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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访谈旗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任鹏

作者:张晓庄 来源:鄂前旗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10-19 13:47

  主持人:大家好!今天做客在线访谈栏目的是鄂托克前旗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任鹏同志。任书记,您好,欢迎您来到本期在线访谈栏目!

  任鹏: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通过在线访谈栏目这个平台与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首先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的方向是什么?

  任鹏:2021年,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新时期“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聚焦“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总基调,深入贯彻落实旗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将党代会精神与当前重点工作、谋划明年结合起来,大力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着力打造全旗生态文明新样板。

  主持人:我旗水土流失状况您能简单介绍一下吗?

  任鹏:历年共开展过3次全国土壤侵蚀遥感调查,下面我通过几组数据带大家了解全旗水土流失现状。

  1995年,根据第一次全国土壤侵蚀遥感调查,鄂托克前旗水土流失面积为8625.90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70.58%。其中,水力侵蚀面积1083.62平方千米,风力侵蚀面积7542.28,分别占土壤侵蚀面积的12.56%和87.44%。

  2002年,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壤侵蚀遥感调查,鄂托克前旗水土流失面积为8625.90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70.58%。其中,水力侵蚀面积1083.62平方千米,风力侵蚀面积7542.28,分别占土壤侵蚀面积的12.56%和87.44%,相比较1995年遥感数据,基本没有变化。

  2011年,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情况公报》,鄂托克前旗土壤侵蚀总面积为4166.66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34.09%。其中,水力侵蚀面积为650.00平方千米,风力侵蚀3516.46平方千米,分别占土壤侵蚀面积15.6%和84.4%。

  主持人:我旗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您能简单介绍一下吗?

  任鹏:1980年从原鄂托克旗分设后就开始组织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从时间节点上大概划分为了四个阶段:1980—1996年为地方组织群众治理阶段,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达到131.49万亩;1997—2011年为从无到有的突破阶段,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达到324.6万亩;2012—2016年为从小到大的发展阶段,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达到445.83万亩;2017年—至今为从旧到新的转型阶段,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达到507.99万亩。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逐步完成了由单项措施向综合措施的转变、由地方组织群众治理向国家重点水土保持项目结合群众治理的转变。多年来,我局组织实施黄河上中游重点防治工程、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和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返还治理工程等水土保持项目,使全旗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呈现出全面发展、协调推进、效益彰显的新态势。

  主持人:我旗当前的水土保持工作是如何落实“水利行业强监管”要求的?

  任鹏:我们紧紧围绕“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要求,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文件规定,全面加强对我旗境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足额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在上级水利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采用“人防+技防”的工作方式,利用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全面加强对境内违规建设项目图斑的排查力度,及时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义务、落实水土保持责任。从而,大幅度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效率,有效的遏制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主持人:经常看到标语“保持水土 人人有责”,这怎么理解啊?

  任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换句话说,就是“保持水土,人人有责。”

  首先,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就是包括对人人都有对现有水土资源进行保护,对自身生产建设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进行预防和对已经产生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其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保护水土资源预防水土流失是全社会的普遍义务。水土资源是全民族共有、全社会受益的资源,是需要留给子孙后代永续利用的资源。因此,预防流失,保持水土,人人有责。二是全社会都有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对于目前已经存在的水土流失,包括因自然因素形成的或历史上生产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需要全社会承担治理的义务。三是对于使用已存在或正在产生水土流失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土地上采取一定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使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使水土资源能够持续利用;四是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建设活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对已经造成的水土流失,有义务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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