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3445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办发〔2025〕39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29日 |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办及政府文件;财税、金融、审计、统计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29日 |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48号)文件精神,为解决农牧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减轻农牧民贷款利息负担,激发农牧产业活力,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扣乡村全面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强化金融要素保障,引导和撬动更多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领域,稳步有序下调农牧民个人贷款利率,提高融资可得性,破解农牧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减轻农牧民贷款利息负担,防范化解农牧民短期信用风险,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助力农牧业现代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转贷资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遵循“政府引导、自愿公平、封闭运行、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三、具体内容
《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实施方案》中所指转贷资金是由政府出资2000万元,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设立转贷资金池,为有转贷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新贷条件的农牧民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
四、申报对象及主体
(一)申报对象
各类涉农企业、组织和个人,重点为鄂托克前旗有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农小微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鄂托克前旗农牧户,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三年内未出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1.农牧户:鄂托克前旗户籍农牧民。合法经营,在从事农牧业生产过程中有资金需求,且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
2.涉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农牧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涉农涉牧小微企业。
3.产业化联合体:具备产业化联合体基本特征,能够发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功能,利益联结紧密,能发挥产供销一体化作用。
4.合作社: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服务带动能力强,当年盈余返还、按股分红情况符合有关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合作社,可享受转贷政策。
5.家庭农牧场:符合相关认定办法,具有一定的产业发展规模、经济效益良好、抗风险能力强。
对以上主体转贷额度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部分予以转贷。
(二)转贷服务机构
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转贷服务机构,每年管理费用3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负责转贷资金的投放和收回,设立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资金专户。
(三)贷款银行
《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实施方案》中所称贷款银行是指与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借款主体存在信贷业务关系,并为转贷主体提供续贷或新贷的鄂托克前旗辖内银行类金融机构。
五、转贷要求
(一)贷款银行机构
贷款银行采用承诺制,面向辖内驻旗银行金融机构开放。贷款银行确保续贷或新贷资金不低于转贷资金本金。贷款银行推动本行全旗范围内分支机构与转贷资金开展转贷业务,不单独因农牧民个人和组织使用转贷资金而作出下调信用评级、压降贷款规模等影响融资稳定的行为。
(二)转贷服务机构
转贷服务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转贷服务内部流程协议,负责转贷资金投放和收回。
六、转贷使用流程
(一)借款主体申请。有转贷需求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借款主体,应在贷款到期前与原贷款银行沟通,经银行同意后,将个人与贷款银行签署的承诺书和盖章的《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申请书》以及拟偿还流动资金贷款的全套资料(包括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等)报送转贷服务机构。为保证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主体原则上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二)贷款银行承诺。贷款银行对借款主体的续贷或新贷申请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向转贷服务机构出具借款主体与贷款银行签署的承诺书,保证续贷或新贷资金不低于转贷资金本金。贷款银行推动本行全旗范围内分支机构与转贷资金开展转贷业务,不单独因农牧民个人和组织使用转贷资金而作出下调信用评级、压降贷款规模等影响融资稳定的行为。
(三)转贷服务机构审批并支付转贷资金。转贷服务机构根据借款主体转贷资金申请审批表、金融机构承诺书,开辟绿色快捷通道进行审批,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领导进行终审。审批通过后,转贷服务机构在约定时间从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转贷资金,并通知金融机构。
(四)金融机构放款并返还转贷资金。金融机构收到转贷资金后,金融机构通知借款主体办理续贷或新贷手续。同时,金融机构经借款主体委托或授权,将相应贷款划转至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五)资料归档。转贷资金收回后,转贷服务机构将资金申请、使用、收回等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立卷归档。
七、转贷所需资料
1.借款主体基础资料1份(企业类: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个人类: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
2.借款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复印件1份;
3.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申请书原件2份;
4.金融机构承诺书原件1份;
5.待结清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
八、以下情形不予转贷
1.申报对象和范围与上述规定不符的;
2.有逾期还贷记录,且产生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银行可提供证明无恶意逾期情况除外);
3.同笔转贷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享受财政贴息补助或其他财政补助的;
4.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5.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农牧业用地政策或存在整治、环评及检疫不达标等问题;
