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366980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鄂前政办发〔2024〕4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3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鄂托克前旗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把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带动文旅产业发展,拉动第三产业消费升级,参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3〕23号),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各级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奖励。
第三条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鄂托克前旗整体空间规划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确保项目投资有收益、产品有市场、企业有利润、政府有税收、环境有改善的要求。
第四条 旗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五条 扶持品牌创建升级
1.创建国家A 级旅游景区,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创建国家星级旅游饭店,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3.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命名或联合批准命名的旅游品牌,当年创建成功的国家级奖励50万元,自治区级奖励20万元。
4.创建全国等级旅游民宿,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5.鼓励文旅企业参与全旗大型文旅节庆品牌活动,包括策划、组织、包装、编排、宣传推广等,根据规模、活动影响力及拉动消费效果奖励5万元—50万元。
第六条 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每年从本办法总体预算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文化惠民、文化创意、文化扶持奖励。
第七条 促进文旅消费增长
资金侧重于刺激文旅产业发展,开拓客源市场增长,带动文旅消费。
第八条 壮大新业态发展
1.支持在鄂托克前旗A级景区及文化产业园区非遗街区内、各镇、各村嘎查内新开设特色旅游购物店,一次性给予2万元—20万元补助。
2.鼓励培育发展各类特色商业街区(包括特色夜间消费街区),正常营业面积达到总经营面积80%以上的,对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
3.为提质增效现代服务业,文旅企业合作引进或自主开发旅游精品演艺项目、景区项目,连续演出或运营2个月以上的,按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奖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当年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一作品同时符合多项扶持与奖励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奖励。同一文旅企业、A级景区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补助的,撤销奖补决定并追缴已取得资金,企业在不良征信记录期间内不得申报奖补。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由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旗财政每半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拨付要求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兑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鄂托克前旗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
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把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带动文旅产业发展,拉动第三产业消费升级,参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3〕23号),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归口管理”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依法、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旗财政局是文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旗文旅局是文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文化旅游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审核、资金使用和分配的实施。
第四条 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坚持逐级申报、逐层审核,按实施细则标准执行。
申报流程:相关单位(企业或个人)按时自行申报→旗文旅局进行初审、复审→旗文旅局聘请第三方进行专项审计→旗文旅局、财政局专题会议研究→报请旗政府审批→公示(7个工作日)→旗财政局、旗文旅局核拨。
第二章 品牌创建升级扶持与奖励
第五条 品牌创建升级扶持奖励资金适用对象为:鼓励各镇(各村嘎查、社区)、各有关单位、部门、文旅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在我旗举办或引进各类文化旅游节庆活动。
第六条 品牌创建升级扶持奖励资金申请条件:
(一)在鄂托克前旗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和纳税;
(二)申报品牌属当年获评;
(三)在鄂托克前旗范围内举办品牌文旅节庆活动,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活动,并形成一定的传播推广效应。
(四)所申报活动在意识形态、安全、生态等方面无重大问题。
第七条 申报品牌创建升级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一)品牌创建升级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品牌当年获评证明材料;
(五)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申报表;
(六)申请地方特色品牌文旅活动补贴的,需提供活动方案及活动预算(各村嘎查、社区活动需向所在镇政府报批)、3家及以上主流媒体新闻报道和图片、支付凭证,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七)承诺书;
(八)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 品牌创建升级扶持奖励标准:
(一)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等规定标准,被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成功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二)创建国家星级旅游饭店,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 与评定》(GB/T14308-2010)等规定标准,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创建成功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三)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命名或联合批准命名的旅游品牌,当年创建成功,国家级奖励50万元,自治区级奖励20万元。
