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旗人民政府议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3489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办发〔2025〕38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13日 |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办及政府文件;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13日 |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旗人民政府议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 ||||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已通过旗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
3.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
附件1: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2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内政发〔2023〕1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府发〔2025〕2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下称旗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旗委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握形势、分析问题、谋划工作,强化全局意识、系统观念,自觉站在服务全国、全区、全市发展大局的角度谋发展、作决策,既要敢闯敢干,也要符合中央、自治区、市要求,为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奋进鄂前旗”美好未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由旗长、副旗长和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领导旗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
旗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旗长主持旗人民政府工作。副旗长之间实行AB角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旗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互为AB角的副旗长同时外出、请假时,由办公室协调其他副旗长代理工作。各副旗长要强化团结协作意识,自觉做到相互配合、相互提醒、相互补位。
第六条 旗长代表旗人民政府向旗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旗长或者副旗长代表旗人民政府参加旗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副旗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旗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旗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要全面了解分管领域工作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旗长汇报;要强统筹、抓重点,抓大事、重细节,敢担当、求实效,讲团结、促协作,强管理、优服务,落实旗委各项部署要求,做好旗人民政府各项工作。代表旗人民政府参加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委重要会议,向上对接汇报工作、外出协调事项、上级调研提出的工作要求,要及时报告情况;市委、市人民政府,旗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给副旗长、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需要旗人民政府落实的,要及时向旗长报告。
第八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旗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下按分工协助副旗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的要提前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不断提高工作前瞻性、主动性、创新性、系统性,确保履职高效、政令畅通。
旗审计局在旗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上级各类会议的,要将重要会议精神及时向分管副旗长、旗长报告;要及时掌握行业系统内新政策出台、重大政策调整、重要工作部署、重大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制定等最新动态,第一时间向分管副旗长、旗长报告;要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各类巡视巡察、审计、督查等反馈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向上申请重大项目相关资金、政策和示范创建、承办重大活动等,应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第十三条 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健全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事先预防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完善全链条闭环监管,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持续优化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 深化社会治理创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渠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 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现多样化服务供给更加优质、居民生活更加便利、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第十六条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积极稳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严格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落实好河湖长制、林长制,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七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工作安排,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旗委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把这条主线全面深入具体地贯彻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中。
第十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从全旗实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二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落实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和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制度,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责明确、依法履职的政府治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全旗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经旗法务中心进行前置性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工作制度,未经审核或者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不得提请旗人民政府审议,加强文件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清理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强化备案审查的监督和纠错功能,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二十八条 旗司法局(法务中心)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旗人民政府规定、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部门纠正或由旗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第五章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三十条 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社会管理事务、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旗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旗本级政府投资类项目和全旗重大项目建设等,须经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提请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深入调查研究,事先征求相关镇和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意见,协调沟通一致,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法定程序。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予以反馈。对可能造成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重大行政决策,应进行系统性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发挥好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对分管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先行研究,根据需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审核把关,不成熟或争议较大、意见不统一,不能形成明确意见的决策方案原则上不得提交政府会议决策。
第三十四条 按要求跟踪督查评估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严格落实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努力营造勇于担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机制,落实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第三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公布,并同步进行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促进政策落实。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旗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者各类媒体,依法、依规、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的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办理议案、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旗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诉必应;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用好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政务平台,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旗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包案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第四十一条 加强层级监督,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加强政府督查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实行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根据需要召开旗长办公会议和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旗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旗人武部、专家顾问组、法律顾问组及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新闻单位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旗委部署要求,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安排部署旗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需要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旗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旗长召集和主持。旗委纪委监委,旗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全程固定列席会议。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旗人武部、专家顾问组、法律顾问组及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新闻单位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代表等列席会议。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旗委部署要求,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旗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及调整意见等;
(三)审议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制定的涉及全旗专项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等;
(四)讨论决定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需提请旗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旗人大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讨论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五)审议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
(六)研究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或措施;
(七)研究分析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安排部署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重要工作;
(八)研究决定全旗重大经济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合作协议和涉及矿产资源等重大事项;
(九)听取各镇、各部门及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十)研究旗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方向,研究决定股权转让、重点领域改革、国有资产处置、破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及其它需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在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报时,严禁私自增加或变更审议事项。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应是涉及全旗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或是涉及某一方面的重要决策及重大行政措施等。旗人民政府各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旗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各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相关事项管理权限已下放给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的;未经分管领导组织充分讨论、征求意见、有重大意见分歧且未协商达成一致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等必要程序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未按要求及时提交会议材料的;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得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议题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旗长同时不能参加会议的,一般不予列会。
旗人民政府各分管领导要对提交常务会议的议题,组织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进行充分研究讨论,议题成熟后,由办公室呈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确定研究议题。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四十五条 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相关副旗长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旗长召集和主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相关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委重要工作部署;
(二)听取副旗长近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旗人民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三)研究财政资金分配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四)审议拟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政府文件;
(五)研究、调度、决定旗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需要统筹协调的多部门联动工作;
(六)讨论和决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措施;
