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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支持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28 15:15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和旗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突出投资强度、科技高度、链条长度、环保程度、能耗限度,加强产业链精准招商引资”的安排部署和“新能源产业重要节点”发展定位,以“双碳”目标倒逼结构调整,以能源转型带动产业转型、新兴产业发展引领动能转换、现代服务业升级优化产业体系,紧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行业领先企业、大型央企等,大力开展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为实现旗域经济总量翻番目标蓄力,加快推进“四区”建设。根据《鄂尔多斯市支持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鄂党发〔2022〕3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重点产业支持奖励。对新引进且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集群分类目录》(详见附件)的企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奖励。自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并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按照“第一类企业(项目)前五年100%,第二类企业(项目)前三年100%后两年80%,第三、四类企业(项目)前五年100%”的比例奖补投资企业;在此基础上,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旗本级留成部分不少于20%的奖补企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实际投资达到50(含)—1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实际投资达到10(含)—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此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0%的追加奖励,全部用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企业总部经济奖励。在我旗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综合型(区域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且年纳税在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500万元;在5(含)—10亿元,且年纳税在6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0万元;在1(含)—5亿元,且年纳税在4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以上三个等次,在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0%的追加奖励。在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纳税金额的40%给予奖励。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和行业细分领域前5强企业的总部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四条  现代服务业扶持奖励。对新引进的文化旅游、商业综合体、仓储配送、现代物流(含网络货运企业)、金融服务、生物医药及康养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自企业注册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在本政策执行期内,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奖补企业(项目)。对在我旗注册、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旗的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资金的0.1%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土地资源节约奖励。对新引进的投资超亿元制造业企业(项目),实施“亩均效益”评价。在本政策执行期内,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亩均收入的,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且亩均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绿色低碳转型奖励。对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项目),自项目建成后,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同口径能耗(标准煤/吨)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30%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低于40%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低于50%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2022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的,单位工业增加值年度同口径能耗每降低10%,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专精特新支持奖励。对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已认定和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专精特新”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贷款,按实际放款日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企业技改扩规奖励。对2022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且入统的既有规上企业(项目),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的技术类改造项目,按上年度设备购置费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或者按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第九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项目引进前,与旗人民政府(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投资方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商会、协会等法人机构和自然人(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成落地后,经企业与旗人民政府(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共同认定,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外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额(仅限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的6‰给予奖励,以上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强化生产要素保障。对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集群分类目录》并签约的企业(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产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照项目所在地基准地价执行,同时由旗人民政府(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完善项目所在区域部分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申请提供标准化厂房的,可提供代建标准化厂房扶持政策,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回购期及付款方式,回购期最长不超过5年;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争取按指导目录享受优惠电价。
  第十一条  强化生活服务保障。企业申请提供办公用房、人才公寓、产业工人宿舍的,盘活现有各类资产,按照“一事一议”通过优惠购买、长期租赁、合资建设等方式解决企业生活化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本政策适用我旗新引进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再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奖励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奖励。同时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和我旗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本政策中未明确奖励金额上限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由旗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商定。本政策措施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年份后延到政策兑现结束。
 
附件
  产业集群分类目录
  第一类 新能源产业集群
  一、新能源重卡产业链。包括新能源重卡、矿用车、专用车项目,新能源充换电、智能路网、加氢体系等基础设施,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整车控制器、机电耦合装置—整车制造等核心零部件产业链。
  二、绿氢产业链。包括氢气制取—存储—运输—应用一体化发展,绿氢+化工融合发展,焦炉气、电石炉尾气—氢气—储运与加注设备—加氢站,二氧化碳捕集—加氢—甲醇、乙二醇等产业链。
  三、风光产业链。包括石英砂—工业硅—多晶硅/单晶硅—晶锭/硅片—光伏电池、光伏玻璃、背板、EVA胶膜等组件、逆变器—光伏电站;风机整机、叶片、塔筒以及齿轮箱、轴承、变桨变频控制系统、机舱罩、法兰、定转子等零部件产业链。
  四、储能产业链。包括质子交换膜、电催化剂—膜电极—燃料电池电堆—燃料电池系统,锂材料、石墨材料、碳材料、硅碳负极—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锂电芯—锂电池模组—动力充电站,废旧电池分解以及再利用等产业链。
 
