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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3 08:21

  一、鄂托克前旗旗情概况
  二、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简介
  三、鄂托克前旗10条重点招引产业链
  1.新能源产业链
  2.绿氢储能产业链
  3.新能源重卡产业链
  4.化工产业链
  5.废物综合利用及新材料产业链
  6.绿色农畜产品深加工产业链
  7.文化旅游产业链
  8.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链
  9.人才、科技赋能产业链
  10.基础设施建设及数字经济产业链
  四、鄂托克前旗支持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
  五、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六、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七、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八、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和退出机制
 
 
  鄂托克前旗旗情概况
  鄂托克前旗位于鄂尔多斯市西南部,蒙陕宁三省区交界处,全旗总面积1.22万平方公里,辖4个镇、1个自治区一类园区、68个嘎查村、17个社区,常住人口9.3万人,获评全国文明县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旗、国家园林县城、国家卫生旗、全国科普示范旗、“首批全国社会治理创新优秀地区”等10多项“国字号”荣誉,上榜中国西部百强县。
  2022年,鄂托克前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抓项目、重落实、促发展”攻坚年行动,有力应对疫情、旱情、汛情叠加冲击,全力推进“四区”建设,主要经济指标呈现“稳中快进、进中提质”的良好势头。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4.1%、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7.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2%、财政收入同比增长39.9%、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4.3%和7%,其中,地区生产总值增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量3项指标稳居全市第一位。2023年,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力争突破3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突破130亿元;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突破20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7.4亿元,增长4%;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56833元和27913元,分别增长5%和7%。
  这里是一块资源富集、生态优美的红色热土。这里资源富集、物华天宝,煤炭远景储量500亿吨以上,天然气远景储量约1.32万亿立方米,石油远景储量1.8亿吨,盐、芒硝、石膏、方沸石、优质紫砂陶土等储量丰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景十分可观。境内红色文化熠熠生辉,荟萃了草原、湿地、沙漠、河谷、遗址等各类旅游形态,享有内蒙古“浓缩之地”的美誉,建成国家4A级旅游景区3个、3A级旅游景区1个,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为这块热土奠定了发展之基。
  这里是一片产业兴旺、基础厚实的壮美草原。工业引擎作用显著增强,电力外送通道、配套电厂等一大批重大项目竞相迭起,内蒙古第一台百万机组并网发电,煤炭、煤化工、天然气年产量分别达2437万吨、65万吨、63.92亿立方米,风光火储、风光氢储一体化全产业链正在打造双碳实践先行区;农牧业发展势头持续强劲,带有鄂托克前旗地理标识的农畜产品走向全国,牲畜存栏量突破200万头只,羊绒产量达330吨,蔬菜产量达10.9万吨,正在打造乡村振兴样板区;现代服务业后发优势凸显,红色培训、红色研学风生水起,以“红色”为内涵的全域旅游全面铺开,“1+6”红色培训教育基地带动5000多名农牧民融入红色产业,累计承接全国各地学员游客67.8万人次,红色旅游入选全国红色旅游发展典型案例,城川红色文化旅游区获评国家4A级景区,全旗年均接待游客达到115万人次、旅游收入近4.6亿元,正在打造红色文化传承区。
  这里是一方开放包容、商机无限的创业福地。地处蒙陕宁能源化工“金三角”经济板块连接点、呼包鄂银榆经济圈重要一极,旗境内的S216线、敖东高速等东接包茂、南连青银、西衔京藏、北通荣乌,三新铁路、新上铁路纵贯南北东西,鄂前旗通用机场全面通航,南北互联、内外通达、陆空衔接的立体化交通网络,赋予了鄂托克前旗不可多得的发展机遇。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全方位深化与宁夏银川市和陕西榆林市的互融合作,正在打造区域合作示范区。
  大风起兮春潮涌,正是扬帆破浪时!2023年,鄂托克前旗将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各项部署要求,见行见效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自治区的“五大任务”和“模范自治区”建设任务,以及市“三个四”目标要求,拿出“满格”状态、“提格”标准、“真格”举措,全面开启“转型跨越之年”,持续推进“四区”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展现“奋进鄂前旗”崭新风采。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简介
  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规划面积1800平方公里,含煤面积1154平方公里。国土空间初步划定园区开发边界面积为11.17平方公里,其中,已建成3.39平方公里。截至目前,园区已引进国家电网、中国烟草、国家能源、山东能源、山西晋煤和华星新能源等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30多家、重点项目40多项,累计完成投资约887.5亿元(其中,工业项目完成投资约670.5亿元,基础设施完成投资约217亿元)。
  一、经济指标方面。2022年,完成工业总产值263.36亿元,工业增加值139.6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69.01亿元,完成税收32.28亿元。预计2023年底完成工业总产值290亿元,工业增加值14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73亿元,完成税收33亿元。
  二、基础设施方面。供水:跨宁蒙两区建成了引黄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能力40万立方米/日,分二期建设。一期20万立方米/日工程已建成,总投资9.6亿元,工业用水得到保障。供电:建成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等不同等级的输变电站17座,安全供电得到保障。交通:建成园区内部连接道路125.18公里,三新铁路、敖银公路、电厂区重载公路、敖东高速等交通干道与宁夏宁东基地、银川滨河新区的跨区连接道路全部打通,电厂铁路专运线、园区西部铁路、鄂尔多斯南部铁路加快建设,四通八达的园区路网体系正在形成。配套设施:已建成配套渣场、煤炭物流园、垃圾处理厂,其中,配套渣场项目,总投资10.9亿元,规划占地面积6202亩,设计总库容6024万立方米,共划分为6个填埋区和1个综合利用区。已建成一期工程,占地面积618亩,库容500万立方米。煤炭物流园项目,总投资约15亿元,总占地面积2.61平方公里,设计煤炭吞吐量5000万吨/年,分两期实施,一期总投资3亿元,设计吞吐量2000万吨/年。垃圾处理厂项目,设计库容52万立方米,使用年限12年,日处理垃圾85吨。污水处理厂项目,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5.5万立方米/日,分两期建设,一期为2万立方米/日,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城镇建设:上海庙镇镇区规划面积21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11平方公里,9种管网一次性下地,市政道路52公里,园区绿化面积1928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60.18%。镇区人口28700人,其中常住人口(产业工人)18768人;建成小区12个,共有房屋6463套,入住率85%;在建住宅小区1个(即上海庙镇五期移民保障性住房工程),建筑总面积16.84万平方米、46栋楼,其中保障性住房1224套、幼儿园1所、服务中心1处(目前,已建成幼儿园及20栋楼; 2023年,对已完成的20栋楼实施收尾工程)。
  三、煤炭产业方面。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分布面积4000多平方公里,预计远景储量500亿吨以上,已探明地质储量143亿吨,面积约1154平方公里,共划分为14个井田,规划总生产能力6130万吨/年。目前,已核准煤矿9座,地质储量44.47亿吨,核定产能3590万吨(包括核增产能),2022年原煤产量2437万吨,已建成7座,分别为:长城1号180万吨/年,长城2号120万吨/年(正在技改,技改后产能达到400万吨/年),长城3号500万吨/年,长城5号180万吨/年,长城6号150万吨/年,榆树井380万吨/年,新上海1号400万吨/年;规划建设2座,分别为:巴愣煤矿800万吨/年、鹰骏一号煤矿600万吨/年。宁煤集团(国家能源占比51%,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占比49%)与中国双维投资公司(中国烟草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作的煤矿有5座,设计总产能2500万吨/年,分别为:鹰骏一号600万吨/年,鹰骏二号600万吨/年,鹰骏五号400万吨/年,马兰煤矿400万吨/年,陶利煤矿500万吨/年。目前鹰骏一号矿井正在办理采矿证等手续,鹰骏二号矿井正在编制可研报告,其余煤矿暂未开始办理手续。
  煤炭固体废弃物方面,园区每年产生粉煤灰300万吨,脱硫石膏120万吨,冶炼渣30万吨,煤矸石530万吨,疏干水存量60万立方米。
  四、煤电产业方面。已建成投用上海庙——山东特高压直流外送通道,工程总投资221亿元,线路全长1230公里,输电能力1000万千瓦,先期配套4个2×100万千瓦火电项目(盛鲁电厂、国电双维电厂、国能上海庙电厂、长城电厂)。盛鲁电厂2台机组、国电双维电厂2台机组已建成并网发电,国能上海庙电厂3号机组已建成投产。预计2023年上半年剩余3台机组全部建成投用。8台机组全部建成后,预计年供汽量1400万吨,可供热面积9600万平方米。
  五、新能源及配套产业链方面。风能方面:风电年利用小时数超过2500小时,年均风功率密度较高,属于一类风能资源区。光能方面:年平均日照时数3000小时,太阳能资源丰富程度属于B级地区,非常适合建设大型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土地方面:可开发光伏土地为70万亩(不含5000亩以下土地)、发电能力约2100万千瓦,可开发风电土地200万亩(不含5000亩以下土地)、发电能力约500万千瓦。项目方面:①深能制氢项目开工建设,共配置新能源50万千瓦,制氢6000吨/年。②与广州国鸿集团佛山生产基地、深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燃气集团、东风柳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考察对接氢气储备运输、氢燃料电池、氢气重卡生产等氢能下游产业项目,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③鄂尔多斯国电润阳50万千瓦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绿色供电项目,建设风电30万千瓦/年,配套储能7.5万千瓦,光伏20万千瓦/年。④润阳悦达光伏装备制造全产业链科技示范项目正在加速建设,一期多晶硅项目2023年10月建成运行。
  六、煤化工产业方面。恒坤化工260万吨/年捣固焦及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年产260万吨捣固焦装置,综合利用余气建设年产2×1.2亿Nm3(读:标方)液化天然气装置,综合利用焦化副产品建设年产30万吨焦油深加工和10万吨苯加氢装置。竣工后可实现产值50亿元,税收约6亿元。华星40亿立方米煤制气项目,厂前区3月1日进场施工,正在开展场地平整工作,月底厂前区施工队进场;后三批用地范围已确定,准备开展用地报批组件,用地批复后化工区厂平开始。
  七、天然气产业方面。境内天然气分布面积7223平方公里,已探明天然气远景储量约1.32万亿立方米,2022年天然气产量63.92亿立方米,今年天然气产量预计突破65亿立方米。已建成液化天然气项目产能118万吨/年(时达绿能一期20万吨/年、森泰一期28万吨/年、雅海一期60万吨/年液化天然气项目、时泰10万吨/年),正在建设产能60万吨/年(天利丰一期20万吨/年、科思一期40万吨/年液化天然气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200万吨/年(雅海二期100万吨/年,科思二期60万吨/年,天利丰一期40万吨/年液化天然气项目)。
 
  鄂托克前旗10条重点招引产业链
  一、新能源产业链
  (一)产业现状
  1.火电方面。上海庙至山东直流特高压±800输电通道于2015年12月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并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投用;2016年4月,总规模1000万千瓦的配套电源建设规划获得国家能源局批复,先期列入规划的4个2×100万千瓦电厂已全部核准并开工建设,其中盛鲁电厂已于2020年9月建成投产;国电双维1#、2#、3#机组建成投产,4#机组和长城电厂2台机组正在加快建设,计划2023年上半年全部投产。
  2.新能源方面。已建成项目:佳源新能源有限公司15MW(兆瓦)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于2021年12月并网发电,截至目前,累计发电量380万千瓦时;润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33MWp(兆瓦)生态农业光伏发电项目,于2015年12月并网发电,截至目前,累计发电量29745万千瓦时。正在推进项目,一是润阳悦达光伏装备制造全产业链科技示范项目已开工建设,一期预计10月份建成。二是蒙西鄂尔多斯采煤沉陷区新能源项目,正在积极推进前期手续办理,预计年底并网发电。三是2022年91MW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已全部完成备案,正在办理项目开工前手续;鄂托克前旗首个嘎查(村)能源转型——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正在安装光伏板。
  (二)招商重点
  重点引进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全产业链项目。重点发展石英砂——工业硅——多晶硅/单晶硅——金锭/硅片——光伏电池、光伏玻璃、背板、EVA胶膜等组件;风机整机、叶片、塔筒以及齿轮箱、轴承、变桨变频控制系统、机舱罩、法兰、定转子等零部件装备制造产业链。
  二、绿氢储能产业链
  (一)产业现状
  目前,已引进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光伏制氢项目,规划建设250MW光伏发电站;制氢量6000吨/年的制氢及氢能综合利用站及配套设施。光伏电站年均发电量约4.7亿千瓦时,其中80%以上用于制氢站制氢,年制氢规模约6000吨,总投资约16亿元,目前项目正在加速建设,预计2023年6月底建成投产。
  (二)招商重点
  重点发展氢气制取——存储——运输——应用一体化,绿氢+化工融合产业,焦炉气、电石炉尾气——氢气——储运与加注设备——加氢站,二氧化碳捕集——加氢——甲醇、乙二醇等产业链;发展质子交换膜、电催化剂——膜电极——燃料电池电堆——燃料电池系统,锂材料、石墨材料、碳材料、硅碳负极——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锂电芯——锂电池模组——动力充电站,废旧电池分解以及再利用等产业链。
  三、新能源重卡产业链
  (一)基本情况
  依托我旗正在建设的深能250兆瓦光优制氢项目,计划配套引进300辆氢燃料电池重卡,同时,正在进行新能源充电桩、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布局,为实施新能源重卡替代工程提供基础支撑。
  (二)产业链缺口情况
  新能源重卡、矿用车、专用车项目,电机控制器——整车控制器制造项目。
  (三)招引思路和意向企业
  一是依托上海庙经济开发区运输市场需求,通过参与电厂,煤矿招标等方式,采购、引进新能源重卡运输车队,有序对煤矸石和运渣车辆进行替代。
  二是探索引进电机控制器——整车控制器制造等新能源汽车制造项目。
  意向企业:专门针对电动汽车成立的电机企业,如精进电动、上海电驱动、上海大郡、深圳大地和、天津松正等。
  四、化工产业链
  (一)产业现状
  1.煤炭方面,上海庙井田面积1154平方公里,共有14个井田,规划总生产能力6130万吨/年,煤矿平均深度约300米至500米,厚度2.2米至3米,煤种主要有褐煤、肥煤两大类,其中,褐煤4000大卡/吨,约335元/吨;肥煤(三分之一配焦煤)6300大卡/吨,约1550元/吨。目前,已核准煤矿9座、核定产能3590万吨,已建成7座煤矿,核定年产能2190万吨(榆树井380万吨、新上海1号400万吨、长城1号180万吨、长城2号400万吨,长城3号500万吨,长城5号180万吨,长城6号煤矿年产能150万吨),规划建设2座(巴愣煤矿,年产能800万吨;鹰骏一号煤矿,年产能600万吨)。
  2.煤化工方面,已建成项目1个,即恒坤化工焦化一期130万吨/年捣固焦项目,于2011年9月底建成投产,主要产品为焦炭、粗苯、焦油、LNG和蒸汽。2022年,累计完成焦炭产量102.08万吨、焦油0.66万吨、粗苯1.73万吨、液化天然气49.02万吨。正在建设项目2个,恒坤二期260万吨焦化多联产总体规划项目概算投资107.73亿元,当前开工建设的260万吨焦化项目概算投资40亿元,项目由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总体设计,截至目前已完成投资15亿元,计划2023年8月份首期两座焦炉烘炉试生产;同时,立足于焦炉煤气、粗苯、焦油等三条产品链实施延链补链项目,概算总投资67.73亿元,最终形成甲醇、丙烯酸、各类油品、沥青以及尼龙66等产品。以上规划项目建成后,连同已投用的恒坤一期项目将形成390万吨焦炭、60余万吨新材料(20万吨LNG,20万吨乙醇,6万吨针状焦,4.4万吨重质沥青,5.8万吨焦化萘油,8.24万吨尼龙66)总体产能规模,年可消耗本地煤480万吨,实现营业收入208亿元,利税30亿元,解决就业岗位1500个。
  华星4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总投资253亿元,一期20亿立方米煤制气项目已于2022年3月16日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一期工程厂前区于2022年11月28日开工建设,预计2025年年底建成投产。项目全部建成后,预计年产天然气20亿标准立方米,副产焦油23.83万吨/年、中油24.94万吨/年、粗酚7.90万吨/年、石脑油7.47万吨/年、硫磺5.70万吨/年、硫酸铵13.50万吨/年、液氨1.72万吨/年。