(七)研究决定需要旗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旗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旗长办公会议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有议定事项的应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旗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镇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副旗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相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拟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
(二)研究落实旗委和旗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三)研究决定分管领域预算资金使用和追加预算资金事宜;
(四)研究决定分管领域内需要印发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部署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专项事宜和重点工作;
(六)统筹协调多部门联动事项;
(七)听取讨论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请求解决的具体问题,并作出安排部署;
(八)研究协调旗委、旗人民政府已经决定,需要各副旗长负责落实的事项;
(九)研究决定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职权范围内可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明确纪要并落实执行,不再提请旗长办公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按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有议定事项的应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召集会议的副旗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提请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确定;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分管副旗长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报旗长确定;提请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审核后报分管副旗长确定。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提请旗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要事先与相关领导沟通汇报,精准掌握有关信息,确保汇报内容符合会议要求。
第四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旗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的,向旗长请假。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旗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的,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并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由他人代替参加。
第四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应在会前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后在规定时间内明确答复同意或不同意,经牵头部门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在会议上说明分歧意见,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五十条 旗人民政府建立第一议题制度和会前学法制度。
旗人民政府将第一议题制度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明确第一议题必学内容清单,将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作为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一议题固定内容。
会前学法主题按照年度安排,由司法局建议提出常务会审议后确定,重点围绕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内容,以邀请专家讲座、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解读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不断提升领导干部依法科学决策能力。
第五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全面落实为基层减负各项工作。要坚持精简统一、务实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人数。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召开的全旗性业务会议,不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旗人民政府领导参会。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向旗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由开发区、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文件应逻辑清晰、言简意赅,严格按照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行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多头报文和违规越级行文。公文一律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运转,不得向旗人民政府领导个人直接呈送公文。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的请示,需要征求相关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意见的,由报文单位征求后一并上报。反馈意见不一致的,由报文部门协调,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文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请分管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决定。
拟提请旗委审议或提请以旗委和旗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应依照旗委有关要求,先报送旗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公文,除另有时限要求外,特提、特急件要随到随办随回复,急件按转办要求回复,一般决策事项征求意见,原则上3日内反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应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回复时限。
第五十四条 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旗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旗长审批。上级来文原则上收文后2个工作日内、下级来文收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转。旗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要严格把关,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公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当日报分管领导阅批,同步呈旗长阅批。
第五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提请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政府规章、命令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等由旗长签发。
按国家部委、自治区厅局、市直部门要求提供的重要数据、重要情况、事关规划和申报项目及推荐的调研参观项目等,须报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提请旗长审定,不得擅自上报。
第五十六条 严格发文统筹管理,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规格,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应由部门或者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升格发文。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没有明确要求配套的,一律不得制发配套文件。旗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要求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制发相关配套文件。
第五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代拟稿,以及提请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并严格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规定;涉及相关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职能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十八条 按照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要求,确需以旗人民政府或者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具体落实和创新措施的,原则上只配套一级,不得层层配套,分工方案、实施细则、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对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牵头起草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前10个工作日将文件代拟稿报送旗人民政府;对未明确完成时限、较为简单的事项,一般应于7日内完成起草报送工作;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一般应于20日内完成起草报送工作,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紧急事项随到随办随报。配套内容与上级文件的重复率不得高于50%。
旗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无修改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制发完毕;有重大修改意见需协调的,须在会后7日内制发完毕。
第五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切实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篇幅、规格。请示原则不超过2000字,专项报告原则不超过3000字,综合性报告原则不超过5000字。
以旗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程序关、文字关、格式关。
第六十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均要加强机关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推行无纸化办公,加快实现文件、简报资料和会议数字化运行,节约运行成本,提升行政效率。
第十章 督查落实
第六十一条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督查落实工作机制,确保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见到实效。旗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实现工作部署闭环,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要严格执行工作部署、政策运用、项目推进“三个闭环”,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升整体效能。
第六十二条 开发区、各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决策部署和旗委、旗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和跟踪问效,不断提升盯办督办能力,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六十三条 严格落实督查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强化督查工作。根据旗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初计划、基层减负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将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旗委、旗人民政府部署任务、会议议定事项,旗委、旗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纳入督查督办台账,督促抓好落实。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加强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
第六十四条 开发区、各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实行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督查调研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建立年度督查计划,并严格统筹管理,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旗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旗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章 内外事活动
第六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除旗委或旗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旗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须经上级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会见国内外来宾尽量减少部门负责人陪同。会见的形式、地点可灵活安排,注重实效。
第六十六条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食宿、用餐、交通等标准,严格执行交通、伙食费交纳规定。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或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从严管理公务接待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接待费用,严禁以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国际会议和活动,按照外交部、中联部和自治区、市有关要求安排。
第六十七条 规范政务新闻报道。旗人民政府领导出席活动的,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
旗人民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工作或外出考察调研的,可进行一次综合性新闻报道。新闻稿字数控制在600字以内。
第六十八条 严格落实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旗长、副旗长出访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有关规定执行,出访日程须安排紧凑,不得安排参观游览活动和与公务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不安排迎送。
第六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按规定程序报批。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单位副职因公出国(境),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手续,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旗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旗长、旗长审批。旗人民政府领导出访回国,须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出访情况。
第十二章 值班值守
第七十条 值班工作履行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内外沟通、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办落实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工作日、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按照有关要求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要加强值班值守工作督促检查指导,确保全旗政府系统联络畅通、运转高效。
第七十一条 开发区、各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负责向旗人民政府报送值班信息。要提升信息报告的时效,及时报送各类值班信息。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对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调度核实的应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报送信息的应在1小时内书面反馈。落实各级领导批示反馈信息要按照要求时限报送。
第七十二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开发区、各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从讲政治、讲纪律、讲规矩的高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旗人民政府请示报告领导干部外出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外出请示报备时限要求,按照审批权限请示相关领导,副旗长、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要向旗长请假,经同意后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报备手续。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人主持工作。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返回工作地或需调整行程,应及时补充请示报备有关事宜。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坚决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决策部署和旗委部署要求,任何工作安排都必须以贯彻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精神为前提;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部署,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者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及时向旗委请示报告。