7.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九、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转贷资金由旗财政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牵头,旗农牧和水利局、乡村振兴事业发展中心、旗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托克前支局等部门共同参与。旗财政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转贷资金的统筹运营和管理;旗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托克前监管支局负责协调和监管相关贷款银行及金融机构,确保转贷资金安全运作;各镇、嘎查(村)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好转贷申报和初审工作;各金融机构确定专人负责转贷各项工作,要重视贷款的合理需求和风险防范工作,避免为完成工作目标而发生抽贷、断贷、压贷、拒贷现象。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各金融机构及经办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转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防止相关信息遗失和泄露。对违反转贷资助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转贷资助资金的个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由资金管理单位追缴资金。
(三)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利用“鄂前旗发布”“i前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提升此项工作的知晓率,通过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加快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旗财政局、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工作领导小组
2.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农牧民转贷资金申请表(个人)
3.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农牧民转贷资金申请表(涉农企业、组织)
4.贷款银行承诺书(续贷、新贷)
附件1:
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
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金融助力农牧民降息、减负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决定成立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工作专班。现将专班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秦 涛 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段志强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成 员:思宝东 旗财政局局长
阿希达 旗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张海钢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
许广亮 旗农牧和水利局局长
谢建军 旗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委主任)
张 雷 金融监管局鄂托克前监管支局局长
高兆伟 敖勒召其镇人民政府镇长
白珂铭 上海庙镇人民政府镇长
乌宁奇 城川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伟 昂素镇人民政府镇长
附件2:
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农牧民转贷资金
申请表(个人)
|
个人
基本
信息 |
所 属 镇、嘎查/村 |
|
||||||||
|
申 请 人 姓 名 |
|
联 系 电 话 |
|
|||||||
|
身 份 证 号 码 |
|
|||||||||
|
常 住 地 址 |
|
|||||||||
|
配 偶 姓 名 |
|
联 系 电 话 |
|
|||||||
|
身 份 证 号 码 |
|
|||||||||
|
个人
银行
贷款
情况 |
经 办 银 行 |
|
||||||||
|
银 行 联 系 人 |
|
银 行 电 话 |
|
|||||||
|
原贷款金额 (大写) |
|
到 期 日 期 |
|
|||||||
|
续贷/新贷金额 (大写) |
|
保证人或抵质押 物 名 称 |
|
|||||||
|
贷款账户 户 名 |
|
|||||||||
|
贷 款 账 号 |
|
|||||||||
|
转贷
资金
申请 |
申请借款金额 (大写) |
|
千万 |
佰万 |
十万 |
万 |
佰 |
十 |
元 |
|
|
|
|
|
|
|
|
|
||||
|
申请借款银行 |
|
|||||||||
|
申请借款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本人承诺,本次申请转贷资金的资料真实有效;且资金(以贵单位审批金额或转账记录为准)用于上述借款个人在银行借款的到期周转,绝不挪作他用;本人与贵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以上如有不实,造成的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及配偶(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
|
所属 嘎查 、村 意见 |
批准人:
年 月 日 |
|||||||||
|
所属镇 意 见 |
经办人: 批准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
转贷服务机构意 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
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意见 |
批准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正反面打印一式3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
附件3:
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农牧民转贷资金
申请表(涉农企业、组织)
|
企业
基本
信息 |
所 属 镇、嘎查/村 |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 定 代表人 |
|
|||||||
|
联 系 人 |
|
|||||||||
|
经 营 地 址 |
|
|||||||||
|
个人
银行
贷款
情况 |
经 办 银 行 |
|
||||||||
|
银 行 联 系 人 |
|
银 行 电 话 |
|
|||||||
|
原贷款金额 (大写) |
|
到 期 日 期 |
|
|||||||
|
续贷/新贷金额 (大写) |
|
保证人或抵质押 物 名 称 |
|
|||||||
|
贷款账户 户 名 |
|
|||||||||
|
贷 款 账 号 |
|
|||||||||
|
转贷 资金 申请 |
申请借款金额 (大写) |
|
千万 |
佰万 |
十万 |
万 |
佰 |
十 |
元 |
|
|
|
|
|
|
|
|
|
||||
|
申请借款银行 |
|
|||||||||
|
借款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本公司承诺,本次申请转贷资金的资料真实有效;且资金(以贵单位审批金额或转账记录为准)用于上述借款个人在银行借款的到期周转,绝不挪作他用;公司与贵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以上如有不实,造成的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
所属 嘎查 、村 意见 |
批准人:
年 月 日 |
|||||||||
|
所属镇 意 见 |
经办人: 批准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
转贷服务机构意 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
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意见 |
批准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正反面打印一式3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
附件4:
贷款银行承诺书(续贷、新贷)
(转贷服务机构):
1.申请客户在我行即将授信贷款人民币 元,
(大写),经本行及相关上级审核,同意放款。
2.按照授信批复,该申请客户已具备了有效放款手续,符合本行放款条件。同意该申请客户使用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农牧民转贷资金申请表的银行贷款。还款后携带还款相关佐证材料在约定时间内来我行办理贷款业务。
3.我行负责贷款放款后,协助该申请人将使用的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经办人: 负责人:
(银行业务章)