  3.天然气方面,世界级整装天然气田苏里格气田22%以上分布在我旗境内,总储量约8508.81亿立方米,其中探明地质储量6447.81亿立方米,基本探明地质储量2061亿立方米。已建成天然气井4300眼,2022年天然气总产量达63.9亿立方米;2023年计划新打天然气井360眼,天然气总产量达65亿立方米,LNG产量达到73万吨;到“十四五”末,预计天然气年产量达70亿立方米,LNG产能将达到378万吨。具体为:已建成LNG项目(118万吨/年):时泰10万吨/年,时达绿能一期20万吨/年,森泰一期28万吨/年,雅海一期60万吨/年。在建LNG项目(60万吨/年):天利丰一期20万吨/年,科思一期40万吨/年。拟建LNG项目(200万吨/年):科思二期60万吨/年,雅海二期100万吨/年,天利丰二期40万吨/年。
  (二)招商重点:重点发展煤焦油——焦油沥青——针状焦——负极材料、高功率电极、碳纤维以及高附加值的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精细化学品,粗苯——精苯——己内酰胺——己二酸——尼龙等下游产业及产品,焦炉气——乙二醇——聚酯——涤纶;重点围绕LNG产、储、供一体化项目建设和制氢、合成气、制乙炔、制氢氰酸、工程塑料、醋酸纤维、玻璃纤维、氨纶纤维等项目;重点发展煤制气及下游产品等产业链;开发“边远”油气井。
  五、废物综合利用及新材料产业链。
  (一)产业现状
  1.电厂和煤制气项目灰渣方面,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配套渣场项目,总投资10.9亿元,规划占地面积6202亩,设计总库容6024万立方米,共划分为6个填埋区和1个综合利用区。已建成一期工程,占地面积618亩,库容500万立方米。2022年,共收储电厂固废286万吨,其中粉煤灰167万吨,脱硫石膏75万吨,炉渣44万吨;预计2023年,可收储电厂固废400万吨,其中粉煤灰250万吨,脱硫石膏90万吨,炉渣60万吨;预计到2025年,收储电厂固废1400万吨(其中粉煤灰820万吨,脱硫石膏370万吨,炉渣210万吨)。
  2.现已建成煤矿7座,核定年产能2190万吨。2022年,共产生煤矸石530万吨。随着煤矿手续的加快办理,上述煤矿预计今年上半年具备全面释放产能条件,根据煤炭行业生产经验,煤矸石产量约占原煤产量的20%——25%,按最大比例测算,预计每年产生煤矸石约530万吨。
  3.新材料方面,已建成年产9万吨高性能无压烧结碳化硅材料及0.5万吨碳化硅陶瓷制品循环经济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2022年生产碳化硅原料7万吨、碳化硅陶瓷0.4万吨;预计2023年生产碳化硅原料9万吨、碳化硅陶瓷1万吨。
  4.其他方面,2022年,全旗天然气钻井共产生岩屑泥浆15万吨;当前,上海庙矿区每年需处理的矿井疏干水约60万立方米。
  (二)招商重点。利用电厂粉煤灰、脱硫石膏、煤矿煤矸石和油气井油污泥,重点发展粉煤灰、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发泡墙体、透水砖等建材,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铝后加工产业链,二氧化碳捕捉及利用,高岭土、石英砂——特种玻璃、耐火材料、陶瓷纤维等产业链。
  六、绿色农畜产品深加工产业链
  (一)产业现状
  1.耕地及森林草原资源情况。我旗空气、土壤、水洁净度高,地处北纬37度优质果蔬经济带,土地资源、水、空气清洁度高,病虫害少,光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是国内难得的优质绿色果蔬种植“处女地”,耕地面积105.76万亩、森林面积897.34万亩、基本草原面积1229万亩。
  2.种养殖情况。截至2022年底,播种面积85.6万亩、粮食产量13.03万吨,瓜果蔬菜种植面积6.68万亩,牲畜存栏量突破200万头只,其中羊193万只、牛7.2万头、猪3.7万头、禽4.34万只。
  3.新型经营主体建设情况。培育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经纪人队伍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组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6家,培育龙头企业21家、经济合作组织516家、家庭农牧场751家,全旗农牧业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9%,耕种播收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是自治区畜牧业机械化示范旗,“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产业模式日趋完善。
  4.品牌培育情况。已成功培育优质农畜产品品牌20个,鄂托克前旗羊肉、牛肉、辣椒、炒米、西瓜5个农畜产品入选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鄂托克前旗羊肉”区域公用品牌2022年成功选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2019年至2020年连续两年被授予中国农业博鳌论坛指定用品,被农业农村部评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并入选全区地标运用促进工程项目,荣获全区农牧业品牌故事大赛一等奖,在鄂尔多斯市第一届品牌发展大会中被授予“鄂尔多斯市具有影响力品牌”称号,成为我旗农畜产品的一张新名片,品牌效益逐步显现。
  5.市场建设情况。建成三段地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城川农畜产品交易市场等一批规模化、现代化、标准化的大型农畜产品集散中心,是自治区特色农畜产品的西南出口。特别是三段地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年上市羊130万头只,交易额达12亿元,创造直接利润6000多万元,被农业部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定点市场”。
  (二)招商重点。持续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种植业“稳粮优经”、畜牧业“扩绒增肉兴奶”方向,通过重点扶持发展粮食、肉羊、肉牛、绒山羊、果蔬、饲草料、奶业和绒毛八大主导产业,大力发展特色农牧、现代物流、数字乡村等产业。鼓励发展产业联盟,注重人才引进和技术引进,推进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园,拓宽销售渠道,形成“标准统一、供需衔接”的闭环产业链。重点发展肉羊肉牛等肉类精深加工,常温酸奶、蒙式奶食等传统乳制品加工,林果种植——食品加工——生物提取——化妆品和营养保健品等产业链,建设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七、文化旅游产业链
  (一)产业现状
  1.场馆建设及运营情况。建成延安民族学院城川纪念馆、三
  段地革命历史纪念馆、阳早寒春三边牧场陈列馆等7个革命纪念场馆,建立起100多人的红色研学教师团队,建成农(牧)家乐定点接待户186户,形成了“培训承接、集团服务、部门联动、资源共享”多元化的保障体系。2017年7月以来,累计共承接来自北京、广西、海南、湖南、深圳、新疆、甘肃、宁夏、陕西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各盟市、旗县等主体班次1863期79644人,其他培训班及学习团队10597个59.8万人次,培训学员总数67.8万人次。
  2.旅游景区建设情况。我旗境内红色文化、民俗文化熠熠生
  辉,荟萃了草原、湿地、沙漠、河谷、遗址等各类旅游形态,享有内蒙古“浓缩之地”的美誉,建成马兰花草原旅游区、大沙头生态文化旅游区、城川红色旅游区3个国家4A级旅游景区,3A级旅游景区1个(三段地革命历史纪念馆),文旅产业已成为乡村旅游和农牧民增收新的增长点。红色旅游入选全国红色旅游发展典型案例。
  3.红色研学培训情况。建成以延安民族学院城川纪念馆为中
  心,以三段地革命历史纪念馆、阳早寒春三边牧场陈列馆、城川红色国际秘密交通站陈列馆、王震井纪念园、马良诚顾寿山烈士纪念陵园、滴哨沟战场纪念园为补充的“1+6”红色教育培训基地。建成投用了城川红色教育集训中心、城川红色拓展基地、鄂尔多斯国防教育展览馆、红十字人道文化传播与生命健康安全教育基地、青少年研学基地、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搭建起了集理论教学、红色研学、军事训练、野外拉练、现场教学、拓展训练等功能于一体的红色培训格局,红色教育培训的承载能力不断提升。目前,全旗共有现场教学场馆8个、体验教学场所8处、精品教学点12个。
  4.上海庙镇特布德新型村庄试点建设工程情况。于2011年开工建设,2018年完成建设任务,建筑总面积25167平方米。目前,已建成平层别墅165栋(120平方米99栋、135平方米37栋、140平方米13栋、145平方米16栋)、综合服务中心1处(已具备使用条件),铺设新型村庄外围柏油马路4.7公里,压设管网3.2公里。已于2019年完成了工程项目审计决算和竣工备案手续办理工作。2022年由瑞禾鑫润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建设内蒙古鄂托克前旗瑞禾鑫润生态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二)招商重点。以红色培训教育基地为载体,培育壮大教育培训和研学活动品牌,放大“红色生态链”带动效应。推进希泊尔草原和大沟湾开发建设,配套高质量供给“吃、住、行、游、购、娱”等多元业态。全面落实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政策措施,持续培育文旅新业态,促进文旅市场消费,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数字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等,形成多业态融合的现代服务型经济。重点发展“文化旅游+休闲度假”“文化旅游+康养”“文化旅游+生态”“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产业链。
  八、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链
  (一)产业现状
  1.生物制药原料方面。2022年,全旗人工种植麻黄产量7000吨、天然麻黄产量1000吨。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我旗建立了“美康麻黄生产研究基地”。盛实百草药业有限公司联合内蒙古新伟药材有限公司等,于2012年在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建立了人工麻黄种植基地,基地总面积1200亩。
  2.蒙药制剂方面。主要以旗蒙医综合医院的蒙药制剂室为主,可生产汤剂、散剂、丸剂3种剂型,年生产蒙药制剂90余批次/100余种,年产量约3000公斤。达到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3.康养企业方面。现有康养企业1家,即鄂托克前旗阿吉泰健康养生园(简称养生园),成立于2014年,是一所集养生养老、康养旅游和休闲度假为一体的综合性民营康养机构,主要有居家式公寓、宾馆式公寓、旅居式公寓3种,共有间房560套、床位1200张;2022年,养生园共提供康养养生服务7.74万人次。
  (二)招商重点。抓住大众对医疗健康产业关注度持续提高和健康产业加快发展的良好态势,发展生物医药、新型医疗设备、医疗健康等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高端生物药品及制品、生物试剂、多肽药物、中药饮片及中成药、蒙医药等,医疗设备及器械、药用辅料及包材、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数字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健康体检或健康咨询服务新业态等产业链。
  九、人才、科技赋能产业链
  (一)产业现状
  1.人才情况。截至2022年底,全旗人才总量达1.26万人,较“十三五”末增长22.33%,占旗域常住人口13.59%。其中,党政人才818人,总体保持稳定;社会工作人才540人,呈现小幅增长态势;农村牧区实用人才1988人,逐年增长;企业经营管理人才398人,高技能人才962人,整体保持平稳;专业技术人才达到6448人,较“十三五”时期增加1200人;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1468人。全旗人才素质明显提高,人才结构持续优化。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18.05%以上。
  2.人才平台情况。全旗共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7家,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7家(鄂尔多斯市恒丰节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坤化工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长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吉万农牧民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长城五号矿业有限公司),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2个(蒙古高原绒山羊高效生态养殖研究院士专家工作站、内蒙古上海庙矿业院士工作站),培育旗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6个,其中自治区级1个(红色教育培训基地)、市级1个(职教园区产教基地)、旗级4个(医养结合创新创业基地、巾帼英才创新创业基地、北极神绒牧业研究所试验基地、宏野校企合作共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广泛搭建人才干事创业平台,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社工人才培训基地、各镇乡村振兴人才工作站4个、瑞康农牧业专家服务工作站、“白飞虎”等名医工作室3个、名师工作坊12个、智慧农业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6家、自治区级技术研发中心1家、星创天地和众创空间等各类平台30多个。乡村振兴优秀人才15名,乡村振兴创新创业人才团队5个。人才引领带动效应逐步显现,人才创新创业、施展才能的舞台更加广阔。建设专家公寓、人才公寓及教师周转房2处,占地面积分别为693.23平方米和568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1964平方米和3474平方米,可同时满足81名专家人才的短期住宿需求。
  (二)招商重点。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全面实施鄂尔多斯“科技新政30条”“人才新政30条”,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布局人才链,实现产业、人才高效链接。实施“马兰英才”品牌战略,扎实推进人才强旗工程,完善人才集聚、培养、奖励政策体系,优化升级平台载体,促进人才链与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合,营造充满活力的人才发展环境。实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行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为加快布局“源网荷储氢”“风光氢储车”新能源装备制造等产业链赋能,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清零”行动、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
  十、基础设施建设及数字经济产业链
  (一)产业现状
  1.通航产业方面。2019年7月,我旗建成投运了鄂尔多斯
  市首个通用机场,飞行区等级为2C,为A1级通用机场。目前,已开通鄂前旗至鄂尔多斯、至呼和浩特2条航线,鄂托克前旗至鄂尔多斯航班,由最初的每天2班加密至每天往返各3班,鄂托克前旗至呼和浩特航班每天往返各1班,同时推出鄂托克前旗经鄂尔多斯国际机场中转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长沙、天津、温州、邯郸、佛山、珠海、济宁、烟台、合肥、南昌、南阳、长春、石家庄、南京、大连、厦门、乌兰浩特等18个城市的中转航线。截至2023年1月底,累计完成短途运输1741架次,运送旅客7438人次。同时,陆续引进了内蒙古翔瑞、航天时代飞鹏(中国航天和丰鸟航空合资)2家航空企业进驻,现已开展航校训练飞行3110小时、22560架次,无人机试验飞行201小时、196架次。为持续提升通用机场通达和保障能力,2021年10月实施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在原有跑道基础上,向西单向延长1000米,总长度达到2200米,飞行指标由2B升级为3C。新增夜航运力,增设停机位6个,可停放飞机11架;同时设若干滑行通道,满足各类飞机滑行需求。现已获得中国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颁发的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2.公路方面。全旗已建成公路总里程3825公里,形成了东接包茂高速、南连青银高速、西衔京藏高速、北通荣乌高速四通八达的公路运输网络。
  3.铁路方面。已建成铁路7条(干线铁路2条:三新铁路、陶鄂铁路;铁路专用线4条:盛鲁电厂专用线、国电双维电厂专用线、榆树井专用线、新上海庙一号专用线;联络线1条:宁东联络线),通车总里程达到270.3公里,其中三新铁路北与东乌铁路(东乌铁路东起伊旗海勒斯壕,西至鄂托克旗棋盘井)连接,南与宁夏宁东铁路连接,实现了与太中银、包西、包神、包兰、浩吉等自治区、市重点铁路连通。目前,我旗正在积极推进3条在建铁路项目,建成后全旗铁路通车总里程可达396.052公里,其中在建的鄂上铁路建成后,可与先期建成陶鄂铁路相连,进而通过新恩陶铁路实现与伊金霍洛旗、东胜区等鄂尔多斯优质煤炭、煤化工产品产区的高效连接。
  4.数字经济方面。2016年12月底,我旗率先建成全区首家旗县级大数据中心,围绕构建“一平台,一张图,六大库,N个应用”的智慧鄂前旗建设体系,强化数据安全保障,夯实数据基础底座,稳步推进数据集聚、数据分析、数据应用。全旗信息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全旗出口总带宽达到128G,建成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保标准第三级的标准化机房,搭建政务云平台,满足全旗政务信息化硬件支撑及网络系统稳定运行;产业数字化融合步伐不断加快,同时向着产城融合深度智慧发展方向,以发展“农牧业大数据”“能源大数据”等产业为重点,智慧城市、智慧农业等智慧化项目不断推进,以5G、AI、云、IOT为基础,建设数字化平台、智慧应用等可实现全面感知、泛在连接、智能进化、绿色高效及业务增值。作为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建设地区,致力于全面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在农牧业等各领域的深度融合和广泛应用,一批研发中心、工作站、实验室相继落地,农牧业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9%。现代化治理水平逐步提高,城市公共区域视频覆盖率超过80%,“i前旗”手机APP成为区域综合治理服务平台,智慧医疗、智慧政务、智慧综治等社会化应用成效显著,数字鄂托克前旗正在成为驱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二)招商重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引资引智工作。依托我旗通航产业资源丰富和空域使用资源优越,积极拓展航空服务新业态,重点发展试验试飞、通航运营与服务、航空教育培训、航空物流运输等航空产业链。大力发展智慧城市建设、智慧农牧业、工业数字转型、数字服务业等,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多点产业支撑、多元优势互补、多极市场承载的数字经济、电子商务体系。打造开发区、物流园区等一批信息化产业园,形成集群效应,引领全旗信息产业发展。重点发展“农牧业大数据”“能源大数据”等产业,同步发展智慧矿山——智慧交易——智慧物流——智慧工厂、人工智能、软件服务业、物联网、平台经济等大数据产业链。
 