第七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旗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程序反映,不得有违背上级决定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旗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者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旗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坚持过紧日子,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六条 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七条 进一步增强报账意识、交卷意识,及时全面汇报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决策部署和旗委、旗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严禁瞒报、谎报、漏报,严禁只报喜不报忧等选择性汇报。
第十四章 自身建设
第七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市、旗委实施办法。旗人民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要确保党中央、自治区、市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自觉提升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不断提高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不断提高辨别政治是非、防范政治风险的意识。
第七十九条 要认真研究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不断提高用政策定策略能力,切实增强高效履职水平。要系统性学习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相关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法律水平、专业水平,提高抓落实能力,增强依法科学决策本领,不断提升执行力。
第八十条 发扬务实作风,以强烈的政治担当、有力的行动举措、高度的责任意识,全力推进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旗委部署要求落地落实、取得成效。旗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建立权责相适、逐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八十一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重点领域、分管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审计监督全覆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为基层减负。
第八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依规依纪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等有关规定,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
第八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常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聚焦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全旗重点工作,明确调研主题,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问题。
旗人民政府领导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委要求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高标准撰写调研报告,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对策建议。科学统筹安排调研活动,不得同一时间到同一地区、部门开展调研活动。到基层调研发现问题,要积极协调解决,对调研发现的涉及全局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旗长报告。
第八十四条 坚持求真务实,常态化开展随机调研、明察暗访,直接与基层干部群众接触,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解剖麻雀,研究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推动工作。旗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调研一般安排集体乘车,陪同的有关方面和调研所到镇或者单位不得加派车辆随行。调研活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障交通秩序,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以群众的感受为要,不得限制群众正常出入,不得影响基层单位和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第八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大力发扬蒙古马精神,不断提高前瞻预见能力、统筹谋划能力、综合协调能力、高效执行能力、盯办落实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注重改革创新,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法依规给予适当的容错、试错空间,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和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旗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工作制度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3月1日印发的《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前政发〔20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旗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决策机 制,规范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2021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党办发〔2020〕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鄂府发〔2025〕28号)、《鄂托克前旗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前党办发〔2020〕6号)、《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旗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现就旗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下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不断提高旗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旗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等;
(三)全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措施制定等事项;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重大改革任务,研究全旗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重大改革方案等;
(五)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研究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研究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的重大问题请示、重要工作报告等;
(六)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三区三线”的划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各镇发展总体规划、规划环评等涉及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七)旗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方向,研究决定产权股权转让,重点领域改革、改制、兼并收购,研究单价60万元或批量300万元及以上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抵押、跨层级调配等重大决策事项;
(八)重大社会安全、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等影响全旗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等事项;
(九)涉及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研究制定重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等事项;
(十)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重大国有土地出让和矿产资源审批、整合、出让等事项,研究重要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十一)对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事项,研究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等事项;
(十二)旗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由有关部门举办或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
(十三)加强旗人民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需旗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包括: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由旗人民政府向旗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任免干部事项;
(二)按规定需由旗人民政府任免和提名干部的事项;
(三)以旗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或向旗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上报表彰奖励各类先进集体、个人等事项;
(四)以旗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处分或报请旗委、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案件、人员等事项;
(五)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奖金调整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退役军人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
(六)其他需要旗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人事等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旗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建设的重大项目,及其预算调整、工程变更等;
(二)中央、自治区、市在我旗投资的需旗本级匹配未列入部门预算的重大项目;
(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四)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矿产资源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旗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研究旗本级年初预算(草案)、年度中期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未列入预算的财政资金使用和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切块资金使用事宜;
200万元以下切块资金使用履行会签会审手续;
(三)研究500万元及以上预备费使用;
(四)研究旗本级财政暂付性款项;
(五)研究债券资金使用事项;
(六)研究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申请政府性债券;
(七)研究旗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政府投融资事项;
(八)其他需要旗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旗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由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由该分管领导在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属于旗委常委会“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在旗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由“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部门或承办单位及时提请旗委常委会研究。需向旗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在旗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由“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部门或承办单位及时提请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研究。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征求意见、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社会听证、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提交研究的事项要充分考虑全面性、系统性,要将该事项有关的问题一次性解决,如涉及到两位或两位以上领导分管的事项,由旗长(旗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统筹该研究事项。
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决策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应当于会前组织有关方面充分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可行性方案,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上会意见,经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二条 提交旗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提供决策事项报告、方案和说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核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征求意见材料、专家咨询论证、听证会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根据需要可邀请旗人大代表、旗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等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旗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或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再议”的决定。决策全过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办法》(鄂府办发〔2022〕170号)等相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影音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他重要资料全部收集整理,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旗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旗长(旗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其他领导应当全力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旗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对集体决策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旗委和市人民政府反映,但未作出新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在执行上违背集体决策意志。
第十八条 负责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单位,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分管或联系领导汇报执行和贯彻落实情况,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停止执行的意见;旗人民政府分管或联系领导应当定期牵头跟踪督查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负责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单位或相关部门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或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应当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程序提出重新决策建议。
第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旗人民政府要根据《鄂托克前旗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前党办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将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报告旗委,并接受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旗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与驻旗部队、旗委工作机关、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垂直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制度,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督查检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限期纠正。
第二十二条 严格追究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执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四)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领导干部属旗委及更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报旗委及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细则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印发的《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鄂前政发〔2021〕2号)停止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4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府办发〔2024〕107号 )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坚持公平公正。
