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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08 15:51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

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前政发〔2019〕3号  1月2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旗属国有企业:

《鄂托克前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18年第1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

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旗人民政府与旗直属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旗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8号)、《鄂尔多斯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府发〔2016〕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

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旗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由企业直接上缴旗财政,纳入旗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旗财政局负责收取。代表旗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下称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

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旗直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

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每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旗直属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旗直属企业或监管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旗直属企业及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监管部门所监管的企业在向监管部门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旗财政局;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旗财政局。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拥

有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净利润除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外,全额上缴。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股比分红,全额上缴。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全额上缴。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并将股东会决议及时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旗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旗直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进行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

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旗直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减免应交利润的,由旗直属企业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旗财政局,由旗财政局审定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十四条  对纳入旗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第三章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十五条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六条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监管部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旗财政局复核,旗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提

出复核意见。


监管部门根据旗财政局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同时抄送旗财政局。

监管部门所监管企业依据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交入旗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由旗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旗财政局收到无主管部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直接下达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交入旗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由旗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七条  旗直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在申报日后1个月内交清。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企业应在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交清。

第十八条  对旗直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旗财政局及有关监管部门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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