  鄂托克前旗支持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和旗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突出投资强度、科技高度、链条长度、环保程度、能耗限度,加强产业链精准招商引资”的安排部署和“新能源产业重要节点”发展定位,以“双碳”目标倒逼结构调整,以能源转型带动产业转型、新兴产业发展引领动能转换、现代服务业升级优化产业体系,紧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行业领先企业、大型央企等,大力开展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为实现旗域经济总量翻番目标蓄力,加快推进“四区”建设。根据《鄂尔多斯市支持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鄂党发〔2022〕3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重点产业支持奖励。对新引进且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集群分类目录》(详见附件)的企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奖励。自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并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按照“第一类企业(项目)前五年100%,第二类企业(项目)前三年100%、后两年80%,第三、四类企业(项目)前五年100%”的比例奖补投资企业;在此基础上,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旗本级留成部分不少于20%的奖补企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实际投资达到50(含)—1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实际投资达到10(含)—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此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0%的追加奖励,全部用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企业总部经济奖励。在我旗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综合型(区域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且年纳税在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500万元;在5(含)—10亿元,且年纳税在6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0万元;在1(含)—5亿元,且年纳税在4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以上三个等次,在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0%的追加奖励。在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纳税金额的40%给予奖励。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和行业细分领域前5强企业的总部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四条  现代服务业扶持奖励。对新引进的文化旅游、商业综合体、仓储配送、现代物流(含网络货运企业)、金融服务、生物医药及康养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自企业注册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在本政策执行期内,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奖补企业(项目)。对在我旗注册、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旗的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资金的0.1%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土地资源节约奖励。对新引进的投资超亿元制造业企业(项目),实施“亩均效益”评价。在本政策执行期内,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亩均收入的,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且亩均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绿色低碳转型奖励。对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项目),自项目建成后,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同口径能耗(标准煤/吨)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30%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低于40%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低于50%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2022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的,单位工业增加值年度同口径能耗每降低10%,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专精特新支持奖励。对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已认定和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专精特新”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贷款,按实际放款日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企业技改扩规奖励。对2022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且入统的既有规上企业(项目),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的技术类改造项目,按上年度设备购置费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或者按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第九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项目引进前,与旗人民政府(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投资方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商会、协会等法人机构和自然人(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成落地后,经企业与旗人民政府(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共同认定,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外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额(仅限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的6‰给予奖励,以上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强化生产要素保障。对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集群分类目录》并签约的企业(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产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照项目所在地基准地价执行,同时由旗人民政府(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完善项目所在区域部分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申请提供标准化厂房的,可提供代建标准化厂房扶持政策,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回购期及付款方式,回购期最长不超过5年;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争取按指导目录享受优惠电价。
  第十一条  强化生活服务保障。企业申请提供办公用房、人才公寓、产业工人宿舍的,盘活现有各类资产,按照“一事一议”通过优惠购买、长期租赁、合资建设等方式解决企业生活化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本政策适用我旗新引进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再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奖励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奖励。同时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和我旗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本政策中未明确奖励金额上限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由旗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商定。本政策措施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年份后延到政策兑现结束。
  附件:产业集群分类目录
  第一类 新能源产业集群
  一、新能源重卡产业链。包括新能源重卡、矿用车、专用车项目,新能源充换电、智能路网、加氢体系等基础设施,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整车控制器、机电耦合装置—整车制造等核心零部件产业链。
  二、绿氢产业链。包括氢气制取—存储—运输—应用一体化发展,绿氢+化工融合发展,焦炉气、电石炉尾气—氢气—储运与加注设备—加氢站,二氧化碳捕集—加氢—甲醇、乙二醇等产业链。
  三、风光产业链。包括石英砂—工业硅—多晶硅/单晶硅—晶锭/硅片—光伏电池、光伏玻璃、背板、EVA胶膜等组件、逆变器—光伏电站;风机整机、叶片、塔筒以及齿轮箱、轴承、变桨变频控制系统、机舱罩、法兰、定转子等零部件产业链。
  四、储能产业链。包括质子交换膜、电催化剂—膜电极—燃料电池电堆—燃料电池系统,锂材料、石墨材料、碳材料、硅碳负极—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锂电芯—锂电池模组—动力充电站,废旧电池分解以及再利用等产业链。
  第二类 传统升级产业集群
  一、精细化工产业链。包括高端牌号聚烯烃、煤基可降解塑料、α烯烃等特种合成油,芳纶、聚酯以及其他合成纤维、合成塑料、合成橡胶下游等产业链。
  二、氯碱化工产业链。包括电石、原盐—氯乙烯—聚氯乙烯—糊树脂、改性PVC、特种树脂、PVA、EVA等,电石炉尾气—甲醇—醋酸、甲酸甲酯、二甲醚,电石—14丁二醇(BDO)—可降解塑料(PBAT)、高端聚醚材料(PTMEG)及精细化工产品γ-丁内酯(GBL)等产业链。
  三、焦化下游产业链。包括煤焦油—焦油沥青—针状焦—负极材料、高功率电极、碳纤维以及高附加值的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精细化学品,粗苯-精苯-己内酰胺-己二酸-尼龙等下游产业及产品,焦炉气—乙二醇—聚酯—涤纶,焦炉尾气—制氢等产业链。
  四、固废综合利用及新材料产业链。包括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发泡墙体、透水砖等建材制造及有效再利用,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铝后加工产业链,二氧化碳捕捉及利用,高岭土、石英砂—特种玻璃、耐火材料、陶瓷纤维等产业链。
  五、轻纺产业链。包括原绒、无毛绒、精纺纱线、高档面料、精品服饰、设计研发、品牌营销、国际贸易等全产业链。
  六、绿色农畜产品深加工产业链。包括肉牛等肉类精深加工,灭菌奶、常温酸奶、液体乳、乳粉、蒙式奶食等传统乳制品加工,实施“种子工程”,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林果种植—食品加工—生物提取—化妆品和营养保健品等产业链。
  第三类 未来新兴产业集群
  一、航空产业链。包括航空维修与试验试飞、通航运营与服务、航空教育培训、航空物流运输(跨境电商、保税物流、冷链物流)、航空文化旅游、航空装备、航空材料、航空金融、现代服务业与配套等产业链。
  二、人才引进和培养产业链。包括“十百千万”人才计划、“鸿雁行动”计划等,建立高端人才项目寻访、对接、落实和奖补政策“一事一议”工作机制,完善产学研投入、人才培养、利益分配和柔性引才等常态化招引制度。
  三、科技赋能产业链。包括创新链产业链融合行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为加快布局“风光氢储车”新能源装备制造等产业链赋能;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清零”行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等产业链。
  四、数字产业链。包括智慧矿山—智慧交易—智慧物流—智慧工厂、智慧农牧业、数字商务平台(赋能商户的数字新基建),农副产品全网销售数字平台(乡村振兴数字新基建)、本地区数字金融结算平台、应对灾害的民生应急保障数字平台、智慧民生及智能社会治理数字平台、数据中心—云储存—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服务业、物联网等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产业链。
  五、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链。包括高端生物药品及制品、生物试剂、多肽药物、中药饮片及中成药、蒙医药等,医疗设备及器械、药用辅料及包材、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数字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健康体检或咨询健康服务、医疗美容新业态等产业链。
  第四类 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
  一、文化旅游产业链。包括“文化旅游+休闲度假”“文化旅游+康养”“文化旅游+生态”“文化旅游+体育”“文化旅游+工业”“文化旅游+教育”“文化旅游+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科技”等产业链。
  二、金融服务产业链。包括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和租赁等金融服务产业链。
  三、商贸服务和现代物流产业链。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现代物流、临空经济、口岸经济等商贸服务业及进出口贸易等产业链。
 
  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把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引客进入鄂托克前旗,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参照《鄂尔多斯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1〕52号),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归口管理”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依法、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旗财政局是文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旗文旅局是文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文化旅游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审核、资金使用和分配的实施。
  第二章  品牌创建升级扶持与奖励
  第四条  品牌创建升级扶持奖励资金适用对象为:在鄂托克前旗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五条  品牌创建升级扶持奖励资金申请条件:
  (一)在鄂托克前旗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和纳税;
  (二)申报品牌属当年获评;
  (三)在鄂托克前旗范围内举办品牌文旅节庆活动,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活动,并形成一定的传播推广效应。
  第六条  申报品牌创建升级扶持奖励资金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品牌创建升级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品牌当年获评证明材料;
  (五)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申报表;
  (六)申请地方特色品牌文旅活动补贴的,需提供活动方案、预算、3家及以上主流媒体新闻报道和图片、支付凭证,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七)承诺书;
  (八)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的信用记录。
  第七条  品牌创建升级扶持奖励标准:
  (一)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等规定标准,被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二)创建国家星级旅游饭店,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等规定标准,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三)创建自治区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符合《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管理办法》(GB15/T1444-2018)《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管理办法》(GB15/T1445-2018)规定标准,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四)创建全国等级旅游民宿,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规定标准,被评定为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文旅企业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地方特色品牌文旅活动,并根据规模给予5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文化繁荣扶持与奖励
  第一节  创作奖再奖励
  第八条  创作奖再奖励适用对象:
  鄂托克前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具有鄂托克前旗户籍的自然人。
  第九条  创作奖再奖励申请条件:申报作品属当年获得国家(中央宣传部、文旅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宣传部、文旅厅、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活动奖项。 
  第十条  创作奖再奖励申报材料:
  (一)创作奖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获奖证书、参赛文件、参赛图片及说明;
  (四)承诺书。
  第十一条  创作奖再奖励标准:
  获得国家(中央宣传部、文旅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优秀奖1万元。
  获得自治区(宣传部、文旅厅、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优秀奖0.5万元。
  第二节  创作奖其他奖励
  第十二条  创作奖其他奖励的适用对象:
  鄂托克前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具有鄂托克前旗户籍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  创作奖其他奖励的申请条件:
  申报作品未获得国家(中央宣传部、文旅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宣传部、文旅厅、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活动奖项,但已经正式出版发行并反映鄂托克前旗自然风光、文化民俗、生态物产、城镇建设等内容,同时具有法定发行号和版本号的下列创作:
  (一)中篇小说集、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杂文随笔)、评论等文学作品集;
  (二)音乐专辑;
  (三)摄影作品等。 
  第十四条  创作奖其他奖励应申报材料:
  (一)创作奖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正式出版发行的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杂文随笔)、评论等文学作品集(具有法定发行号和版本号);
  (四)音乐专辑需提交作品、文本以及词曲录音合成等佐证材料;
  (五)摄影作品需提交6寸彩色照片(纸制照片)和电子版照片各一份:
  1.纸制照片背面需写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2.电子版照片应为jpg格式,分辨率>300dpi,电子版文件命名为:“作品名称+姓名”;
  3.图片有较详细的图片说明,图片说明文字中应包括图片的拍摄时间、记录的事件,以及事件的简要说明等;
  (六)承诺书。
  第十五条  申报创作奖其他奖励标准:
  1部作品集可享受奖励扶持金额5000元/人/年。
  第三节  组织奖
  第十六条  组织奖适用对象:
  鄂托克前旗境内依法登记和成立的民间文化组织(民间文艺团体协会)、基层公共文化单位(镇、社区、嘎查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家庭文化户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具有鄂托克前旗户籍的自然人。
  第十七条  组织奖申请条件:依法在全旗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做出重大、杰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  民间文化组织奖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依据《鄂托克前旗民间艺术团体培育管理办法》提供分类考核评估证明;
  (四)获奖证书、参赛文件和获奖图片及说明、演出活动记录表;
  (五)承诺书
  第十九条  基层公共文化单位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设施设备图片及文字佐证资料:
  1.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十个一”标准:
  (1)1个藏书在5000册以上的图书阅览室;
  (2)1个有20台以上具备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功能的公共电子阅览室;
  (3)1个文艺排练室;
  (4)1个棋牌游艺室;
  (5)1个展览陈列室;
  (6)1个体育健身活动室;
  (7)1个集看电影、文艺演出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室;
  (8)1个开展大型文体活动的文化广场;
  (9)1支业余文艺队;
  (10)1辆流动文化车。
  2.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七个一”标准:
  (1)1个多功能能活动厅;
  (2)1个书刊阅览室(包括电子阅览室);
  (3)1个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
  (4)1个展览陈列室;
  (5)1个体育健身室;
  (6)1个棋牌游艺室;
  (7)1个宣传栏。
  3.嘎查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四个一”标准:
  (1)1个图书阅览室(草原书屋);
  (2)1个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和公共电子阅览室;
  (3)1个包括文艺、游艺、健身活动功能的综合活动室;
  (4)1个集看电影、看演出、开展体育活动的文化广场。
  (四)开展活动图片(含全景图)及文字佐证资料:
  1.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演出活动记录表(文图档案资料);
  2.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演出活动记录表(文图档案资料);
  3.嘎查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演出活动记录表(文图档案资料)。
  (五)体制机制图片及文字佐证资料:
  1.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指标文件、收支凭证);
  2.有固定工作人员(编制本、工资发放证明、人员任职文件)。
  (六)承诺书。
  第二十条  家庭文化户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三)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文化户及示范户认定基本标准》规定,提供下列资料:
  1.文化活动场所证明;
  2.个人获奖证书、参赛文件和获奖图片及说明;
  3.娱乐型文化户提供文艺活动器材照片、活动记录表(文图档案资料)、创作文艺节目;
  4.知识型文化户提供图书报刊购置订阅凭据、免费开放记录表;
  5.展示型文化户提供展示场所、藏品照片和目录、非遗展示类文化户还需提供非遗传承人证明、参加展示活动照片等。
  (四)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组织奖奖励标准
  (一)民间文化组织奖:
  1.一类组织5个,3万元/个;
  2.二类组织5个,2万元/个;
  3.三类组织5个,1万元/个。
  (二)基层公共文化单位:
  1.一等奖1个,2万元/个;
  2.二等奖2个,1万元/个;
  3.三等奖3个,0.5万元/个。
  (三)家庭文化户:
  1.一等奖1个,1万元/个;
  2.二等奖2个,0.5万元/个;
  3.三等奖3个,0.3万元/个;
  4.优秀奖10个,0.1万元/个。
  第四节  传承奖
  第二十二条  传承奖适用对象:
  鄂托克前旗境内社会团体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具有鄂托克前旗户籍的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  传承奖申请条件
  在鄂前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列入旗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
  第二十四条  传承奖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开展或参加旗级以上(含旗级)非遗传承活动图片及说明;
  (四)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传承奖奖励标准
  (一)由旗人民政府公布确认的旗级代表性传承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2000元/人补贴;
  (二)代表旗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动的,按下列标准补贴:
  1.旗内500元/人/天;
  2.市内旗外600元/人/天;
  3.市外800元/人/天。
  第四章  引客进旗扶持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引客进旗扶持与奖励的适用对象:
  依法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文旅企业及其他团体。
  第二十七条  引客进旗扶持与奖励的申请条件:
  (一)水洞沟景区须持北门门票,并提供北门进入视频资料;
  (二)须提前1个工作日向旗文旅局报备;
  (三)旅游直通车须在开通前报经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旗文旅局备案方可开通。经旗文旅局不定期查验不合格的取消申请奖励资格。
  第二十八条  引客进旗扶持与奖励的申报材料:
  (一)引客进旗扶持与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旅游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三)申报承诺书;
  (四)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申报表;
  (五)申报主体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的信用记录;
  (六)加盖景区、研学点公章及景区、研学点负责人签字的团队名单(需标明游客人数及姓名、身份证号、时间,并与团队行程一致);
  (七)加盖鄂托克前旗酒店公章及酒店负责人签字的入住流水单(包括清晰入住日期、入住人员名单,并与团队行程一致),且入住信息均上传公安住宿系统;
  (八)提供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派团合同;
  (九)需提供景区、研学点正餐消费凭证及全体人员在景区、研学点的合影图片。
  (十)申请旅游专线直通车的,需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文书、直通车图片、运营线路、起始站点及往返时间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引客进旗扶持与奖励标准:
  (一)红色研学旅游奖励标准
  1.对组织红色研学旅游(5月1日-- 10月31日)的旅行社、文旅企业及其他团体,组织游览3个以上研学点,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000人以上的,奖励5元/人;
  2.对组织冬季红色研学旅游(11月1日--次年4月30日)的旅行社、文旅企业及其他团体,组织游览3个以上研学点,全年累计输送游客300人以上的,奖励10元/人。
  (二)全年一日游奖励标准1.组织来鄂托克前旗一日游,游览1个4A级以上景区,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000人以上的,奖励2元/人;
  2.游览2个4A级以上景区,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000人以上的,奖励5元/人;
  3.游览3个4A级以上景区,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000人以上的,奖励10元/人。
  (三)全年过夜游奖励标准
  1.组织来鄂托克前旗的过夜游,当次行程游览2个4A级以上景区的,全年累计输送游客1000人以上,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按下列标准奖励:
  (1)住宿1晚的,奖励50元/人/晚;
  (2)住宿2晚的,奖励65元/人/晚。
  2.凡当次行程一团达到300人以上的过夜游,在前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奖励1万元;500人以上的过夜游,在前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奖励2万元。
  3.设最佳送团奖,全年累计输送过夜游客超过10000人,对前3名进行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30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20万元;三等奖1名,奖励10万元。
  (四)旅游直通车专线奖励标准
  1.旅行社、文旅企业及其他团体开通旅游专线直通车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3万元/年运营补助:
  (1)旅游专线直通车不少于1辆;
  (2)车身统一喷印鄂托克前旗旅游主题宣传内容;
  (3)发往鄂托克前旗境内景区;
  (4)持续时间不少于5个月;
  (5)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6)敖镇至城川镇、银川市至敖镇。
  2.旅行社、文旅企业及其他团体开通旅游专线直通车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6万元/年运营补助:
  (1)旅游专线直通车不少于1辆;
  (2)车身统一喷印鄂托克前旗旅游主题宣传内容;
  (3)发往鄂托克前旗境内景区;
  (4)持续时间不少于5个月;
  (5)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6)银川市至城川镇。
  第五章  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条  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适用对象:
  在鄂托克前旗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申请条件:
  (一)申请特色旅游购物店条件:
  1.在鄂托克前旗A级景区及文化产业园区非遗一条街内营业满1年并具备持续营业条件;
  2.专营特色文化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等不少于100种,年度营业时间不少于180天。
  (二)申请各类特色夜间消费街区条件:
  1.在鄂托克前旗景区及文化产业园内有明确管理运营机构;
  2.固定营业摊位30个以上;
  3.固定营业商铺10个以上;
  4.申报年度整体入驻率70%;
  5.夜间营业商户不低于60%。
  (三)申请旅游景区冬季旅游项目条件:
  在申请年度建成并已投入使用。
  (四)申请旅游精品演艺项目条件:
  申请年度开始投入演出或使用,且连续运营4个月以上。
  第三十二条  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申报材料:
  (一)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特色旅游购物店需提供店铺图片、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产品清单、资金投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夜间消费街区补贴的需列表说明入驻商户信息及经营内容,项目代表性图片等相关材料;
  (五)申报旅游景区冬季旅游精品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方案、资金投入证明、图片等材料;
  (六)申报旅游精品演艺项目需提供演艺项目合同(协议)及资金支付凭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演出明细表(包含演出时间、内容及图片)等材料;
  (七)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申报表;
  (八)承诺书;
  (九)申报主体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的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  壮大新业态发展扶持与奖励标准
  (一)特色旅游购物店扶持与奖励标准
  在A级景区及文化产业园西区非遗一条街开设特色旅游购物店,按下列标准扶持与奖励:
  1.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200平米以上、持续经营满1年并符合连续经营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2.对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持续经营满1年并符合连续经营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二)特色夜间消费街区扶持与奖励标准
  打造各类特色新夜市项目,建成并运营择优一次性给予5万元-30万元补助。
  (三)冬季精品旅游项目扶持与奖励标准
  A级景区开展冬季旅游活动,并持续正常运营的,给予10万元-50万元补助。
  (四)文旅企业合作引进或自主开发旅游精品演艺项目扶持与奖励标准:
  年内新增旅游精品演艺项目且连续演出4个月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奖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当年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一作品同时符合多项扶持与奖励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第三十六条  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奖励、补助的,撤销奖补决定并追缴已取得资金,同时2年内不得申报奖补,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旗文旅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细则自2022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四个面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市人民政府决定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八大行动,建设创新型城市,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行动
  (一)推动产业链再造。突出清洁能源、新型化工、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四个重点产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缺失部分和薄弱环节,聚焦补链延链强链,精准开展科技招商,推动落地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构筑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稳固完整的产业链。设立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四个重点产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市、旗区(园区)按照项目规模、技术先进性及对产业的带动作用等共同给予支持。对重点产业项目发生的技术引进费用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鼓励市内各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链合作共同体,搭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联合攻关的产业链供需交流平台,促进上下游、左右链企业协作配套。