第四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法治统一、权责一致、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起草旗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起草部门应商请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进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根据审核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不得以第三方审核意见代替。
第六条 报请旗人民政府决策的审查事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起草部门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得以第三方审核意见代替。起草部门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草案和初审意见等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七条 报请旗人民政府决策的审查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风险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备案。具体评估程序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旗法律服务中心负责旗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各镇、各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本办法规定的负责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
第二章 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
第十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拟制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拟签订的下列行政协议,应当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是否违反制定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五)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等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出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协议行政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权限的税费减免、要素保障、行政许可办理等履约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三)签订形式、程序是否合法;
(四)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合法;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六)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是审查事项提请集体讨论或者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不合规、违反国家、自治区、市级规定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会议审议等任何形式替代行政合法性审查。
审查事项在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前,根据需要可以听取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第三方专业社会力量的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审查机构提前参与。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一)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制定依据;
(三)需要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以及其他制定程序的,按相关规定报送材料;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起草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
(三)决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需要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以及其他制定程序的,按相关规定报送材料;
(六)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七)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拟签订的行政协议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一)行政协议文本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背景材料和协议相对方情况;
(三)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起草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
(五)需要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以及其他制定程序的,按相关规定报送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起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完整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并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部门报送的相关审查事项及相关材料后,对该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报送材料完备的行政文件,经分管旗领导批示后,交由旗法律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审查机构对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起草、承办单位应在要求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审查机构有权退回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事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实地考察、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开展辅助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审查时间自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材料需要补正的,自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过程中的实地考察、座谈会、论证会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起草、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审查机构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按照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协作配合。
第二十五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疑难或专业性较强问题的,审查机构可启动第三方论证机制,委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专业力量,就相关重大疑难事项承担专业论证工作,并提供书面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
(一)审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出具审查事项合法的意见;
(二)审查事项存在应当修改内容的,出具予以修改的意见;
(三)审查事项未依法履行有关程序的,出具要求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意见;
(四)审查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出具审查事项不合法的意见,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理由。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审查事项,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意见时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审查机构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起草、承办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将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向审查机构反馈;因特殊情况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与审查机构沟通,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在需要提请集体讨论时予以单独说明。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旗财政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合法性审查人员队伍。从事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初次从事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一般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力量,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 参与行政合法性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法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对外公开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同一起草、承办单位反复出现的问题,审查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提示,避免再次出现同一问题。
第三十二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智能化应用和统计分析,发挥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在决策、管理、监督、行政争议预防、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参照本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及要求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定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鄂前政发〔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对《 》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参考样式)
2.对《 》的合法性说明(参考样式)
3.对《 》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参考样式)
4.对《 》的意见(参考样式)
5.《 》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参考样式)
附件1
对《 》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参考样式)
(适用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年 月 日转来《 》,经认真研究(如果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可以注明),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对文件制定主体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否适格及是否在其法定职责权限内进行审核。
二、对文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文件制定程序合法的审核意见
该文件由 起草,已经履行 ,程序合法。(应当履行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等程序的,已经履行规定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已经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二)文件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审核意见
该文件由 起草,没有履行 ,建议补正程序,或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应当履行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等程序的,没有履行规定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没有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程序,但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没有说明理由。已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作出合法性说明,但没有对主要涉法内容作出说明)
三、对文件内容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文件完全与上位法一致的处理意见。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 》(法律、法规、规章)和《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市党委政府文件),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述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的规定相一致。(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就主要涉法内容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具体的意见,有具体条文依据的应当引用)
(二)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处理意见。该文件超越法定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或者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明显不合理;照抄照搬国家文件的,建议不制定该文件。
(三)文件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处理意见。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 》(法律、法规、规章)和《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市党委政府文件),现对文件的部分内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建议删除“ ”。理由: 。
2.建议将“ ”修改为:“ ”。理由: 。
(四)文件内容质量较差的处理意见。该文件逻辑不严密、结构不严谨、没有实质性内容、文字表述不规范、文稿质量较差、不具备制发条件,建议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修改后重新报送。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附件2
对《 》的合法性说明
(参考样式)
(适用于请示、有建议事项的报告文件的合法性说明)
一、提交决策机关决策的依据
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 ”规定或者《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市党委政府文件)“ ”规定,“ ”(请示、建议、决策类事项)应当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 ”部门实施。
二、合法性说明
(一)该文件依据的是《 》(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 ”规定或者《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市党委政府文件)“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依据的,要对文件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说明,如果是改革、创新、试点等情况要加以说明)
(二)就主要涉法内容逐项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具体的意见。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附件3
对《 》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参考样式)
(适用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除外)
年 月 日转来《 》,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合同(协议)合法的处理意见
该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市党委政府文件)的规定。
二、合同(协议)需要修改的处理意见
该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现对合同(协议)部分内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删除“ ”。理由: 。
(二)建议将“ ”修改为:“ ”。理由: 。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附件4
对《 》的意见(参考样式)
年 月 日转来《 》,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件的符合性说明
该文件的主要内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市党委政府文件等)的规定。
二、文件内容的修改意见
现对文件内容逐条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删除“ ”。理由: 。
(二)建议将“ ”修改为:“ ”。理由: 。
(三)建议增加“ ”。理由: 。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附件5
《 》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
(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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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公众等分类填写;反馈意见写明针对文稿的内容提出的具体意见或者建议;采纳情况写明“采纳”“未采纳”;未采纳理由中应当写明未采纳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或者实际情况。