(四)创建全国等级旅游民宿,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规定标准,被评定为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创建成功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适用对象参与全旗大型文旅节庆品牌活动,包括策划、组织、包装、编排、宣传推广等,根据规模、活动影响力及拉动消费效果奖励5万元—50万元。
(六)文化旅游消费惠民券补贴由旗文旅局根据举办文化旅游消费惠民月、惠民季等活动需要,结合其他促进文化旅游消费预算内资金安排,统筹组织实施奖励。
第三章 文化繁荣扶持与奖励
第一节 创作奖再奖励
第九条 创作奖再奖励适用对象:
鄂托克前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具有鄂托克前旗户籍的自然人。
第十条 创作奖再奖励申请条件:
申报作品属当年获得国家(中央宣传部、文旅部)、自治区(宣传部、文旅厅)活动奖项。
第十一条 创作奖再奖励申报材料:
(一)创作奖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获奖证书、参赛文件、参赛图片及说明;
(四)承诺书。
第十二条 创作奖再奖励标准:
获得国家(中央宣传部、文旅部)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优秀奖1万元。
获得自治区(宣传部、文旅厅)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优秀奖0.5万元。
第二节 创作奖其他奖励
第十三条 创作奖其他奖励的适用对象:
鄂托克前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具有鄂托克前旗户籍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 创作奖其他奖励的申请条件:
申报作品未获得国家(中央宣传部、文旅部)、自治区(宣传部、文旅厅)活动奖项,但在评审日当年内创作并公演的音乐、舞台剧节目等艺术作品。
(一)音乐作品及专辑;
(二)舞台剧节目。
第十五条 创作奖其他奖励申报材料:
(一)创作奖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正式出版发行的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民间文学集、网络文学集、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杂文随笔)、评论等文学作品集(具有法定发行号和版本号);
(四)音乐专辑需提交作品、文本以及词曲录音合成等佐证材料;
(五)摄影作品需提交6寸彩色照片(纸制照片)和电子版照片各一份:
1.纸制照片背面需写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2.电子版照片应为jpg格式,分辨率>300dpi,电子版文件命名为:“作品名称+姓名”;
3.图片有较详细的图片说明,图片说明文字中应包括图片的拍摄时间、记录的事件,以及事件的简要说明等;
(六)舞台剧节目需提交作品、文字脚本以及音乐合成等佐证材料;
(七)承诺书。
第十六条 申报创作奖其他奖励标准:
每个类别作品可享受奖励扶持金额6000元/人(团体)/年。
第三节 组织奖
第十七条 组织奖适用对象:
鄂托克前旗境内依法登记和成立的民间文化组织(民间文艺团体协会)、基层公共文化单位(旗级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镇、社区、嘎查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家庭文化户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具有鄂托克前旗户籍的自然人。
第十八条 组织奖申请条件:
依法在全旗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做出重大、杰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民间文化组织奖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依据《鄂托克前旗民间艺术团体培育管理办法》提供
分类考核评估证明;
(四)获奖证书、参赛文件和获奖图片及说明、演出活动记录表;
(五)承诺书。
第二十条 基层公共文化单位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设施设备图片及文字佐证资料:
1.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外部全景照片及内部功能室照片。
2.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十个一”标准(1个藏书在5000册以上的图书阅览室、1个电子阅览室、1个文艺排练室、1个棋牌游艺室、1个展览陈列室、1个体育健身活动室、1个多功能室、1个开展文体活动的文化广场、1支业余文艺队、1辆流动文化车)。
3.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七个一”标准(1个多功能活动室、1个阅览室、1个文化广场、1个展览陈列室、1个体育健身室、1个棋牌游艺室、1个宣传栏)。
4.嘎查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四个一”标准(1个图书阅览室、1个棋牌游艺室、1个多功能活动室、1个集看电影、看演出、开展体育活动的文化广场)。
(四)开展活动图片(含全景图)及文字佐证资料:
1.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演出活动记录表(文图资料);
2.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演出活动记录表(文图资料);
3.嘎查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演出活动记录表(文图资料);
4.新闻宣传报道。
(五)体制机制图片及文字佐证资料:
1.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指标文件、收支凭证);
2.有固定工作人员(编制本、工资发放证明、人员任职文件)
(六)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家庭文化户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三)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文化户及示范户认定基本标准》规定,提供下列资料:
1.文化活动场所证明;
2.个人获奖证书、参赛文件和获奖图片及说明;
3.娱乐型文化户提供文艺活动器材照片、活动记录表(文图档案资料)、创作文艺节目;
4.知识型文化户提供图书报刊购置订阅凭据、免费开放记录表;
5.展示型文化户提供展示场所、藏品照片和目录、非遗展示类文化户还需提供非遗传承人证明、参加展示活动照片等;
6.新闻宣传报道。
(四)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组织奖奖励标准
(一)民间文化组织奖(旗文旅局每年评类定级一次,依照当年评类定级结果进行奖励):
1.一类组织5个,4万元/个;
2.二类组织5个,3万元/个;
3.三类组织5个,2万元/个。
(二)公共文化单位:
依据公共文化单位在开展创新工作、取得工作成效、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给予基层公共文化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
(三)家庭文化户:
1.一等奖1个,3万元/个;
2.二等奖2个,2万元/个;
3.三等奖3个,1万元/个;
4.优秀奖5个,0.5万元/个。
第四节 演出补贴奖
为引导鼓励全旗民间文艺团体更好的服务广大农牧民群众,采取演出场次补贴的方式对文化惠民演出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演出补贴奖适用对象:
鄂托克前旗境内依法登记和成立的,且列入全旗民间艺术团体评类定级范围内的民间文化组织(协会)。
第二十四条 演出补贴奖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依据《鄂托克前旗民间艺术团体培育管理办法》提供分类考核评估证明;
(四)经鄂托克前旗文化馆审核通过的演出活动记录表(文图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补贴标准
