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15-3527303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前政办发〔2015〕77号
成文日期 2015-09-01 公文时效 有效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人工草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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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人工草地

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前政办发〔2015〕77号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经旗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人工草地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鄂托克前旗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人工草地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工草地建设行为,科学、合理、有计划开发人工草地,着力解决人工草地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促进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及《鄂托克前旗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工草地建设坚持以水定规模,适度开发的原则;坚持缩小差距,均衡发展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发展原则;坚持规划先导,依法开发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效益至上原则。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全旗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人工草地建设计划,对本镇人工草地建设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具体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通过适度调整种植结构,逐年压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大力推广节水灌溉等措施,有计划开发建设人工草地,实现均衡发展。

第二章 建设人工草地的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人工草地开发建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人工草地是采用农业技术措施栽培、种植而成的草地。目的是获得高产优质牧草,以补充天然草地不足,满足家畜饲养饲料需要。

(一)具有适合开发人工草地的土壤条件和水资源利用条件,完善的电力、机井配套设施,必要的机械设备和家庭劳动力。

(二)无人工草地(含水浇地)的农牧户,在水资源承载能 力范围内,可新开发人工草地50亩;已有人工草地(含已有水浇地)不足50亩的,在立地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扩建到50亩,已有成熟水浇地50亩以上的农牧户不准新开发人工草地。

第六条 对开发人工草地的具体要求:

(一)新开发人工草地后,按规定标准建造防护林带,避免因开发人工草地引发草牧场沙化、退化。

(二)新开发人工草地,应采取节水灌溉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

(三)凡新建或扩建的人工草地,主要种植以苜蓿为主的多年生优质牧草或青贮、饲料玉米,一律禁止种植经济作物,否则不得开发。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严禁开发人工草地:

(一)天然割草场、优质草牧场;

(二)林地和湿地;

(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开发的地区;

(四)有土地权属争议、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五)土质、土壤条件不适宜开发人工草地的地区;

(六)超出水资源承载范围,不能继续开采地下水,不能满足人工草地灌溉的地区;

(七)享受人口转移政策或不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户,不得开发人工草地。

第三章 申报审查

第八条 申请建设人工草地的农牧民,需持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开发人工草地申请书,向本嘎查村委会申请并填报《人工草地建设申请表》。嘎查村委员会对申请人填报的《人工草地建设申请表》,严 格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和全旗人工草地 年度建设计划要求,到实地进行核实,并对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有无矛盾纠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政策限制或禁止开发区域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建设条件的农牧户予以备案。

第九条  嘎查村委会对本年度申请开发建设人工草地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开发人工草地的农牧户,经嘎查村委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核。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嘎查村上报的人工草地建设名单、建设面积情况进行复核,组织镇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人工草地建设条件的,应用 GPS 予以打点确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人工草地建设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旗林业局、水务局、草原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对镇人民政府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并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镇人民政府、旗林业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旗草原执法局对人工草地建设所有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审查结果反馈至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嘎查 村委会下达年度人工草地建设通知(附人工草地名单及面积),由嘎查村委会告知申请人方可建设人工草地。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按照“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电 配套、节灌化”的标准进行科学合理规划,防护林建设主林带为两乔两灌,带宽3米以上,与主风向垂直,副林带以灌木为主,选用抗病虫抗旱树种,逐步建成生物围栏。节水措施主要包括滴管、渗灌、喷灌、膜下灌等。

第十四条 建设人工草地,原则上由申请人亲自办理,各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查时,需经办人、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名。

第四章建档备案

第十五条  嘎查村委会、镇人民政府、旗水务局、林业局、草原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分别对人工草地建设材料进行整理、建档。

第十六条  档案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申报材料、嘎查村委员会初审意见,镇人民政府复核材料,林业、水利、草原等部门的审查材料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人工草地建设实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电话:0477-7627581,设举报信箱(电子邮箱:etkqqcyzfj@126.com),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嘎查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人工草地进行全程监管,对私自改变开发位置、私自扩大开发面积、私自改变种植性质、私自打井者,一经发现,及时报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对构成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超越审核权限、不履行审核、审查、监管职责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旗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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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人工草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效力属性
索引号 000014349/2015-06604 发文字号 鄂前政办发〔2015〕77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发文机关 信息分类 ; 公开日期
概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人工草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人工草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人工草地