| 标题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旗人民政府议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3489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办发〔2025〕38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13日 |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办及政府文件;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 公开日期 | 2025年10月13日 |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旗人民政府议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 ||||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已通过旗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
3.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
附件1: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2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内政发〔2023〕1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府发〔2025〕2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下称旗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旗委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握形势、分析问题、谋划工作,强化全局意识、系统观念,自觉站在服务全国、全区、全市发展大局的角度谋发展、作决策,既要敢闯敢干,也要符合中央、自治区、市要求,为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奋进鄂前旗”美好未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由旗长、副旗长和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领导旗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
旗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旗长主持旗人民政府工作。副旗长之间实行AB角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旗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互为AB角的副旗长同时外出、请假时,由办公室协调其他副旗长代理工作。各副旗长要强化团结协作意识,自觉做到相互配合、相互提醒、相互补位。
第六条 旗长代表旗人民政府向旗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旗长或者副旗长代表旗人民政府参加旗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副旗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旗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旗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要全面了解分管领域工作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旗长汇报;要强统筹、抓重点,抓大事、重细节,敢担当、求实效,讲团结、促协作,强管理、优服务,落实旗委各项部署要求,做好旗人民政府各项工作。代表旗人民政府参加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委重要会议,向上对接汇报工作、外出协调事项、上级调研提出的工作要求,要及时报告情况;市委、市人民政府,旗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给副旗长、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需要旗人民政府落实的,要及时向旗长报告。
第八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旗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下按分工协助副旗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的要提前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不断提高工作前瞻性、主动性、创新性、系统性,确保履职高效、政令畅通。
旗审计局在旗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上级各类会议的,要将重要会议精神及时向分管副旗长、旗长报告;要及时掌握行业系统内新政策出台、重大政策调整、重要工作部署、重大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制定等最新动态,第一时间向分管副旗长、旗长报告;要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各类巡视巡察、审计、督查等反馈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向上申请重大项目相关资金、政策和示范创建、承办重大活动等,应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第十三条 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健全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事先预防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完善全链条闭环监管,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持续优化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 深化社会治理创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渠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 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现多样化服务供给更加优质、居民生活更加便利、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第十六条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积极稳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严格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落实好河湖长制、林长制,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七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工作安排,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旗委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把这条主线全面深入具体地贯彻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中。
第十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从全旗实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二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落实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和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制度,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责明确、依法履职的政府治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全旗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经旗法务中心进行前置性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工作制度,未经审核或者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不得提请旗人民政府审议,加强文件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清理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强化备案审查的监督和纠错功能,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二十八条 旗司法局(法务中心)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旗人民政府规定、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部门纠正或由旗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第五章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三十条 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社会管理事务、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旗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旗本级政府投资类项目和全旗重大项目建设等,须经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提请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深入调查研究,事先征求相关镇和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意见,协调沟通一致,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法定程序。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予以反馈。对可能造成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重大行政决策,应进行系统性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发挥好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对分管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先行研究,根据需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审核把关,不成熟或争议较大、意见不统一,不能形成明确意见的决策方案原则上不得提交政府会议决策。
第三十四条 按要求跟踪督查评估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严格落实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努力营造勇于担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机制,落实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第三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公布,并同步进行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促进政策落实。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旗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者各类媒体,依法、依规、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的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办理议案、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旗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诉必应;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用好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政务平台,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旗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包案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第四十一条 加强层级监督,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加强政府督查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实行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根据需要召开旗长办公会议和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旗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旗人武部、专家顾问组、法律顾问组及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新闻单位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旗委部署要求,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安排部署旗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需要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旗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旗长召集和主持。旗委纪委监委,旗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全程固定列席会议。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旗人武部、专家顾问组、法律顾问组及上海庙开发区管委会、新闻单位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代表等列席会议。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旗委部署要求,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旗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及调整意见等;
(三)审议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制定的涉及全旗专项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等;
(四)讨论决定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需提请旗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旗人大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讨论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五)审议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
(六)研究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或措施;
(七)研究分析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安排部署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重要工作;
(八)研究决定全旗重大经济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合作协议和涉及矿产资源等重大事项;
(九)听取各镇、各部门及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十)研究旗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方向,研究决定股权转让、重点领域改革、国有资产处置、破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及其它需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在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报时,严禁私自增加或变更审议事项。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应是涉及全旗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或是涉及某一方面的重要决策及重大行政措施等。旗人民政府各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旗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各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相关事项管理权限已下放给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的;未经分管领导组织充分讨论、征求意见、有重大意见分歧且未协商达成一致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等必要程序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未按要求及时提交会议材料的;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得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议题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旗长同时不能参加会议的,一般不予列会。
旗人民政府各分管领导要对提交常务会议的议题,组织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进行充分研究讨论,议题成熟后,由办公室呈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确定研究议题。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四十五条 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相关副旗长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旗长召集和主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相关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委重要工作部署;
(二)听取副旗长近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旗人民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三)研究财政资金分配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四)审议拟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政府文件;
(五)研究、调度、决定旗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需要统筹协调的多部门联动工作;
(六)讨论和决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措施;
(七)研究决定需要旗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旗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旗长办公会议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有议定事项的应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旗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镇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副旗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相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拟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