| 标题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 效力属性 | 正常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3445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办发〔2025〕39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29日 |
| 发文机关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办及政府文件;财税、金融、审计、统计 | 公开日期 | 2025年10月29日 |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48号)文件精神,为解决农牧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减轻农牧民贷款利息负担,激发农牧产业活力,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扣乡村全面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强化金融要素保障,引导和撬动更多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领域,稳步有序下调农牧民个人贷款利率,提高融资可得性,破解农牧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减轻农牧民贷款利息负担,防范化解农牧民短期信用风险,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助力农牧业现代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转贷资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遵循“政府引导、自愿公平、封闭运行、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三、具体内容
《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实施方案》中所指转贷资金是由政府出资2000万元,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设立转贷资金池,为有转贷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新贷条件的农牧民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
四、申报对象及主体
(一)申报对象
各类涉农企业、组织和个人,重点为鄂托克前旗有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农小微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鄂托克前旗农牧户,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三年内未出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1.农牧户:鄂托克前旗户籍农牧民。合法经营,在从事农牧业生产过程中有资金需求,且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
2.涉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农牧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涉农涉牧小微企业。
3.产业化联合体:具备产业化联合体基本特征,能够发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功能,利益联结紧密,能发挥产供销一体化作用。
4.合作社: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服务带动能力强,当年盈余返还、按股分红情况符合有关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合作社,可享受转贷政策。
5.家庭农牧场:符合相关认定办法,具有一定的产业发展规模、经济效益良好、抗风险能力强。
对以上主体转贷额度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部分予以转贷。
(二)转贷服务机构
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转贷服务机构,每年管理费用3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负责转贷资金的投放和收回,设立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资金专户。
(三)贷款银行
《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实施方案》中所称贷款银行是指与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借款主体存在信贷业务关系,并为转贷主体提供续贷或新贷的鄂托克前旗辖内银行类金融机构。
五、转贷要求
(一)贷款银行机构
贷款银行采用承诺制,面向辖内驻旗银行金融机构开放。贷款银行确保续贷或新贷资金不低于转贷资金本金。贷款银行推动本行全旗范围内分支机构与转贷资金开展转贷业务,不单独因农牧民个人和组织使用转贷资金而作出下调信用评级、压降贷款规模等影响融资稳定的行为。
(二)转贷服务机构
转贷服务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转贷服务内部流程协议,负责转贷资金投放和收回。
六、转贷使用流程
(一)借款主体申请。有转贷需求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借款主体,应在贷款到期前与原贷款银行沟通,经银行同意后,将个人与贷款银行签署的承诺书和盖章的《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申请书》以及拟偿还流动资金贷款的全套资料(包括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等)报送转贷服务机构。为保证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主体原则上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二)贷款银行承诺。贷款银行对借款主体的续贷或新贷申请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向转贷服务机构出具借款主体与贷款银行签署的承诺书,保证续贷或新贷资金不低于转贷资金本金。贷款银行推动本行全旗范围内分支机构与转贷资金开展转贷业务,不单独因农牧民个人和组织使用转贷资金而作出下调信用评级、压降贷款规模等影响融资稳定的行为。
(三)转贷服务机构审批并支付转贷资金。转贷服务机构根据借款主体转贷资金申请审批表、金融机构承诺书,开辟绿色快捷通道进行审批,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领导进行终审。审批通过后,转贷服务机构在约定时间从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转贷资金,并通知金融机构。
(四)金融机构放款并返还转贷资金。金融机构收到转贷资金后,金融机构通知借款主体办理续贷或新贷手续。同时,金融机构经借款主体委托或授权,将相应贷款划转至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五)资料归档。转贷资金收回后,转贷服务机构将资金申请、使用、收回等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立卷归档。
七、转贷所需资料
1.借款主体基础资料1份(企业类: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个人类: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
2.借款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复印件1份;
3.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申请书原件2份;
4.金融机构承诺书原件1份;
5.待结清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
八、以下情形不予转贷
1.申报对象和范围与上述规定不符的;
2.有逾期还贷记录,且产生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银行可提供证明无恶意逾期情况除外);
3.同笔转贷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享受财政贴息补助或其他财政补助的;
4.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5.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农牧业用地政策或存在整治、环评及检疫不达标等问题;