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前政办发〔2015〕77号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经旗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人工草地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鄂托克前旗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人工草地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工草地建设行为,科学、合理、有计划开发人工草地,着力解决人工草地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促进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及《鄂托克前旗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工草地建设坚持以水定规模,适度开发的原则;坚持缩小差距,均衡发展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发展原则;坚持规划先导,依法开发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效益至上原则。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全旗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人工草地建设计划,对本镇人工草地建设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具体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通过适度调整种植结构,逐年压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大力推广节水灌溉等措施,有计划开发建设人工草地,实现均衡发展。

第二章 建设人工草地的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人工草地开发建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人工草地是采用农业技术措施栽培、种植而成的草地。目的是获得高产优质牧草,以补充天然草地不足,满足家畜饲养饲料需要。

(一)具有适合开发人工草地的土壤条件和水资源利用条件,完善的电力、机井配套设施,必要的机械设备和家庭劳动力。

(二)无人工草地(含水浇地)的农牧户,在水资源承载能 力范围内,可新开发人工草地50亩;已有人工草地(含已有水浇地)不足50亩的,在立地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扩建到50亩,已有成熟水浇地50亩以上的农牧户不准新开发人工草地。

第六条 对开发人工草地的具体要求:

(一)新开发人工草地后,按规定标准建造防护林带,避免因开发人工草地引发草牧场沙化、退化。

(二)新开发人工草地,应采取节水灌溉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

(三)凡新建或扩建的人工草地,主要种植以苜蓿为主的多年生优质牧草或青贮、饲料玉米,一律禁止种植经济作物,否则不得开发。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严禁开发人工草地:

(一)天然割草场、优质草牧场;

(二)林地和湿地;

(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开发的地区;

(四)有土地权属争议、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五)土质、土壤条件不适宜开发人工草地的地区;

(六)超出水资源承载范围,不能继续开采地下水,不能满足人工草地灌溉的地区;

(七)享受人口转移政策或不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户,不得开发人工草地。

第三章 申报审查

第八条 申请建设人工草地的农牧民,需持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开发人工草地申请书,向本嘎查村委会申请并填报《人工草地建设申请表》。嘎查村委员会对申请人填报的《人工草地建设申请表》,严 格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和全旗人工草地 年度建设计划要求,到实地进行核实,并对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有无矛盾纠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政策限制或禁止开发区域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建设条件的农牧户予以备案。

第九条  嘎查村委会对本年度申请开发建设人工草地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开发人工草地的农牧户,经嘎查村委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核。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嘎查村上报的人工草地建设名单、建设面积情况进行复核,组织镇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人工草地建设条件的,应用 GPS 予以打点确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人工草地建设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旗林业局、水务局、草原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对镇人民政府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并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镇人民政府、旗林业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旗草原执法局对人工草地建设所有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审查结果反馈至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嘎查 村委会下达年度人工草地建设通知(附人工草地名单及面积),由嘎查村委会告知申请人方可建设人工草地。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按照“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电 配套、节灌化”的标准进行科学合理规划,防护林建设主林带为两乔两灌,带宽3米以上,与主风向垂直,副林带以灌木为主,选用抗病虫抗旱树种,逐步建成生物围栏。节水措施主要包括滴管、渗灌、喷灌、膜下灌等。

第十四条 建设人工草地,原则上由申请人亲自办理,各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查时,需经办人、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名。

第四章建档备案

第十五条  嘎查村委会、镇人民政府、旗水务局、林业局、草原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分别对人工草地建设材料进行整理、建档。

第十六条  档案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申报材料、嘎查村委员会初审意见,镇人民政府复核材料,林业、水利、草原等部门的审查材料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人工草地建设实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电话:0477-7627581,设举报信箱(电子邮箱:etkqqcyzfj@126.com),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嘎查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人工草地进行全程监管,对私自改变开发位置、私自扩大开发面积、私自改变种植性质、私自打井者,一经发现,及时报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对构成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超越审核权限、不履行审核、审查、监管职责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旗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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