(二)研究落实旗委和旗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三)研究决定分管领域预算资金使用和追加预算资金事宜;
(四)研究决定分管领域内需要印发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部署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专项事宜和重点工作;
(六)统筹协调多部门联动事项;
(七)听取讨论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请求解决的具体问题,并作出安排部署;
(八)研究协调旗委、旗人民政府已经决定,需要各副旗长负责落实的事项;
(九)研究决定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职权范围内可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明确纪要并落实执行,不再提请旗长办公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按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有议定事项的应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召集会议的副旗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提请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确定;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分管副旗长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报旗长确定;提请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审核后报分管副旗长确定。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提请旗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要事先与相关领导沟通汇报,精准掌握有关信息,确保汇报内容符合会议要求。
第四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旗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的,向旗长请假。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旗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的,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并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由他人代替参加。
第四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应在会前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后在规定时间内明确答复同意或不同意,经牵头部门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在会议上说明分歧意见,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五十条 旗人民政府建立第一议题制度和会前学法制度。
旗人民政府将第一议题制度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明确第一议题必学内容清单,将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作为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一议题固定内容。
会前学法主题按照年度安排,由司法局建议提出常务会审议后确定,重点围绕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内容,以邀请专家讲座、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解读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不断提升领导干部依法科学决策能力。
第五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全面落实为基层减负各项工作。要坚持精简统一、务实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人数。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召开的全旗性业务会议,不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旗人民政府领导参会。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向旗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由开发区、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文件应逻辑清晰、言简意赅,严格按照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行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多头报文和违规越级行文。公文一律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运转,不得向旗人民政府领导个人直接呈送公文。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的请示,需要征求相关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意见的,由报文单位征求后一并上报。反馈意见不一致的,由报文部门协调,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文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请分管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决定。
拟提请旗委审议或提请以旗委和旗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应依照旗委有关要求,先报送旗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公文,除另有时限要求外,特提、特急件要随到随办随回复,急件按转办要求回复,一般决策事项征求意见,原则上3日内反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应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回复时限。
第五十四条 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旗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旗长审批。上级来文原则上收文后2个工作日内、下级来文收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转。旗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要严格把关,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公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当日报分管领导阅批,同步呈旗长阅批。
第五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提请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政府规章、命令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等由旗长签发。
按国家部委、自治区厅局、市直部门要求提供的重要数据、重要情况、事关规划和申报项目及推荐的调研参观项目等,须报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提请旗长审定,不得擅自上报。
第五十六条 严格发文统筹管理,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规格,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应由部门或者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升格发文。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没有明确要求配套的,一律不得制发配套文件。旗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要求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制发相关配套文件。
第五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代拟稿,以及提请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并严格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规定;涉及相关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职能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十八条 按照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要求,确需以旗人民政府或者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具体落实和创新措施的,原则上只配套一级,不得层层配套,分工方案、实施细则、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对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牵头起草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前10个工作日将文件代拟稿报送旗人民政府;对未明确完成时限、较为简单的事项,一般应于7日内完成起草报送工作;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一般应于20日内完成起草报送工作,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紧急事项随到随办随报。配套内容与上级文件的重复率不得高于50%。
旗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无修改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制发完毕;有重大修改意见需协调的,须在会后7日内制发完毕。
第五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切实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篇幅、规格。请示原则不超过2000字,专项报告原则不超过3000字,综合性报告原则不超过5000字。
以旗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程序关、文字关、格式关。
第六十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均要加强机关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推行无纸化办公,加快实现文件、简报资料和会议数字化运行,节约运行成本,提升行政效率。
第十章 督查落实
第六十一条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督查落实工作机制,确保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见到实效。旗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实现工作部署闭环,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要严格执行工作部署、政策运用、项目推进“三个闭环”,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升整体效能。
第六十二条 开发区、各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决策部署和旗委、旗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和跟踪问效,不断提升盯办督办能力,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六十三条 严格落实督查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强化督查工作。根据旗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初计划、基层减负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将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旗委、旗人民政府部署任务、会议议定事项,旗委、旗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纳入督查督办台账,督促抓好落实。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加强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
第六十四条 开发区、各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实行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督查调研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建立年度督查计划,并严格统筹管理,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旗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旗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章 内外事活动
第六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除旗委或旗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旗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须经上级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会见国内外来宾尽量减少部门负责人陪同。会见的形式、地点可灵活安排,注重实效。
第六十六条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食宿、用餐、交通等标准,严格执行交通、伙食费交纳规定。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或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从严管理公务接待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接待费用,严禁以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国际会议和活动,按照外交部、中联部和自治区、市有关要求安排。
第六十七条 规范政务新闻报道。旗人民政府领导出席活动的,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
旗人民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工作或外出考察调研的,可进行一次综合性新闻报道。新闻稿字数控制在600字以内。
第六十八条 严格落实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旗长、副旗长出访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有关规定执行,出访日程须安排紧凑,不得安排参观游览活动和与公务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不安排迎送。
第六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按规定程序报批。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单位副职因公出国(境),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手续,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旗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旗长、旗长审批。旗人民政府领导出访回国,须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出访情况。
第十二章 值班值守
第七十条 值班工作履行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内外沟通、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办落实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工作日、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按照有关要求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要加强值班值守工作督促检查指导,确保全旗政府系统联络畅通、运转高效。
第七十一条 开发区、各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负责向旗人民政府报送值班信息。要提升信息报告的时效,及时报送各类值班信息。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对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调度核实的应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报送信息的应在1小时内书面反馈。落实各级领导批示反馈信息要按照要求时限报送。
第七十二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开发区、各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从讲政治、讲纪律、讲规矩的高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旗人民政府请示报告领导干部外出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外出请示报备时限要求,按照审批权限请示相关领导,副旗长、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要向旗长请假,经同意后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报备手续。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人主持工作。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返回工作地或需调整行程,应及时补充请示报备有关事宜。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坚决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决策部署和旗委部署要求,任何工作安排都必须以贯彻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精神为前提;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部署,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者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及时向旗委请示报告。
第七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旗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程序反映,不得有违背上级决定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旗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者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旗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坚持过紧日子,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六条 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七条 进一步增强报账意识、交卷意识,及时全面汇报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决策部署和旗委、旗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严禁瞒报、谎报、漏报,严禁只报喜不报忧等选择性汇报。