1.一类民间艺术团体,每个民间艺术团体每年开展专场演出10场,每场补贴2000元;
2.二类民间艺术团体,每个民间艺术团体每年开展专场演出10场,每场补贴1500元;
3.三类民间艺术团体,每个民间艺术团体每年开展专场演出10场,每场补贴1000元;
4.其他未列入评类定级的优秀社会文化组织(协会),能积极配合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开展全旗大型文化旅游活动的,年底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五节 传承奖
第二十六条 传承奖适用对象:
鄂托克前旗境内社会团体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具有鄂托克前旗户籍的自然人。
第二十七条 传承奖申请条件
在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列入旗级及以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
第二十八条 传承奖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开展或参加旗级以上(含旗级)非遗传承活动图片及说明;
(四)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传承奖奖励标准
(一)由旗人民政府公布确认的旗级代表性传承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3000元/人补贴;
(二)代表旗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动的,按下列标准补贴:
1.旗内500元/人/天;
2.市内旗外600元/人/天;
3.市外800元/人/天。
第三十条 对于我旗非遗保护和传承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在A级景区经营门店2个月以上的,经审核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章 开拓客源市场增长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开拓客源市场增长扶持与奖励的适用对象:依法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文旅企业及其他团体。
第三十二条 开拓客源市场增长扶持与奖励的申请条件:
(一)景区、旅行社(或团队)须进入水洞沟景区北区,提供相关图片资料、凭景区开具的回执单、消费、游览等佐证;
(二)旅游直通车须具备运营资质,手续齐全。经旗文旅局不定期查验不合格的取消申请奖励资格。
第三十三条 开拓客源市场增长扶持与奖励的申报材料:
(一)开拓客源市场增长扶持与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旅游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三)申报承诺书;
(四)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申报表;
(五)申报主体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的信用记录;
(六)加盖景区、研学点公章及景区、研学点负责人签字的团队名单(旅游意外保单);
(七)加盖鄂托克前旗境内酒店公章及酒店负责人签字的入住流水单(包括清晰入住日期、入住人员名单,并与团队行程一致),且入住信息均上传公安住宿系统;
(八)提供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派团合同;
(九)需提供景区、研学点正餐消费凭证及全体人员在景区、研学点的合影图片。
(十)申请旅游专线直通车的,需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 准文书、直通车图片、运营线路、起始站点及往返时间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开拓客源市场增长扶持与奖励标准:
(一)研学旅游奖励标准
1.组织研学旅游的旅行社及文旅企业,组织游览2个以上研学点,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000人以上的,奖励3元/人;
2.对组织研学旅游的旅行社及文旅企业,组织游览3个以上研学点,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200人以上的,奖励5元/人。
(二)全年一日游奖励标准
1.组织来鄂托克前旗一日游,游览1个4A级以上景区,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000人以上的,奖励3元/人;
2.游览2个4A级以上景区,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000人以上的,奖励5元/人;
3.游览3个A级以上景区,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000人以上的,奖励10元/人。
(三)全年过夜游奖励标准
1.组织来鄂托克前旗的过夜游,当次行程游览2个4A级以上景区的,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000人以上,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按下列标准奖励:
(1)住宿1晚的,奖励50元/人/晚;
(2)住宿2晚的,奖励65元/人/晚。
2.凡当次行程一团达到300人以上的过夜游,在前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奖励1万元;500人以上的过夜游,在前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奖励2万元。
3.设最佳送团奖,全年累计输送过夜游客超过10000人,对前3名进行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30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20万元;三等奖1名,奖励10万元。
(四)旅游直通车专线奖励标准
1.旅行社、文旅企业及其他团体开通旅游专线直通车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3万元/年运营奖励:
(1)旅游专线直通车不少于1辆;
(2)车身附有鄂托克前旗旅游主题宣传内容;
(3)发往鄂托克前旗境内景区;
(4)持续时间不少于5个月;
(5)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6)敖勒召其镇至城川镇、银川市至敖勒召其镇。
2.旅行社、文旅企业及其他团体开通旅游专线直通车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6万元/年运营奖励:
(1)旅游专线直通车不少于1辆;
(2)车身附有鄂托克前旗旅游主题宣传内容;
(3)发往鄂托克前旗境内景区;
(4)持续时间不少于5个月;
(5)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6)银川市至城川镇。
第五章 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适用对象:
在鄂托克前旗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 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申请条件:
(一)申请特色旅游购物店条件:
1.在鄂托克前旗A级景区及文化产业园区非遗街区内、各镇、各嘎查村新开设特色商品旅游店,营业满1年并具备持续营业条件;
2.专营特色文化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等不少于50种,年度营业时间不少于150天。
(二)申请各类特色商业街区(包括特色夜间消费街区)条件:
1.在鄂托克前旗景区及商业街区内有明确管理运营机构;
2.固定营业摊位20个以上;
3.固定营业商铺8个以上;
4.申报年度整体入驻率70%;
5.夜间营业商户不低于60%。
(三)申请旅游景区冬季旅游项目条件:
在申请年度建成并已投入使用。
(四)申请旅游精品演艺项目、景区项目条件:
申请年度开始投入演出或使用,且连续运营4个月以上。
(五)申请重视旅游人才教育培训扶持与奖励条件