  第二类 传统升级产业集群
  一、精细化工产业链。包括高端牌号聚烯烃、煤基可降解塑料、α烯烃等特种合成油,芳纶、聚酯以及其他合成纤维、合成塑料、合成橡胶下游等产业链。
  二、氯碱化工产业链。包括电石、原盐—氯乙烯—聚氯乙烯—糊树脂、改性PVC、特种树脂、PVA、EVA等,电石炉尾气—甲醇—醋酸、甲酸甲酯、二甲醚,电石-14丁二醇(BDO)—可降解塑料(PBAT)、高端聚醚材料(PTMEG)及精细化工产品γ-丁内酯(GBL)等产业链。
  三、焦化下游产业链。包括煤焦油—焦油沥青—针状焦—负极材料、高功率电极、碳纤维以及高附加值的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精细化学品,粗苯-精苯-己内酰胺-己二酸-尼龙等下游产业及产品,焦炉气—乙二醇—聚酯—涤纶,焦炉尾气—制氢等产业链。
  四、固废综合利用及新材料产业链。包括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发泡墙体、透水砖等建材制造及有效再利用,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铝后加工产业链,二氧化碳捕捉及利用,高岭土、石英砂—特种玻璃、耐火材料、陶瓷纤维等产业链。
  五、轻纺产业链。包括原绒、无毛绒、精纺纱线、高档面料、精品服饰、设计研发、品牌营销、国际贸易等全产业链。
  六、绿色农畜产品深加工产业链。包括肉牛等肉类精深加工,灭菌奶、常温酸奶、液体乳、乳粉、蒙式奶食等传统乳制品加工,实施“种子工程”,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林果种植—食品加工—生物提取—化妆品和营养保健品等产业链。
 
  第三类 未来新兴产业集群
  一、航空产业链。包括航空维修与试验试飞、通航运营与服务、航空教育培训、航空物流运输(跨境电商、保税物流、冷链物流)、航空文化旅游、航空装备、航空材料、航空金融、现代服务业与配套等产业链。
  二、人才引进和培养产业链。包括“十百千万”人才计划、“鸿雁行动”计划等,建立高端人才项目寻访、对接、落实和奖补政策“一事一议”工作机制,完善产学研投入、人才培养、利益分配和柔性引才等常态化招引制度。
  三、科技赋能产业链。包括创新链产业链融合行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为加快布局“风光氢储车”新能源装备制造等产业链赋能;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清零”行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等产业链。
  四、数字产业链。包括智慧矿山—智慧交易—智慧物流—智慧工厂、智慧农牧业、数字商务平台(赋能商户的数字新基建),农副产品全网销售数字平台(乡村振兴数字新基建)、本地区数字金融结算平台、应对灾害的民生应急保障数字平台、智慧民生及智能社会治理数字平台、数据中心—云储存—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服务业、物联网等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产业链。。
  五、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链。包括高端生物药品及制品、生物试剂、多肽药物、中药饮片及中成药、蒙医药等,医疗设备及器械、药用辅料及包材、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数字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健康体检或咨询健康服务、医疗美容新业态等产业链。
 
  第四类 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
  一、文化旅游产业链。包括“文化旅游+休闲度假”“文化旅游+康养”“文化旅游+生态”“文化旅游+体育”“文化旅游+工业”“文化旅游+教育”“文化旅游+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科技”等产业链。
  二、金融服务产业链。包括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和租赁等金融服务产业链。
三、商贸服务和现代物流产业链。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现代物流、临空经济、口岸经济等商贸服务业及进出口贸易等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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