第十四章 自身建设
第七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市、旗委实施办法。旗人民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要确保党中央、自治区、市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自觉提升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不断提高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不断提高辨别政治是非、防范政治风险的意识。
第七十九条 要认真研究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不断提高用政策定策略能力,切实增强高效履职水平。要系统性学习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相关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法律水平、专业水平,提高抓落实能力,增强依法科学决策本领,不断提升执行力。
第八十条 发扬务实作风,以强烈的政治担当、有力的行动举措、高度的责任意识,全力推进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旗委部署要求落地落实、取得成效。旗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建立权责相适、逐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八十一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重点领域、分管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审计监督全覆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为基层减负。
第八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依规依纪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等有关规定,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
第八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常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聚焦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全旗重点工作,明确调研主题,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问题。
旗人民政府领导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委要求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高标准撰写调研报告,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对策建议。科学统筹安排调研活动,不得同一时间到同一地区、部门开展调研活动。到基层调研发现问题,要积极协调解决,对调研发现的涉及全局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旗长报告。
第八十四条 坚持求真务实,常态化开展随机调研、明察暗访,直接与基层干部群众接触,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解剖麻雀,研究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推动工作。旗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调研一般安排集体乘车,陪同的有关方面和调研所到镇或者单位不得加派车辆随行。调研活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障交通秩序,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以群众的感受为要,不得限制群众正常出入,不得影响基层单位和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第八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大力发扬蒙古马精神,不断提高前瞻预见能力、统筹谋划能力、综合协调能力、高效执行能力、盯办落实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注重改革创新,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法依规给予适当的容错、试错空间,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和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旗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工作制度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3月1日印发的《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前政发〔20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旗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决策机 制,规范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2021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党办发〔2020〕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鄂府发〔2025〕28号)、《鄂托克前旗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前党办发〔2020〕6号)、《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旗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现就旗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下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不断提高旗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旗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等;
(三)全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措施制定等事项;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重大改革任务,研究全旗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重大改革方案等;
(五)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研究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研究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的重大问题请示、重要工作报告等;
(六)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三区三线”的划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各镇发展总体规划、规划环评等涉及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七)旗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方向,研究决定产权股权转让,重点领域改革、改制、兼并收购,研究单价60万元或批量300万元及以上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抵押、跨层级调配等重大决策事项;
(八)重大社会安全、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等影响全旗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等事项;
(九)涉及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研究制定重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等事项;
(十)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重大国有土地出让和矿产资源审批、整合、出让等事项,研究重要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十一)对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事项,研究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等事项;
(十二)旗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由有关部门举办或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
(十三)加强旗人民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需旗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包括: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由旗人民政府向旗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任免干部事项;
(二)按规定需由旗人民政府任免和提名干部的事项;
(三)以旗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或向旗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上报表彰奖励各类先进集体、个人等事项;
(四)以旗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处分或报请旗委、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案件、人员等事项;
(五)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奖金调整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退役军人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
(六)其他需要旗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人事等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旗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建设的重大项目,及其预算调整、工程变更等;
(二)中央、自治区、市在我旗投资的需旗本级匹配未列入部门预算的重大项目;
(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四)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矿产资源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旗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研究旗本级年初预算(草案)、年度中期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未列入预算的财政资金使用和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切块资金使用事宜;
200万元以下切块资金使用履行会签会审手续;
(三)研究500万元及以上预备费使用;
(四)研究旗本级财政暂付性款项;
(五)研究债券资金使用事项;
(六)研究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申请政府性债券;
(七)研究旗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政府投融资事项;
(八)其他需要旗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旗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由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由该分管领导在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属于旗委常委会“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在旗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由“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部门或承办单位及时提请旗委常委会研究。需向旗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在旗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由“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部门或承办单位及时提请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研究。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征求意见、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社会听证、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提交研究的事项要充分考虑全面性、系统性,要将该事项有关的问题一次性解决,如涉及到两位或两位以上领导分管的事项,由旗长(旗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统筹该研究事项。
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决策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应当于会前组织有关方面充分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可行性方案,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上会意见,经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二条 提交旗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提供决策事项报告、方案和说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核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征求意见材料、专家咨询论证、听证会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根据需要可邀请旗人大代表、旗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等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旗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或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再议”的决定。决策全过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办法》(鄂府办发〔2022〕170号)等相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影音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他重要资料全部收集整理,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旗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旗长(旗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其他领导应当全力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旗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对集体决策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旗委和市人民政府反映,但未作出新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在执行上违背集体决策意志。
第十八条 负责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单位,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分管或联系领导汇报执行和贯彻落实情况,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停止执行的意见;旗人民政府分管或联系领导应当定期牵头跟踪督查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负责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单位或相关部门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或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应当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程序提出重新决策建议。
第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旗人民政府要根据《鄂托克前旗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前党办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将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报告旗委,并接受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旗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与驻旗部队、旗委工作机关、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垂直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制度,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督查检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限期纠正。
第二十二条 严格追究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执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四)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领导干部属旗委及更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报旗委及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细则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印发的《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鄂前政发〔2021〕2号)停止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4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府办发〔2024〕107号 )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坚持公平公正。