7.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九、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转贷资金由旗财政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牵头,旗农牧和水利局、乡村振兴事业发展中心、旗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托克前支局等部门共同参与。旗财政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转贷资金的统筹运营和管理;旗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托克前监管支局负责协调和监管相关贷款银行及金融机构,确保转贷资金安全运作;各镇、嘎查(村)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好转贷申报和初审工作;各金融机构确定专人负责转贷各项工作,要重视贷款的合理需求和风险防范工作,避免为完成工作目标而发生抽贷、断贷、压贷、拒贷现象。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各金融机构及经办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转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防止相关信息遗失和泄露。对违反转贷资助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转贷资助资金的个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由资金管理单位追缴资金。
(三)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利用“鄂前旗发布”“i前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提升此项工作的知晓率,通过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加快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旗财政局、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工作领导小组
2.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农牧民转贷资金申请表(个人)
3.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农牧民转贷资金申请表(涉农企业、组织)
4.贷款银行承诺书(续贷、新贷)
附件1:
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
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金融助力农牧民降息、减负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决定成立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转贷工作专班。现将专班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秦 涛 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段志强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成 员:思宝东 旗财政局局长
阿希达 旗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张海钢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
许广亮 旗农牧和水利局局长
谢建军 旗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委主任)
张 雷 金融监管局鄂托克前监管支局局长
高兆伟 敖勒召其镇人民政府镇长
白珂铭 上海庙镇人民政府镇长
乌宁奇 城川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伟 昂素镇人民政府镇长
附件2:
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农牧民转贷资金
申请表(个人)
|
个人
基本
信息 |
所 属 镇、嘎查/村 |
|
||||||||
|
申 请 人 姓 名 |
|
联 系 电 话 |
|
|||||||
|
身 份 证 号 码 |
|
|||||||||
|
常 住 地 址 |
|
|||||||||
|
配 偶 姓 名 |
|
联 系 电 话 |
|
|||||||
|
身 份 证 号 码 |
|
|||||||||
|
个人
银行
贷款
情况 |
经 办 银 行 |
|
||||||||
|
银 行 联 系 人 |
|
银 行 电 话 |
|
|||||||
|
原贷款金额 (大写) |
|
到 期 日 期 |
|
|||||||
|
续贷/新贷金额 (大写) |
|
保证人或抵质押 物 名 称 |
|
|||||||
|
贷款账户 户 名 |
|
|||||||||
|
贷 款 账 号 |
|
|||||||||
|
转贷
资金
申请 |
申请借款金额 (大写) |
|
千万 |
佰万 |
十万 |
万 |
佰 |
十 |
元 |
|
|
|
|
|
|
|
|
|
||||
|
申请借款银行 |
|
|||||||||
|
申请借款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本人承诺,本次申请转贷资金的资料真实有效;且资金(以贵单位审批金额或转账记录为准)用于上述借款个人在银行借款的到期周转,绝不挪作他用;本人与贵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以上如有不实,造成的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及配偶(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
|
所属 嘎查 、村 意见 |
批准人:
年 月 日 |
|||||||||
|
所属镇 意 见 |
经办人: 批准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
转贷服务机构意 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
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意见 |
批准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正反面打印一式3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
附件3:
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农牧民转贷资金
申请表(涉农企业、组织)
|
企业
基本
信息 |
所 属 镇、嘎查/村 |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 定 代表人 |
|
|||||||
|
联 系 人 |
|
|||||||||
|
经 营 地 址 |
|
|||||||||
|
个人
银行
贷款
情况 |
经 办 银 行 |
|
||||||||
|
银 行 联 系 人 |
|
银 行 电 话 |
|
|||||||
|
原贷款金额 (大写) |
|
到 期 日 期 |
|
|||||||
|
续贷/新贷金额 (大写) |
|
保证人或抵质押 物 名 称 |
|
|||||||
|
贷款账户 户 名 |
|
|||||||||
|
贷 款 账 号 |
|
|||||||||
|
转贷 资金 申请 |
申请借款金额 (大写) |
|
千万 |
佰万 |
十万 |
万 |
佰 |
十 |
元 |
|
|
|
|
|
|
|
|
|
||||
|
申请借款银行 |
|
|||||||||
|
借款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本公司承诺,本次申请转贷资金的资料真实有效;且资金(以贵单位审批金额或转账记录为准)用于上述借款个人在银行借款的到期周转,绝不挪作他用;公司与贵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以上如有不实,造成的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
所属 嘎查 、村 意见 |
批准人:
年 月 日 |
|||||||||
|
所属镇 意 见 |
经办人: 批准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
转贷服务机构意 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
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意见 |
批准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正反面打印一式3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
附件4:
贷款银行承诺书(续贷、新贷)
(转贷服务机构):
1.申请客户在我行即将授信贷款人民币 元,
(大写),经本行及相关上级审核,同意放款。
2.按照授信批复,该申请客户已具备了有效放款手续,符合本行放款条件。同意该申请客户使用鄂托克前旗金融助力农牧民转贷资金申请表的银行贷款。还款后携带还款相关佐证材料在约定时间内来我行办理贷款业务。
3.我行负责贷款放款后,协助该申请人将使用的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经办人: 负责人:
(银行业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