1.企业法人申请条件:鄂托克前旗户籍或工作、定居鄂托克前旗相关证明材料;为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领域服务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以上符合其一即可);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2.个人申请条件:鄂托克前旗户籍或工作、定居鄂托克前旗相关证明材料;为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领域服务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以上符合其一即可);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文旅+”新业态发展申报奖励条件:
鄂托克前旗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七)申报文化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信用记录良好,申报期间未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管理措施。
(八)申报文旅宣传营销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并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申报材料:
(一)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特色旅游购物店需提供店铺图片、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产品清单、资金投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旅游景区冬季旅游精品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方案、资金投入证明、图片等材料;
(五)申报旅游精品演艺项目需提供演艺项目或景区项目合同(协议)及资金支付凭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演出明细表(包含演出时间、内容及图片)、景区项目照片等材料;
(六)申报各类特色商业街区(包括特色夜间消费街区)补贴的需列表说明入驻商户信息及经营内容,项目代表性图片等相关材料;
(七)申报旅游人才教育培训扶持奖励资金需提供参与比赛文件、获奖证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八)申报“文旅+”新业态扶持奖励资金需提供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及材料:
1.项目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两年营业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近3年所获荣誉等;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相关手续办理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3.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包括项目投入当年运营情况,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及未来市场分析情况等材料。
(九)申报文化旅游商品扶持资金需提供销售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销售业绩证明、研发产品项目书等材料;
(十)申报文旅宣传营销扶持奖励资金需提供申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城市形象宣传或旅游推介会活动方案、预算、主流媒体新闻报道和图片、支付凭证,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等材料。
(十一)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申报表;
(十二)承诺书;
(十三)申报主体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的信用记录。
第三十八条 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标准
(一)特色旅游购物店扶持与奖励标准
在鄂托克前旗A级景区及文化产业园区非遗街区内、各镇、各嘎查村新开设特色旅游购物店,按下列标准扶持与奖励:
1.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90平米以上、持续经营满1年并符合连续经营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2.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200平米以上、持续经营满1年并符合连续经营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持续经营满1年并符合连续经营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冬季精品旅游项目扶持与奖励标准
A级景区开展冬季旅游活动,鼓励旅游景区积极发展冬季精品旅游项目,建成并运营一次性给予5万元—30万元奖励。
(三)为提质增效现代服务业,文旅企业合作引进或自主开发旅游精品演艺项目、景区项目,连续演出或运营2个月以上的,按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特色街区开发扶持与奖励标准
鼓励培育发展各类特色商业街区(包括特色夜间消费街区),正常营业面积达到总经营面积80%以上的,对经营主体给予10-30万元奖励。
(五)重视旅游人才教育培训扶持与奖励标准
凡积极组织参加旅游专题培训、技能大赛、讲解员大赛等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当年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大赛中获得奖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8000元、6000元;当年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大赛中获得奖项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
(六)鼓励支持文旅企业、社会团体等打造非遗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冰雪旅游、研学旅游、休闲旅游等“文旅+”新业态发展,按照项目的投资、规模、影响力等方面经评审合格后,按项目投资规模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有开发基础、有积极性和发展意愿的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文化旅游商品的创新发展,对体现鄂托克前旗文化特色、在旅游新业态、旅游项目、旅游纪念品等方面有开发,经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认定,根据其研发生产能力、规模和经营业绩,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资金补贴。
(八)为进一步开展好城市形象宣传、旅游推介会等活动,每年给予部分资金用于奖励承办城市形象宣传、旅游推介会的企业,促进文旅宣传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奖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当年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四十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一作品同时符合多项扶持与奖励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奖励。同一文旅企业、A级景区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补助的,撤销奖补决定并追缴已取得资金,企业在不良征信记录期间内不得申报奖补。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旗文旅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细则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标题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 效力属性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1789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办发〔2024〕40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5月31日 |