第四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法治统一、权责一致、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起草旗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起草部门应商请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进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根据审核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不得以第三方审核意见代替。
第六条 报请旗人民政府决策的审查事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起草部门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得以第三方审核意见代替。起草部门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草案和初审意见等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七条 报请旗人民政府决策的审查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风险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备案。具体评估程序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旗法律服务中心负责旗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各镇、各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本办法规定的负责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
第二章 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
第十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拟制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拟签订的下列行政协议,应当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是否违反制定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五)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等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出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协议行政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权限的税费减免、要素保障、行政许可办理等履约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三)签订形式、程序是否合法;
(四)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合法;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六)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是审查事项提请集体讨论或者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不合规、违反国家、自治区、市级规定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会议审议等任何形式替代行政合法性审查。
审查事项在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前,根据需要可以听取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第三方专业社会力量的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审查机构提前参与。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一)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制定依据;
(三)需要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以及其他制定程序的,按相关规定报送材料;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起草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
(三)决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需要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以及其他制定程序的,按相关规定报送材料;
(六)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七)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拟签订的行政协议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一)行政协议文本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背景材料和协议相对方情况;
(三)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起草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
(五)需要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以及其他制定程序的,按相关规定报送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起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完整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并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部门报送的相关审查事项及相关材料后,对该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报送材料完备的行政文件,经分管旗领导批示后,交由旗法律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审查机构对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起草、承办单位应在要求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审查机构有权退回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事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实地考察、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开展辅助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审查时间自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材料需要补正的,自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过程中的实地考察、座谈会、论证会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起草、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审查机构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按照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协作配合。
第二十五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疑难或专业性较强问题的,审查机构可启动第三方论证机制,委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专业力量,就相关重大疑难事项承担专业论证工作,并提供书面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
(一)审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出具审查事项合法的意见;
(二)审查事项存在应当修改内容的,出具予以修改的意见;
(三)审查事项未依法履行有关程序的,出具要求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意见;
(四)审查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出具审查事项不合法的意见,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理由。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审查事项,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意见时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审查机构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起草、承办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将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向审查机构反馈;因特殊情况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与审查机构沟通,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在需要提请集体讨论时予以单独说明。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旗财政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合法性审查人员队伍。从事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初次从事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一般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力量,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 参与行政合法性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法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对外公开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同一起草、承办单位反复出现的问题,审查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提示,避免再次出现同一问题。
第三十二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智能化应用和统计分析,发挥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在决策、管理、监督、行政争议预防、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参照本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及要求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定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鄂前政发〔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对《 》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参考样式)
2.对《 》的合法性说明(参考样式)
3.对《 》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参考样式)
4.对《 》的意见(参考样式)
5.《 》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参考样式)
附件1
对《 》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参考样式)
(适用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年 月 日转来《 》,经认真研究(如果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可以注明),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对文件制定主体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否适格及是否在其法定职责权限内进行审核。
二、对文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文件制定程序合法的审核意见
该文件由 起草,已经履行 ,程序合法。(应当履行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等程序的,已经履行规定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已经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二)文件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审核意见
该文件由 起草,没有履行 ,建议补正程序,或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应当履行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等程序的,没有履行规定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没有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程序,但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没有说明理由。已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作出合法性说明,但没有对主要涉法内容作出说明)
三、对文件内容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文件完全与上位法一致的处理意见。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 》(法律、法规、规章)和《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市党委政府文件),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述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的规定相一致。(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就主要涉法内容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具体的意见,有具体条文依据的应当引用)
(二)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处理意见。该文件超越法定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或者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明显不合理;照抄照搬国家文件的,建议不制定该文件。
(三)文件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处理意见。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 》(法律、法规、规章)和《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市党委政府文件),现对文件的部分内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建议删除“ ”。理由: 。
2.建议将“ ”修改为:“ ”。理由: 。
(四)文件内容质量较差的处理意见。该文件逻辑不严密、结构不严谨、没有实质性内容、文字表述不规范、文稿质量较差、不具备制发条件,建议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修改后重新报送。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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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对《 》的合法性说明
(参考样式)
(适用于请示、有建议事项的报告文件的合法性说明)
一、提交决策机关决策的依据
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 ”规定或者《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市党委政府文件)“ ”规定,“ ”(请示、建议、决策类事项)应当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 ”部门实施。
二、合法性说明
(一)该文件依据的是《 》(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 ”规定或者《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市党委政府文件)“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依据的,要对文件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说明,如果是改革、创新、试点等情况要加以说明)
(二)就主要涉法内容逐项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具体的意见。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附件3
对《 》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参考样式)
(适用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除外)
年 月 日转来《 》,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合同(协议)合法的处理意见
该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市党委政府文件)的规定。
二、合同(协议)需要修改的处理意见
该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现对合同(协议)部分内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删除“ ”。理由: 。
(二)建议将“ ”修改为:“ ”。理由: 。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附件4
对《 》的意见(参考样式)
年 月 日转来《 》,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件的符合性说明
该文件的主要内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市党委政府文件等)的规定。
二、文件内容的修改意见
现对文件内容逐条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删除“ ”。理由: 。
(二)建议将“ ”修改为:“ ”。理由: 。
(三)建议增加“ ”。理由: 。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附件5
《 》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
(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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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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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公众等分类填写;反馈意见写明针对文稿的内容提出的具体意见或者建议;采纳情况写明“采纳”“未采纳”;未采纳理由中应当写明未采纳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或者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