  (二)促进创新链提升。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坚持把科技项目集中布局到重点产业上,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最后一公里”,拆除阻碍产业化的“篱笆墙”,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跃升。围绕能耗“双控”、碳达峰碳中和、矿山生态修复、风光氢储同场等领域技术需求和重点产业技术升级,推行创新链链长制,制定创新链图谱,支持企业整合创新资源,联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支持。
  (三)培育新兴产业集群。大力培育数字经济和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智能制造等产业,集中扶持落地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新基建项目。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旗区(园区)按照项目技术先进性、预期效益等共同给予支持。大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科技成果中试熟化,突破产业化技术瓶颈,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康巴什区建设创新驱动先行城市,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四)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围绕高效育种、特色种养、农牧业资源利用、农牧业人工智能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农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围绕农村牧区建设和农牧民生活质量提升,支持人居环境整治、清洁能源供给、高效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技术示范应用,为农牧民生产生活注入科技能量。提升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发展水平,对鄂尔多斯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连续5年、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完善科研基础设施、引育科技人才、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立足我市农牧业发展需求,强化公益性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农牧业科技服务。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和支持措施,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
  (五)加强社会领域科技创新。实施科技惠民计划,在生态环境、教育文化、卫生与健康、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公共服务等领域,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各类专项资金集约协同,加大对公益性行业科技创新稳定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支持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推动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创建,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减污降碳技术转化应用。
  二、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
  (六)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清零”行动。各旗区、园区要着力培育企业家创新发展意识,引导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无研发经费支出或研发经费支出强度较低的,建立“点对点”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到“十四五”末,力争全市无研发投入、无研发机构和无发明专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清零”。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对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达到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翻倍奖补。探索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与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捆绑机制。对研发投入大、创新能力强、产业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企业,在项目、平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一企一策”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激励机制,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30万元奖补。加大与央企对接力度,支持在我市设立研发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创造、运用等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激励。
  (七)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实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双倍增”计划,建立梯次培育机制。对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对再次获批和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奖补。
  (八)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实施科技重大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其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10%的补贴。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引导企业制定科技创新战略,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家,向企业选派科技创新服务官,鼓励和支持企业培育首席技术官。
  (九)落实涉企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优先参与电力交易、配比风光发电量、执行倒阶梯输配电价等优惠政策,以及自治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市设立科技型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三、科技平台载体建设行动
  (十)实施高新区提质升级三年行动。以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集中力量推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质进位”,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培育和绿色低碳、新型化工技术研发,紧盯龙头企业和知名高校院所,集中发力引进一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高端科技创新平台。通过三年攻坚,把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成为全市新兴产业增长极、科技创新策源地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深化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市级统筹,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善自身建设,探索新型治理模式。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部下放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孵化项目,培育创新平台,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煤基新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对高新区实行差异化考核,突出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培育指标。开展自治区级高新区“促优培育”行动,从现有园区中遴选培育对象,培育期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十四五”期间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支持各类园区加快科技创新,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
  (十一)推动研发平台增点扩面。加快建设鄂尔多斯产业技术研究院、现代能源经济研究院和荒漠化治理技术创新中心。大力支持企业牵头创建各类创新平台,对创建期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在资金、土地、用能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万元补助。加强科研条件平台建设,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十二)提升科技创业平台质量。推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高端化发展,提升孵化项目科技含量。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级别和类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并根据服务绩效给予进一步资助。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活动。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
  (十三)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大市场,连续5年给予运营经费支持,促进技术引进和交易。支持旗区、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对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根据服务绩效,连续5年、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十四)加大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力度。与“科技兴蒙”重点合作主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机制,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大力发展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大力培育技术经纪人、专利代理师等科技服务专业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对参与技术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按类型和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十五)完善创新产品采购政策。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遴选发布创新及首台套产品目录、优势工业产品目录。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类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项目以及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和公益性项目,推广使用创新及首台套产品和优势工业产品。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中使用创新及首台套产品和优势工业产品。
  五、开放合作协同创新行动
  (十六)聚力招引高校院所。大力开展科技合作,重点推动与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对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的研究生院、研发分支机构,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推动“一院两地”共建发展。设立“科技兴蒙”合作专项,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主体与“4+8+N”主体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
  (十七)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对市人民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初期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最多5年、最高2亿元经费支持。对旗区、园区主导组建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按旗区、园区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最多5年、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十八)加强科技交流合作。积极与先进发达地区开展科技合作,探索“离岸孵化”“飞地育成”等模式,建立飞地科技合作载体。鼓励我市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联盟等。支持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补。
  六、科技创新人才引育行动
  (十九)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格局为统领,深入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大力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对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我市转化的科技创新顶尖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对拉动产业发展作用巨大的,可追加资助。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新批准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建站后,按照投入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对院士及其团队在我市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大柔性引才引智力度,加强北京、上海、深圳人才工作站建设,探索“研发在北上广、转化在鄂尔多斯”引才模式,构建“人才飞地”。加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建设。刚性引进的六类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市入学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落实。
  (二十)大力培育本土科技人才。加大院士后备人选培养力度。强化本土科技领军人才培育,对本土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个人、团队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实施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对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硕士等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给予科研项目支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联合,培养一批实用型技能人才。
  (二十一)强化科技人才激励。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等激励政策。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市属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设立市内高校、市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自治区奖金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七、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行动
