)成员单位履职情况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旗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上旬分别向旗安委会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半年、全年履职情况,其他成员单位每年至少报告一次,印发的安全生产重要文件,抄报旗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抄送旗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旗安委会签发制度。旗安委会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同时抄送旗委、旗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警示制度。旗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就全旗发生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或存在的区域性、行业性安全生产问题,分别对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预警性警示通报和督促性警示告知。具体警示情形、程序等按照《鄂托克前旗旗安全生产警示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通报制度。旗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就全旗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具体通报内容、方式等按照《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通报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督促整改和工作建议制度。向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和问题隐患突出的地区发出督促整改函;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和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重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向相关部门发出建议函、提出工作建议,及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十七条 问题线索移交制度。旗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和督导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隐患整改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等突出问题,以及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线索,要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制度。指导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各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工作,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和举报奖励。
第十九条 正向激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各成员单位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一定形式的正向激励。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旗安委会文件由旗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旗安委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鄂前安发〔2022〕7号)同时废止。
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机构性质和人员组成
第一条 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安委会办公室)是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在旗安委会领导下,负责旗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二条 旗安委会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设置1名专职副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1名班子成员担任。
二、主要职责
第三条 旗安委会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分析全旗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区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旗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三)协调解决全旗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四)承办旗安委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推动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研究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向旗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六)组织实施全旗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约谈、大检查、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和明查暗访工作,组建综合安全生产专家库,支撑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指导服务;
(七)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抓好落实;
(八)组织实施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警示提醒,提出工作建议。
(九)组织实施对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指导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审核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报告,督促有关地区对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十)指导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
(十一)指导协调全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旗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十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
(十四)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旗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编发《安全生产工作简报》,交流安全生产工作,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法;
(十五)统筹做好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
(十六)负责旗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十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旗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相关制度机制具体工作程序;
(十八)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办(办公室)、旗督查检查指出的问题和隐患。
(十九)承办旗委、旗政府和旗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第四条 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旗安委会联络员会议、旗安委会办公室专题会议。会议议题根据旗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涉及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 联络员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联络员会议,全体联络员参加。主要内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旗安委会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建议。会议由旗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第六条 专题工作研究机制。根据旗安委会主任、副主任部署要求或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重大课题,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各级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旗安委会工作部署的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某一领域或涉及多个部门、跨地区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研究安全生产相关重要事项、重大课题并提出工作措施建议,研究提出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建议。会议由旗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召集。
第七条 督查督办制度。对旗安委会的各项部署和决定,旗安委办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按时间节点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旗安委会报告。
第八条 会商研判制度。旗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时段、突出风险开展联合会商,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九条 典型执法案例公布机制。组织地方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执法案例。
第十条 报告(通报)制度。及时调度掌握、综合分析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每年向旗安委会报告一次全旗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要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定期向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和各成员单位通报全旗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落实、典型事故教训、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 按照旗安委会有关制度安排,具体实施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督促问题隐患整改,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考核巡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和明查暗访等工作,督促落实举报和奖励工作,推进落实安全生产正向激励。
第十二条 经报旗安委会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其他相关工作制度机制。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旗安委会办公室文件起草后,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旗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旗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
第十四条 及时调度掌握、综合分析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镇、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每半年向旗安委会领导同志报告一次全旗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鄂托克前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鄂前安发〔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