发文机关 | 信息分类 | ; | 公开日期 |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
鄂托克前旗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把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带动文旅产业发展,拉动第三产业消费升级,参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3〕23号),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各级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奖励。
第三条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鄂托克前旗整体空间规划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确保项目投资有收益、产品有市场、企业有利润、政府有税收、环境有改善的要求。
第四条 旗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五条 扶持品牌创建升级
1.创建国家A 级旅游景区,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创建国家星级旅游饭店,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3.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命名或联合批准命名的旅游品牌,当年创建成功的国家级奖励50万元,自治区级奖励20万元。
4.创建全国等级旅游民宿,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5.鼓励文旅企业参与全旗大型文旅节庆品牌活动,包括策划、组织、包装、编排、宣传推广等,根据规模、活动影响力及拉动消费效果奖励5万元—50万元。
第六条 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每年从本办法总体预算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文化惠民、文化创意、文化扶持奖励。
第七条 促进文旅消费增长
资金侧重于刺激文旅产业发展,开拓客源市场增长,带动文旅消费。
第八条 壮大新业态发展
1.支持在鄂托克前旗A级景区及文化产业园区非遗街区内、各镇、各村嘎查内新开设特色旅游购物店,一次性给予2万元—20万元补助。
2.鼓励培育发展各类特色商业街区(包括特色夜间消费街区),正常营业面积达到总经营面积80%以上的,对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
3.为提质增效现代服务业,文旅企业合作引进或自主开发旅游精品演艺项目、景区项目,连续演出或运营2个月以上的,按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奖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当年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一作品同时符合多项扶持与奖励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奖励。同一文旅企业、A级景区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补助的,撤销奖补决定并追缴已取得资金,企业在不良征信记录期间内不得申报奖补。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由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旗财政每半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拨付要求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兑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鄂托克前旗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
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把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带动文旅产业发展,拉动第三产业消费升级,参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3〕23号),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归口管理”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依法、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旗财政局是文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旗文旅局是文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文化旅游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审核、资金使用和分配的实施。
第四条 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坚持逐级申报、逐层审核,按实施细则标准执行。
申报流程:相关单位(企业或个人)按时自行申报→旗文旅局进行初审、复审→旗文旅局聘请第三方进行专项审计→旗文旅局、财政局专题会议研究→报请旗政府审批→公示(7个工作日)→旗财政局、旗文旅局核拨。
第二章 品牌创建升级扶持与奖励
第五条 品牌创建升级扶持奖励资金适用对象为:鼓励各镇(各村嘎查、社区)、各有关单位、部门、文旅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在我旗举办或引进各类文化旅游节庆活动。
第六条 品牌创建升级扶持奖励资金申请条件:
(一)在鄂托克前旗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和纳税;
(二)申报品牌属当年获评;
(三)在鄂托克前旗范围内举办品牌文旅节庆活动,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活动,并形成一定的传播推广效应。
(四)所申报活动在意识形态、安全、生态等方面无重大问题。
第七条 申报品牌创建升级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一)品牌创建升级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品牌当年获评证明材料;
(五)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申报表;
(六)申请地方特色品牌文旅活动补贴的,需提供活动方案及活动预算(各村嘎查、社区活动需向所在镇政府报批)、3家及以上主流媒体新闻报道和图片、支付凭证,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七)承诺书;
(八)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 品牌创建升级扶持奖励标准:
(一)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等规定标准,被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成功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二)创建国家星级旅游饭店,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 与评定》(GB/T14308-2010)等规定标准,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创建成功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三)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命名或联合批准命名的旅游品牌,当年创建成功,国家级奖励50万元,自治区级奖励20万元。
