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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08 15:50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鄂托克前旗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

和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前政发〔20192  1月2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旗属国有企业:

《鄂托克前旗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18年第1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

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旗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托克前旗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统称旗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旗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旗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总额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效益和资产规模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总额控制。

(二)精简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合法合规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用工总额和领导职数的配置,优化工作岗位配备,做到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等变化,适时调整旗属国有企业的机构设置与用工总额,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动态调控”,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旗财政局负责对旗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企业机构和岗位设置监督

 

第五条 旗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业务流程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科学合理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方案。

第六条 旗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可称部(室、中心),原则上设35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超

7个。

旗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置24个。

旗属国有企业一般只设一层中层管理岗位。

 

第三章 企业劳动用工监督

 

第七条 旗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计划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由旗属国有企业按规定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招聘过程应接受旗财政等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八条 旗属国有企业发布的招聘公告、简章,应包括招聘范围、条件、程序、时间安排、招聘办法、报名方式等内容,报名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环节,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第九条 属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或政策性安置人员的,经用人单位考察合格,旗财政局、人社局审核,旗人民政府批准,参照特殊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旗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招

聘方案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录用条件,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录本企业职工亲属。

第十一条 旗属国有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人事和劳动用工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人事和劳动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机制,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人事和劳动用工档案建卡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旗属国有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机制,各企业应将劳动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挂钩,加强公司人工成本管理,控制企业工资总额,规范收入分配行为。

第十四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约。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确定。旗属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期内,用工单位和个人依照《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新招用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到旗就业服务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一般36个月)制度。

第十五条 旗属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规范自身的劳动管理行为,将公司内部劳动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旗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推行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旗属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司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机制,对不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机制。企业应与部门负责人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重要岗位上的管理人员须明确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建立考评档案,考评结果与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职位升降挂钩。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党管人才和市场选聘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市场化公开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力度,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按照党管干部和依法管理原则,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旗财政局要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配合旗财政局、劳动人事等部门做好企业劳动用工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第二十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岗位工作需要,积极推行企业新招用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鼓励支持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培训,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资本运营、市场营销等为主要内容,提高岗位综合能力,形成企业创新发展动力。

 

第五章  调整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旗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设立、调整、兼并、分立、撤销、重组等重大事项须经旗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旗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案如有调整,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方案应包括内设机构、岗位设置、职能职责、用工总量等内容,且必须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劳动用工方案。

第二十三条 旗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劳动用工的增减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营范围、工作任务、管理任务明显增加或减少;

(二)资本规模明显扩大或减少;

(三)其他确需增减机构和劳动用工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旗属国有企业人员短缺时,应先从其他旗属国有企业相互调剂,调剂后仍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程序实行公开招聘。确需调整内设机构和劳动用工的,依规申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旗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设置和劳动用工总额配置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旗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向旗财政局申报;

(二)旗财政局组织调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三)旗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旗财政局发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旗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控制使用,今后凡国有企业配备中层领导的,须报旗财政局核准,非管理层人员必须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旗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决策,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职员,严禁超职数进人或未按规定程序聘用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由旗财政局对各旗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当年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严肃旗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申请增加机构和劳动用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编招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考录用人员的;

(四)擅自调整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机构和员工职数的;

(五)擅自超过规定的职数或改变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中层、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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