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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2021年第一批退出公租房源的分配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10 16:09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85号)以及《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鄂前政办发〔2015〕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稳定就业创业无住房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不同群体的实际以及我旗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情况,制定分配实施方案。

  一、分配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将分配对象、分配房源(房屋坐落及房号)、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通过张贴公告、媒体公示等方式进行公开,现场邀请公证部门全程参与分配工作,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分配房源 

  本次分配房源为我旗敖勒召其镇住房保障性安居小区、民生小区(和泰小区、敖镇政府对面民生小区三期)近期退出房源,共有25套

  三、分配对象及条件 

  (一)本次配租家庭范围

  截止至2021年118日,经我旗社区、镇政府、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三审三公示”通过的以下四类符合申请公租房家庭: 

  1.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低保户。

  2.一、二级残疾人家庭

  3.我旗在岗青年教师。

  4.鄂前旗马兰英才。

  (二)住房要求

  申请人员应在我旗建成镇区内(敖镇、上海庙镇、城川镇、昂素镇)长期租住、借住。

  (三)财产、收入要求

  本次配租的申请人员应无住房产权和土地产权、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我旗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工作要求

  稳定就业:申请人应在我旗建成镇区内长期务工,若所有申请人员均长期务农或长期在外地务工则不纳入审核范围。

  无业人员:根据《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仅限符合廉租房标准的我旗城镇低保家庭、孤老病残人员等应保尽保对象。

  )其他基本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申请人若无完全民行为能力,须专门监护人代理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分配程序 

  本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用实物配租办法(指政府向住房困难且符合申请条件并经批准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分配方式:

  1.由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组织现场公开抓阄分配,先进行顺序号的抓阄工作,再按照顺序号进行房源号的抓阄工作分配房源共22套。(住房保障中心分配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一、二级残疾人家庭、鄂前旗马兰英才。)

  2.由旗教体局组织分配剩余3套房源,并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教体局分配对象为我旗公租房申请轮后库中的在岗青年教师)。

  抓阄时间:2021年12日,上午09:00点 

  抓阄地点:鄂托克前旗综合办公楼2楼会议室

  注意事项:1.参与抓阄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抓阄必须提供委托证明,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为减少人员集中,降低疫情防控风险,每户参与抓阄的家庭仅限1人入场,并全程佩戴口罩。

  五、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携带所抓房源号7个工作日内到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缴纳租金、保证金(一次性收取保证金2000元/户)和供暖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协议》。凭租赁合同到敖镇保障性安居小区物业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领取房屋钥匙。 

  签订协议地址:鄂前旗敖镇综合办公楼239室 

  六、分配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承租户应按年度向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服从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安排,定期缴纳入住后的租金、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2.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暖、天燃气等配套设施设备齐全,达到投入使用条件,入住后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户担负。 

  3.敖镇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标准为3.5元/月·平方米,1元/月·平方米(如有变动及时告知用户)房屋权属政府所有,住户不得进行交易、互换、抵押、转租或改变用途等其他行为。 

  4.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会同民政、残联和社区等相关单位成入户调查工作组,不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进行调查了解。承租户如有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它住房,或经济状况有明显改善,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腾退承租房屋,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市场价格收缴租金。 

  、本方案由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申请公租房人员拟分配名单(不含青年教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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