(四)创建全国等级旅游民宿,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规定标准,被评定为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创建成功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适用对象参与全旗大型文旅节庆品牌活动,包括策划、组织、包装、编排、宣传推广等,根据规模、活动影响力及拉动消费效果奖励5万元—50万元。
(六)文化旅游消费惠民券补贴由旗文旅局根据举办文化旅游消费惠民月、惠民季等活动需要,结合其他促进文化旅游消费预算内资金安排,统筹组织实施奖励。
第三章 文化繁荣扶持与奖励
第一节 创作奖再奖励
第九条 创作奖再奖励适用对象:
鄂托克前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具有鄂托克前旗户籍的自然人。
第十条 创作奖再奖励申请条件:
申报作品属当年获得国家(中央宣传部、文旅部)、自治区(宣传部、文旅厅)活动奖项。
第十一条 创作奖再奖励申报材料:
(一)创作奖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获奖证书、参赛文件、参赛图片及说明;
(四)承诺书。
第十二条 创作奖再奖励标准:
获得国家(中央宣传部、文旅部)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优秀奖1万元。
获得自治区(宣传部、文旅厅)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优秀奖0.5万元。
第二节 创作奖其他奖励
第十三条 创作奖其他奖励的适用对象:
鄂托克前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具有鄂托克前旗户籍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 创作奖其他奖励的申请条件:
申报作品未获得国家(中央宣传部、文旅部)、自治区(宣传部、文旅厅)活动奖项,但在评审日当年内创作并公演的音乐、舞台剧节目等艺术作品。
(一)音乐作品及专辑;
(二)舞台剧节目。
第十五条 创作奖其他奖励申报材料:
(一)创作奖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正式出版发行的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民间文学集、网络文学集、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杂文随笔)、评论等文学作品集(具有法定发行号和版本号);
(四)音乐专辑需提交作品、文本以及词曲录音合成等佐证材料;
(五)摄影作品需提交6寸彩色照片(纸制照片)和电子版照片各一份:
1.纸制照片背面需写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2.电子版照片应为jpg格式,分辨率>300dpi,电子版文件命名为:“作品名称+姓名”;
3.图片有较详细的图片说明,图片说明文字中应包括图片的拍摄时间、记录的事件,以及事件的简要说明等;
(六)舞台剧节目需提交作品、文字脚本以及音乐合成等佐证材料;
(七)承诺书。
第十六条 申报创作奖其他奖励标准:
每个类别作品可享受奖励扶持金额6000元/人(团体)/年。
第三节 组织奖
第十七条 组织奖适用对象:
鄂托克前旗境内依法登记和成立的民间文化组织(民间文艺团体协会)、基层公共文化单位(旗级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镇、社区、嘎查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家庭文化户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具有鄂托克前旗户籍的自然人。
第十八条 组织奖申请条件:
依法在全旗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做出重大、杰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民间文化组织奖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依据《鄂托克前旗民间艺术团体培育管理办法》提供
分类考核评估证明;
(四)获奖证书、参赛文件和获奖图片及说明、演出活动记录表;
(五)承诺书。
第二十条 基层公共文化单位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设施设备图片及文字佐证资料:
1.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外部全景照片及内部功能室照片。
2.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十个一”标准(1个藏书在5000册以上的图书阅览室、1个电子阅览室、1个文艺排练室、1个棋牌游艺室、1个展览陈列室、1个体育健身活动室、1个多功能室、1个开展文体活动的文化广场、1支业余文艺队、1辆流动文化车)。
3.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七个一”标准(1个多功能活动室、1个阅览室、1个文化广场、1个展览陈列室、1个体育健身室、1个棋牌游艺室、1个宣传栏)。
4.嘎查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四个一”标准(1个图书阅览室、1个棋牌游艺室、1个多功能活动室、1个集看电影、看演出、开展体育活动的文化广场)。
(四)开展活动图片(含全景图)及文字佐证资料:
1.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演出活动记录表(文图资料);
2.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演出活动记录表(文图资料);
3.嘎查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演出活动记录表(文图资料);
4.新闻宣传报道。
(五)体制机制图片及文字佐证资料:
1.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指标文件、收支凭证);
2.有固定工作人员(编制本、工资发放证明、人员任职文件)
(六)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家庭文化户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三)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文化户及示范户认定基本标准》规定,提供下列资料:
1.文化活动场所证明;
2.个人获奖证书、参赛文件和获奖图片及说明;
3.娱乐型文化户提供文艺活动器材照片、活动记录表(文图档案资料)、创作文艺节目;
4.知识型文化户提供图书报刊购置订阅凭据、免费开放记录表;
5.展示型文化户提供展示场所、藏品照片和目录、非遗展示类文化户还需提供非遗传承人证明、参加展示活动照片等;
6.新闻宣传报道。
(四)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组织奖奖励标准
(一)民间文化组织奖(旗文旅局每年评类定级一次,依照当年评类定级结果进行奖励):
1.一类组织5个,4万元/个;
2.二类组织5个,3万元/个;
3.三类组织5个,2万元/个。
(二)公共文化单位:
依据公共文化单位在开展创新工作、取得工作成效、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给予基层公共文化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
(三)家庭文化户:
1.一等奖1个,3万元/个;
2.二等奖2个,2万元/个;
3.三等奖3个,1万元/个;
4.优秀奖5个,0.5万元/个。
第四节 演出补贴奖
为引导鼓励全旗民间文艺团体更好的服务广大农牧民群众,采取演出场次补贴的方式对文化惠民演出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演出补贴奖适用对象:
鄂托克前旗境内依法登记和成立的,且列入全旗民间艺术团体评类定级范围内的民间文化组织(协会)。
第二十四条 演出补贴奖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依据《鄂托克前旗民间艺术团体培育管理办法》提供分类考核评估证明;
(四)经鄂托克前旗文化馆审核通过的演出活动记录表(文图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补贴标准