  (二十二)改革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简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它科目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扩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它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探索建立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直接拨付机制和跨市使用机制。通过改革创新,形成以后补助为主的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二十三)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办法。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二十四)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并向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对全时承担市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所需经费可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二十五)深化科技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资源布局,推动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高效配置。强化基础研究,支持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性技术开发。改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探索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立项方式。推动建立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逐步实现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分离。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查、记录和结果运用。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优化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审计等活动。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对同一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结果互认。强化科技管理机构设置,转变科技管理职能,实现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完善科研院所内部治理,推动实行章程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
  八、科技创新环境优化行动
  (二十六)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动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全生命周期创新生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科技创新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使创新创造成为城市精神和价值导向。加大科普投入,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科技创新进校园”活动,培育校园创新文化。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讲好创新故事,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
  (二十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新获批的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按级别、类型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新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创新能力、认证成本等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完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机制。
  (二十八)建立改革创新容错机制。遵循科技创新高风险客观规律,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建立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机制。对于财政资助的创新项目未取得预期目标,经专家评议确有重要探索价值且创新主体已勤勉尽责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但未达到预期效果,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前提下,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九、保障措施
  (二十九)资金保障。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建立政府投入刚性增长和社会投入激励机制。市本级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在2021年基数上,连续三年按15%递增;旗区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不低于1%,并逐年增长。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机构要统筹各方资金,力争研发投入稳步增长。大力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设立不低于30亿元的科技创新基金,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建立科技支行,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创新领域。加强科技投入统计与监测,确保应统尽统。
  (三十)组织保障。各旗区要成立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压实“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职责,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市直属园区每年年底前,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建立科技管理“1+1”市直属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统筹配置好科技创新资源,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科技创新工作职责。要加大科技创新考核力度,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督促检查。
  十、其它事项
  本方案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解释,由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国家和自治区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市科学技术局要加强政策跟踪评估,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调整完善本方案。
 
 
  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为主线,以实施鄂尔多斯“十百千万”人才计划为统领,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构建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实施更具竞争优势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
  1.大力引进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加大力度引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为全市高质量发展带来重大影响、重大突破的战略科学家、学术带头人、卓越管理者等国内外一流人才和团队。对自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我市转化的“两院”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等科技创新顶尖人才和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拉动产业发展作用巨大的,可追加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团队+项目”的方式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经评审认定的市级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不低于50万元资助,获评后业绩突出、团队稳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团队给予累进支持经费,同一团队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为500万元。新引进团队项目实现产业化后,根据其对全市经济发展贡献、引领带动产业升级、吸纳就业等情况,给予团队依托单位最高500万元奖励,用于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绩效奖励和项目支持。
  2.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激励力度。按照分类选拔、分级支持的方式,经认定评定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属于我市培养或刚性引进的,在5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分别补贴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被评为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鄂尔多斯市“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的,在3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补贴。
  3.助力企业引进高质量发展所需人才。紧贴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强化产业转型升级人才支撑,大力引进新能源汽车、能源化工装备、新材料、医药健康、节能环保、电子信息产业和未来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以列入市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重点产业企业目录为准),新引进税前年薪在30万元及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研发骨干,给予引进人才10万元生活补贴;新招聘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一次性引进人才给予1万元生活补贴。
  4.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和选拔。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积极探索将快递员、网约配送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等新兴职业(工种)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技艺高、贡献大的技能人才经认定评定后可享受人才奖励扶持待遇。加强一线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培育,对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对获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评“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和入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推选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评自治区“全区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1万元。评选“鄂尔多斯工匠”,对获评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5万元。加大高级别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及辅导老师的激励力度,对荣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的获奖选手和主要辅导老师,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5万元奖励。
  5.激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提升素质。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鼓励企业高管人员考取特级职业经理人、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参加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总裁班、高级总裁研修提高班等培训学习。举办企业家论坛、产业发展研讨、企业管理经验分享等活动,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增强企业管理人员驾驭市场和管理企业的能力。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成立企业家联合会,为各领域、各层次企业管理者搭建共商、共建、共同发展平台。探索实施“‘领航’企业家培养计划”,重点面向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成长企业和具有潜力的科技型企业遴选一批优秀企业家,按照市场化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更新观念、提升能力、促进合作、链接资源等方面给予培养扶持。
  6.完善社会事业人才培养引进措施。积极发挥名师、名医、名家引领带动作用,支持卫生健康、基础教育、社会工作、文化艺术等社会事业领域领军人才领衔设立“名师工作室”,采取“名师带徒”的方式培养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根据实际培养效果给予每个“名师工作室”10万元经费支持。加强社会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才支撑。允许事业单位按照“急需紧缺、专业对口”的原则通过“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一般应在单位编制空缺和核定的岗位数量内组织开展,暂无编制空缺或相应岗位空缺且为急需紧缺专业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和特设岗位。市直事业单位引进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在权限范围内依据其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评聘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岗位。旗区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人才,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引进人才编制保障、岗位评聘等可参照市直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执行。探索在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设置高端特聘岗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人才,对引进人才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的薪酬补贴,以5年为一期,最长补贴2期。
  7.加强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储备。实施“明日之星”课题研究资助计划,强化教育、医疗卫生、生态环保、社科文艺等领域本土青年创新人才培养,对入选的青年人才给予最高20万元课题资助。吸引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在我市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内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年;对出站后留在本市和来本市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最高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在具备科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博士,可申请10-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市直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取得重点高校博士学历学位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市直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持续加强青年人才创业就业扶持,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在市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评审可给予最高8万元创业资助。实施“大学生圆梦”计划,邀请各地高校毕业生到重点企业、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平台、乡村振兴示范项目等考察交流,择优招募优秀在校大学生实习实训、挂职锻炼,实地了解发展环境和事业平台,吸引优秀青年人才来鄂尔多斯创新创业。
  8.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加大乡村优秀人才和团队激励力度,开展乡村振兴优秀人才和团队选拔资助工作,对入选人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入选团队最高资助30万元。实施乡土人才培育工程,引导和鼓励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对新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和10000元技能提升补贴。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鼓励专家人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兼职创业等形式面向基层开展服务,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创业创新,带动基层群众兴业致富。加强乡村人才振兴投入保障,各旗区要将乡村人才振兴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苏木乡镇和相关街道。
