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3527379 | 主题分类 | 文化 |
发布机构 |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鄂前政发〔2022〕3号 |
成文日期 | 2021-05-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复苏疫后文化旅游市场,引客进入鄂托克前旗,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参照《鄂尔多斯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1〕52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各级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奖励。
第三条 文旅产业发展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确保项目投资有收益、产品有市场、企业有利润、员工有收入、政府有税收、环境有改善的要求,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要符合鄂托克前旗整体空间规划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四条全旗集中攻坚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每年安排文化旅游发展资金1200万,并纳入旗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五条支持重点文旅融合项目建设
支持建设文化旅游项目,积极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文旅、文化创意、研学旅行、工业旅游、健康养生、特色民宿、特色小镇等新业态项目和新产品,对完成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按照实际资金投入给予10%奖励;对投资建设文旅融合项目、冬季旅游等特色文旅项目的,按照实际资金投入给予15%奖励。
第六条 支持品牌创建升级
1.创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旅游景区(点),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创建国家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3.文旅企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文旅品牌节庆活动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带动力的,给予5万元—50万元奖励。
4.创建有地域特色旅游商品示范店,方便游客“一店购物”需要,能够提供线上线下服务,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及游客认可度较高的给予相应奖励。
5.自治区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奖励标准新评定为自治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乡村旅游接待户,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七条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每年从本办法总体预算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文化惠民、文化创意、文化扶持奖励。
第八条支持引客进入鄂托克前旗
每年从本办法总体预算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引客进入鄂托克前旗。
第九条支持新业态发展
1.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依托城镇建设,挖掘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文化和历史名人文化打造网红打卡地,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给予奖励;非遗项目或传承人进景区开展保护传承活动且带动景区长足发展的,每人(或每个项目)给予奖励(项目或传承人不重复奖励)。
2.对文化旅游企业投资发展“旅游+研学、+体育、+健康、+观光农业”和乡村游、自驾游、养生游、民宿游等旅游新业态(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文旅部门等单位奖励授牌的给予奖励。
3.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建立旅游云数据中心、旅游智慧管理平台、智慧服务平台、智慧营销平台、创意设计平台、文创和旅游商品销售平台等,根据运行情况,每年补贴运营费用,补贴标准按实际资金投入的20%计算。
4.鼓励专业艺术机构和民间艺术团体与景区合作,开发特色旅游演艺项目并面向游客定期展演的给予补贴。
5.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合作引进或自主开发精品演艺项目,年内新增精品演艺项目、且连续演出4个月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项目补贴。
第十条加大旅游宣传营销
每年从本办法总体预算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加大文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力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奖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当年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旗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以及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条相关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在申报行为前后一个年度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应按本办法享受的相关政策。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补助,一经发现,及时取消奖补并追回资金,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5月24日
标题 | 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 效力属性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4296 | 发文字号 | 鄂前政发〔2022〕3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24日 |
发文机关 | 信息分类 | ; | 公开日期 | ||
概述 | 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复苏疫后文化旅游市场,引客进入鄂托克前旗,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参照《鄂尔多斯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1〕52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各级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奖励。
第三条 文旅产业发展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确保项目投资有收益、产品有市场、企业有利润、员工有收入、政府有税收、环境有改善的要求,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要符合鄂托克前旗整体空间规划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四条全旗集中攻坚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每年安排文化旅游发展资金1200万,并纳入旗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五条支持重点文旅融合项目建设
支持建设文化旅游项目,积极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文旅、文化创意、研学旅行、工业旅游、健康养生、特色民宿、特色小镇等新业态项目和新产品,对完成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按照实际资金投入给予10%奖励;对投资建设文旅融合项目、冬季旅游等特色文旅项目的,按照实际资金投入给予15%奖励。
第六条 支持品牌创建升级
1.创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旅游景区(点),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创建国家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3.文旅企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文旅品牌节庆活动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带动力的,给予5万元—50万元奖励。
4.创建有地域特色旅游商品示范店,方便游客“一店购物”需要,能够提供线上线下服务,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及游客认可度较高的给予相应奖励。
5.自治区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奖励标准新评定为自治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乡村旅游接待户,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七条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每年从本办法总体预算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文化惠民、文化创意、文化扶持奖励。
第八条支持引客进入鄂托克前旗
每年从本办法总体预算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引客进入鄂托克前旗。
第九条支持新业态发展
1.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依托城镇建设,挖掘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文化和历史名人文化打造网红打卡地,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给予奖励;非遗项目或传承人进景区开展保护传承活动且带动景区长足发展的,每人(或每个项目)给予奖励(项目或传承人不重复奖励)。
2.对文化旅游企业投资发展“旅游+研学、+体育、+健康、+观光农业”和乡村游、自驾游、养生游、民宿游等旅游新业态(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文旅部门等单位奖励授牌的给予奖励。
3.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建立旅游云数据中心、旅游智慧管理平台、智慧服务平台、智慧营销平台、创意设计平台、文创和旅游商品销售平台等,根据运行情况,每年补贴运营费用,补贴标准按实际资金投入的20%计算。
4.鼓励专业艺术机构和民间艺术团体与景区合作,开发特色旅游演艺项目并面向游客定期展演的给予补贴。
5.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合作引进或自主开发精品演艺项目,年内新增精品演艺项目、且连续演出4个月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项目补贴。
第十条加大旅游宣传营销
每年从本办法总体预算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加大文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力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奖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当年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旗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以及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条相关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在申报行为前后一个年度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应按本办法享受的相关政策。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补助,一经发现,及时取消奖补并追回资金,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