1.一类民间艺术团体,每个民间艺术团体每年开展专场演出10场,每场补贴2000元;
2.二类民间艺术团体,每个民间艺术团体每年开展专场演出10场,每场补贴1500元;
3.三类民间艺术团体,每个民间艺术团体每年开展专场演出10场,每场补贴1000元;
4.其他未列入评类定级的优秀社会文化组织(协会),能积极配合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开展全旗大型文化旅游活动的,年底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五节 传承奖
第二十六条 传承奖适用对象:
鄂托克前旗境内社会团体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具有鄂托克前旗户籍的自然人。
第二十七条 传承奖申请条件
在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列入旗级及以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
第二十八条 传承奖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开展或参加旗级以上(含旗级)非遗传承活动图片及说明;
(四)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传承奖奖励标准
(一)由旗人民政府公布确认的旗级代表性传承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3000元/人补贴;
(二)代表旗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动的,按下列标准补贴:
1.旗内500元/人/天;
2.市内旗外600元/人/天;
3.市外800元/人/天。
第三十条 对于我旗非遗保护和传承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在A级景区经营门店2个月以上的,经审核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章 开拓客源市场增长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开拓客源市场增长扶持与奖励的适用对象:依法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文旅企业及其他团体。
第三十二条 开拓客源市场增长扶持与奖励的申请条件:
(一)景区、旅行社(或团队)须进入水洞沟景区北区,提供相关图片资料、凭景区开具的回执单、消费、游览等佐证;
(二)旅游直通车须具备运营资质,手续齐全。经旗文旅局不定期查验不合格的取消申请奖励资格。
第三十三条 开拓客源市场增长扶持与奖励的申报材料:
(一)开拓客源市场增长扶持与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旅游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三)申报承诺书;
(四)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申报表;
(五)申报主体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的信用记录;
(六)加盖景区、研学点公章及景区、研学点负责人签字的团队名单(旅游意外保单);
(七)加盖鄂托克前旗境内酒店公章及酒店负责人签字的入住流水单(包括清晰入住日期、入住人员名单,并与团队行程一致),且入住信息均上传公安住宿系统;
(八)提供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派团合同;
(九)需提供景区、研学点正餐消费凭证及全体人员在景区、研学点的合影图片。
(十)申请旅游专线直通车的,需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 准文书、直通车图片、运营线路、起始站点及往返时间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开拓客源市场增长扶持与奖励标准:
(一)研学旅游奖励标准
1.组织研学旅游的旅行社及文旅企业,组织游览2个以上研学点,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000人以上的,奖励3元/人;
2.对组织研学旅游的旅行社及文旅企业,组织游览3个以上研学点,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200人以上的,奖励5元/人。
(二)全年一日游奖励标准
1.组织来鄂托克前旗一日游,游览1个4A级以上景区,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000人以上的,奖励3元/人;
2.游览2个4A级以上景区,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000人以上的,奖励5元/人;
3.游览3个A级以上景区,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000人以上的,奖励10元/人。
(三)全年过夜游奖励标准
1.组织来鄂托克前旗的过夜游,当次行程游览2个4A级以上景区的,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000人以上,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按下列标准奖励:
(1)住宿1晚的,奖励50元/人/晚;
(2)住宿2晚的,奖励65元/人/晚。
2.凡当次行程一团达到300人以上的过夜游,在前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奖励1万元;500人以上的过夜游,在前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奖励2万元。
3.设最佳送团奖,全年累计输送过夜游客超过10000人,对前3名进行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30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20万元;三等奖1名,奖励10万元。
(四)旅游直通车专线奖励标准
1.旅行社、文旅企业及其他团体开通旅游专线直通车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3万元/年运营奖励:
(1)旅游专线直通车不少于1辆;
(2)车身附有鄂托克前旗旅游主题宣传内容;
(3)发往鄂托克前旗境内景区;
(4)持续时间不少于5个月;
(5)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6)敖勒召其镇至城川镇、银川市至敖勒召其镇。
2.旅行社、文旅企业及其他团体开通旅游专线直通车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6万元/年运营奖励:
(1)旅游专线直通车不少于1辆;
(2)车身附有鄂托克前旗旅游主题宣传内容;
(3)发往鄂托克前旗境内景区;
(4)持续时间不少于5个月;
(5)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6)银川市至城川镇。
第五章 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适用对象:
在鄂托克前旗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 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申请条件:
(一)申请特色旅游购物店条件:
1.在鄂托克前旗A级景区及文化产业园区非遗街区内、各镇、各嘎查村新开设特色商品旅游店,营业满1年并具备持续营业条件;
2.专营特色文化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等不少于50种,年度营业时间不少于150天。
(二)申请各类特色商业街区(包括特色夜间消费街区)条件:
1.在鄂托克前旗景区及商业街区内有明确管理运营机构;
2.固定营业摊位20个以上;
3.固定营业商铺8个以上;
4.申报年度整体入驻率70%;
5.夜间营业商户不低于60%。
(三)申请旅游景区冬季旅游项目条件:
在申请年度建成并已投入使用。
(四)申请旅游精品演艺项目、景区项目条件:
申请年度开始投入演出或使用,且连续运营4个月以上。
(五)申请重视旅游人才教育培训扶持与奖励条件