  9.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才。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采取技术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合作、咨询论证等方式,柔性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人才经认定评定为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的,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纳税劳动报酬30%、20%、10%的比例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单人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探索实施“银龄计划”,积极招引优秀退休教师、医师、工程师来我市工作,对引进优秀退休工程师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5万元引才补贴;对引进优秀退休教师或退休医师的用人单位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引才补贴。
  10.激发用人主体引才育才积极性。实施“高等教育人才引进专项支持计划”,高等院校按照“急需紧缺、专业对口”的原则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依据其业绩成果及科研、教学能力分层次给予安家费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岗位特聘补贴。进一步落实高等院校用人自主权,支持高校依据办学定位和人才需求情况自主制定引才标准、自主开展引才工作。鼓励各类企业围绕全市高质量发展需要,开展产业人才引进培养项目,按引才育才效果给予最高50万元项目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培养对象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培养计划或荣获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活动高级别奖项、荣誉的用人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才培养奖励。
  11.建立引才荐才激励制度。对各类企业通过人才中介机构引进年薪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按中介合同佣金的5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单人补贴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社会人士引进和举荐人才,对成功引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紧缺人才的用人单位、中介机构,按引进人才层次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举荐高层次紧缺人才并取得显著引才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最高50万元荐才奖励。
  二、打造更加系统完备的人才引进培养发展平台
  12.提升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水平。对新批准在市内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站资助;建站后,按照投入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对院士及其团队在全市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13.加大科技研发平台扶持力度。对批准列入创建期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经评估可给予不超过基地建设总投入30%、最高1亿元的资金支持,并在人才奖补、团队资助及土地、用能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用于支持研发平台人才引进培养等工作。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补贴;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30万元奖补。国家级、自治区级研发平台运行状况良好且取得重大技术成果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累进支持。
  14.加强博士培养载体建设。对新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已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引才资助。设站单位为博士后工作投入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可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经评审认定为市级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的,一次性给予建设单位25万元资助。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按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15.推进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型企业等建设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人才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我市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根据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产业集聚等情况,经评审认定为市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给予建设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
  16.创新招才引智载体建设举措。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委托研发、联建实验室等形式在市外建立科技研发中心、研发分支机构等“人才飞地”,对人才引进培养、成果在市内转化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建设单位50—100万元资助。引导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专家人才,对新认定的“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经费资助。建立健全驻外人才工作站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根据引才、引资、引项目实际效果,给予驻外人才工作站绩效奖励。
  17.强化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开展鄂尔多斯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鄂尔多斯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认定工作,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5万元。
  18.搭建乡村振兴专家人才服务平台。依托涉农高校、现代农牧业示范区、农牧业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技推广“科技小院”、社会工作服务室和农村牧区合作组织建设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重点支持基层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地区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实际,设立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经认定后每家给予20万元资助。
  19.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载体发展。推动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持续发展,对运营状况良好、创新创业活动效果明显的创业孵化载体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鼓励我市高校、重点企业等建立高校毕业生实训基地,吸引各地高校毕业生来我市进行实习训练,根据实训成效对建设单位给予经费资助。
  三、构建更为优质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
  20.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分级分类给予住房补贴。新引进人才经认定评定为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的,可分别按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对企事业单位按照“急需紧缺、专业对口”原则新引进的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硕士学历学位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本科学历学位人才,给予5-40万元安家补贴。新引进的世界排名前300位的国外、境外名校(以最新公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毕业生,参照我国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相应学历层次毕业生享受安家补贴。同时符合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引才生活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享受安家补贴的人才,在引进3年内获评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且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按获评人才层次对应标准补足差额。在我市无产权性住房且符合有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申请入住市专家公寓或人才公寓。此前已在鄂尔多斯市工作,本政策出台后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被引进或留在我市工作的人才,可同等享受引进博士安家补贴。
  21.妥善解决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问题。引进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符合转任或调动有关规定的,统筹安排到相关空编空岗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连续超过6个月未就业的,按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4个月。健全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协调机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或转学需求。
  22.完善人才医疗健康和休假疗养服务。加强高层次人才健康保健与咨询服务,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医院、诊疗中心开通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提供预约诊疗服务。获评国家级、自治区级人才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和我市首席专家、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及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等,可按规定享受免费健康体检和学术休假疗养服务。
  23.激励人才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积极面向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等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已有政策基础上,企业购买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科技创新成果并在我市实现转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人才、项目综合补贴。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可按不低于70%比例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4.加强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保障。设立政府引导性人才创新扶持资金,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加大人才项目金融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银行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提供科技创新贷、科技小额贷、专利质押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强化人才创新知识产权权益保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建设,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机制,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25.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培育。鼓励国内外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我市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对在我市注册并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根据其经营规模、服务业绩等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探索成立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人才发展集团,承接政府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才招聘、教育培训、战略咨询、项目评审、调查统计、人才专属服务、人才项目孵化与投资、人才平台开发与运营、人才活动策划与筹备等业务,打造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人才发展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企业。
  26.深化拓展人才交流合作。主动融入自治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依托驻外人才工作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和华中、西北、东北等人才资源密集地区交流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等合作,共建创新研发机构、决策咨询机构、社会实践基地等人才合作平台,建立互派互访等双向交流合作机制,探索“异地研发、本地转化”等人才引进培养新模式,围绕现代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等重点任务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课题研究,对关键领域决策咨询机构和重点课题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经费支持。积极通过博士服务团、“草原之光”硕士创业行动等人才项目接收优秀人才来我市考察交流、挂职锻炼。支持“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在我市创业或开展技术指导等服务。继续办好呼包鄂乌人才创新创业周等人才合作交流活动。鼓励我市人才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支持旗区、经济开发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举办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交流、项目对接等活动,根据活动层次、规模及效果等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经费资助。
  27.推动人才服务便利化、精细化。积极构建面向各类人才的综合服务平台,开通人才服务专线,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业务办理等“一揽子”服务。整合各类公共服务资源,逐步拓展人才服务卡服务内容,扩大人才服务卡惠及范围,为更多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探索通过发放“人才服务券”等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企业提供法务、财税、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招聘、检测评估等服务。积极为外籍人才签证、居留等提供服务。
  四、健全更加坚强有力的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28.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强化党委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指导职能和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进一步优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运行机制,推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整体合力。落实党委联系专家制度,加强人才政治引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各类人才干事创业合力。强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围绕人才工作重点任务落实、人才政策兑现、引才育才成效、服务保障质量等情况不断优化人才专项考核评价体系。
  29.保障人才资金优先投入。市财政设立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并根据人才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各旗区要将人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市本级财政对大额资金支出项目所需经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保障。开展人才投入绩效评估,不断优化人才投入结构和方式,提升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企业及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基金,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人才资金投入机制。
  30.营造尊才爱才的良好氛围。建立市、旗区两级联动宣传机制,整合对接优质媒体资源,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广泛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地区人才工作典型经验及创新举措,增强专家人才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才、爱护人才、成就人才的良好氛围。
  本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交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政策涉及的经费,除科技、就业创业等专项资金安排外,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此前已批准分年度拨付的奖补项目尚未兑现完毕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根据政策落实需要研究制定配套方案,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相应制定配套措施。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此前印发的《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17〕8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和退出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区域布局,明确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升园区的经济效益、安全与环保水平,实现园区优质高效安全绿色生态发展,对入园企业、新建项目实施统一管理,对无法通过整改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开发区相关发展及管理要求的项目或企业依本制度实施退出。
  一、适用范围
  本准入和退出制度适用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内所有企业。
  二、组织保障
  成立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企业准入和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由开发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开发区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开发区各内设机构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发展和招商局。定期对新引进的企业组织准入评估,每年对存量企业及改扩建项目组织绩效评估。
  三、企业准入条件
  (一)产业准入
  1.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凡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淘汰类项目,一票否决。
  2.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突出核心产业链的延伸和增值,有利于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3.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园区“禁限控”目录要求。
  (二)环保准入
  1.项目应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协调,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2.项目应符合“三区三线”(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得核准、备案新(改、扩)建化工项目规定。 
  3.“三废”要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及去向,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严控制特征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加强对废气特别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置,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若排放至园区的污水不满足园区污水接口标准,需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具体协商或自身具备污水预处理能力,处理后可达到污水处理厂的接收标准。产生的生化污泥或盐泥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等要按照危险废物填埋场标准进行建设。
  (三)安全准入
  1.化工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成熟可靠。化工工艺属国内首次使用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后实施。
  2.对列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件中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严格禁止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项目建设,限制工艺危险度4级项目。
  3.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装置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必须实现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控制。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盟市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审查等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5.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落后生产工艺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未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禁止建设。
  6.新建化工项目严禁使用列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中禁止、限制使用的工艺和设备。
  7.以下企业禁止入区:投资主体实力不强、股权结构不清晰,专利技术权属不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不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化工从业实践经验;企业和有关联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列入“黑名单”的违法失信企业。
  (四)经济指标准入
  1.禁止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的化工项目。
  2.入园化工项目必须在园区所在地注册登记为独立企业法人,投产达效后亩均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以及流动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亩均产值不低于180万元,亩均增加值不低于65万元,亩均税收(税收种类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个税种,不包括各类行政性收费、社会性收费以及费改税)不低于15万元(自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前两年含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额)。
  3.入园装备制造项目投产达效后亩均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以及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亩均产值不低于90万元,亩均增加值不低于30万元,亩均税收(税收种类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个税种,不包括各类行政性收费、社会性收费以及费改税)不低于7.5万元。
  4.其他类别入园项目投产达效后亩均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以及流动资金)不低于108万元,亩均产值不低于100万元,亩均增加值不低于35万元,亩均税收(税收种类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个税种,不包括各类行政性收费、社会性收费以及费改税)不低于4万元。
  5.入园企业需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鼓励企业在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多层厂房,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能耗准入
  1.新上项目单位能耗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
  2.新上项目增加值能耗强度低于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期间增加值能耗强度标杆值1.7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项目原则上则不需落实能耗指标。
  3.新上项目单位水耗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20年版)》执行。
  4.列入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的“两高”项目,在符合新增产能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必须达到“两个先进”(即工艺技术装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标准),且增加值能耗强度值≤1.33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并需落实能耗指标。
  5.未履行节能验收程序、未落实能耗指标承诺或化解能耗强度影响措施的项目,不得投产运行。设计能耗(等价值)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项目,建成投产后要及时纳入自治区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6.国家重大项目、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
  四、优先准入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
  1.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行业领军企业或上市公司、领军企业或“隐形冠军”企业等;
  2.投资主体是国家级品牌企业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团队核心成员是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
  3.属于国家、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在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对上海庙经济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链强链补链延链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对提升我市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
  5.自治区内连续三年及以上土地产出绩效名列前茅的优质企业。
  6.拟投资主体同类产业项目上一完整年度的亩均税收或前三年的平均亩均税收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1.5倍以上。
  7.其他优质投资主体。
  五、企业退出机制
  (一)企业(项目)退出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依法强制退出:
  1.企业(项目)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2.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3.未按国土部门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参加项目拟用地块挂牌出让活动的。
  4.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私自开工建设的。
  5.供地后,因企业(项目)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日期6个月未动工,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或项目已动工,建设过程中连续停工超过6个月的。
  6.项目已动工,但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施工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停止施工建设满1年,造成土地闲置,符合自然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条件的。
  7.分期投资、分期供地的项目,首期投资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实现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80%或超期6个月未竣工的。
  8.项目竣工投产后,若连续3年生产状况未达到协议约定设计生产指标或税收强度的50%,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设计生产指标或税收强度80%的。
  9.因产能严重过剩或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连续亏损超过2年的。
  10.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可研设计标准建设,造成生产工艺或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或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11.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
  1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1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特别严重的。
  14.企业(项目)业主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15.其他严重违背招商引资协议的。
  16.前期合法入园,后因国家政策调整需淘汰的项目。
  非企业(项目)业主主观原因,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退出管理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
  (二)退出方式
  1.协商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的要求的,实行协商退出。企业(项目)可限期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园区管委会和企业(项目)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由园区管委会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对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剩余年限无息返还后,土地收归国有。
  2.兼并转让。企业(项目)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在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条件下,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区内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区内企业。园区内企业被兼并或收购后,兼并或收购企业仍应当履行原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就履行期限可以与管委会另行协商。
  3.强制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的要求的,经和企业(项目)协商无效,依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协议,实行强制退出。符合投资合作协议有关终止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及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市场、应急、环保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规建国土部门将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园区管委会牵头清算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三)退出程序
  企业的退出程序分为约谈、整改、清退3个步骤。
  1.约谈
  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根据违规或违约具体情况,由园区管委会职能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约谈后依据部门职能,将《整改通知书》送达约谈企业,并报园区管委会备案。
  2.整改
  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3.清退
  园区管委会依据企业整改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企业是否退出或退出的具体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
  六、制度的有效性及更新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因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则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两年,两年后根据执行情况及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3.本制度由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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