1.企业法人申请条件:鄂托克前旗户籍或工作、定居鄂托克前旗相关证明材料;为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领域服务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以上符合其一即可);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2.个人申请条件:鄂托克前旗户籍或工作、定居鄂托克前旗相关证明材料;为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领域服务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以上符合其一即可);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文旅+”新业态发展申报奖励条件:
鄂托克前旗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七)申报文化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信用记录良好,申报期间未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管理措施。
(八)申报文旅宣传营销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并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申报材料:
(一)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特色旅游购物店需提供店铺图片、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产品清单、资金投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旅游景区冬季旅游精品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方案、资金投入证明、图片等材料;
(五)申报旅游精品演艺项目需提供演艺项目或景区项目合同(协议)及资金支付凭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演出明细表(包含演出时间、内容及图片)、景区项目照片等材料;
(六)申报各类特色商业街区(包括特色夜间消费街区)补贴的需列表说明入驻商户信息及经营内容,项目代表性图片等相关材料;
(七)申报旅游人才教育培训扶持奖励资金需提供参与比赛文件、获奖证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八)申报“文旅+”新业态扶持奖励资金需提供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及材料:
1.项目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两年营业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近3年所获荣誉等;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相关手续办理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3.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包括项目投入当年运营情况,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及未来市场分析情况等材料。
(九)申报文化旅游商品扶持资金需提供销售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销售业绩证明、研发产品项目书等材料;
(十)申报文旅宣传营销扶持奖励资金需提供申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城市形象宣传或旅游推介会活动方案、预算、主流媒体新闻报道和图片、支付凭证,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等材料。
(十一)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申报表;
(十二)承诺书;
(十三)申报主体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的信用记录。
第三十八条 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标准
(一)特色旅游购物店扶持与奖励标准
在鄂托克前旗A级景区及文化产业园区非遗街区内、各镇、各嘎查村新开设特色旅游购物店,按下列标准扶持与奖励:
1.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90平米以上、持续经营满1年并符合连续经营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2.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200平米以上、持续经营满1年并符合连续经营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持续经营满1年并符合连续经营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冬季精品旅游项目扶持与奖励标准
A级景区开展冬季旅游活动,鼓励旅游景区积极发展冬季精品旅游项目,建成并运营一次性给予5万元—30万元奖励。
(三)为提质增效现代服务业,文旅企业合作引进或自主开发旅游精品演艺项目、景区项目,连续演出或运营2个月以上的,按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特色街区开发扶持与奖励标准
鼓励培育发展各类特色商业街区(包括特色夜间消费街区),正常营业面积达到总经营面积80%以上的,对经营主体给予10-30万元奖励。
(五)重视旅游人才教育培训扶持与奖励标准
凡积极组织参加旅游专题培训、技能大赛、讲解员大赛等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当年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大赛中获得奖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8000元、6000元;当年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大赛中获得奖项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
(六)鼓励支持文旅企业、社会团体等打造非遗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冰雪旅游、研学旅游、休闲旅游等“文旅+”新业态发展,按照项目的投资、规模、影响力等方面经评审合格后,按项目投资规模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有开发基础、有积极性和发展意愿的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文化旅游商品的创新发展,对体现鄂托克前旗文化特色、在旅游新业态、旅游项目、旅游纪念品等方面有开发,经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认定,根据其研发生产能力、规模和经营业绩,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资金补贴。
(八)为进一步开展好城市形象宣传、旅游推介会等活动,每年给予部分资金用于奖励承办城市形象宣传、旅游推介会的企业,促进文旅宣传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奖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当年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四十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一作品同时符合多项扶持与奖励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奖励。同一文旅企业、A级景区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补助的,撤销奖补决定并追缴已取得资金,企业在不良征信记录期间内不得申报奖补。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旗文旅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细则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