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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推进质量强旗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08 15:58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

推进质量强旗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前政发〔201920    816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推进质量强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推进质量强旗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质量强旗工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质量促转型、促发展,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内政发〔2015〕9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8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转变”(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要求为统领,以《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内政发〔2015〕92号),坚持以质取胜方针,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具有鄂托克前旗特色的质量强旗、质量强业、质量强企工作格局,加快我旗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实现全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我旗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质量水平明显提升,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全面提高,质量发展环境全面优化,品牌竞争能力显著增强,质量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形成质量共治的工作格局。

(一)质量目标

1.产品质量。主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2%以上,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超过90%,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进出口商品质量稳步提升。

2.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节能效率不断提高,绿色建筑和智能建筑发展迅速。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它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广大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显著提高。

3.服务质量。推进重点服务领域质量标准化、品牌化建设,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5%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逐步在金融服务、现代物流、高新技术创新服务、商务平台服务、交通运输和信息服务等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实施服务国家质量标准,落实生活性服务业相关政策措施,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

4.环境质量。全旗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森林覆盖率达到30%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二)质量基础

1.计量。强化计量支撑作用,加强计量基础建设,量值传递、溯源体系覆盖率达到96%以上,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8%以上。

2.标准化。建立旗级新型工业、现代农牧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4大标准体系,参与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1项,建立全旗推广使用国家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

3.认证认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率达到96%以上,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达到3个以上,完善认证认可监管体系,提升认证认可服务的公信力。

4.检验检测。完善和提高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质量提升战略,增强质量竞争力

1.提升产品质量。建立产品质量提升长效机制,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活动,开展质量调查分析和重点行业质量竞争力指数测评,指导各项产业规范发展。(牵头部门:旗发改委;责任部门:旗工信和科技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提升工程质量。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投标、质量监管、工程验收联动制度;落实工程建设质量主体责任,严格实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强工程质量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大力推广实施节能建筑;推行重大设备监理制度,开展工程质量惠民行动,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鼓励企业争创建设工程奖、鲁班奖,打造精品优质工程。(牵头部门:旗住建局;责任部门:旗内各大建筑企业)

3.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我旗服务业信息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建设;建立完善现代物流、金融、信息、科技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文化、商贸、教育、卫生、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行业的标准体系;建立完善服务质量统计监测、顾客满意度测评体系,畅通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努力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牵头部门:旗工信和科技局;责任部门:旗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发改委、人社局、民政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分公司)

4.提升环境质量。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能源计量体系,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大大气污染、水污染、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节能减排,消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发展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牵头部门:旗生态环境分局;责任部门:各镇,旗发改委、工信和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局、环卫局)

(二)实施标准化战略,引领质量发展

完善标准化法规制度,强化标准实施监督;全面落实自治区和我旗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计划,成立旗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标准化工作宣传推广的力度;加强清洁能源、现代煤化工、绿色农畜产品生产、旅游等支柱产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物流、会展、旅游、餐饮等我旗特色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牵头部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旗发改委、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农牧局、文化和旅游局)

(三)实施能力提升战略,夯实质量发展基础

1.推进民生领域诚信计量。实施“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工程。创新诚信承诺方式,重点在集贸市场、眼镜行业、医疗卫生单位、加油站等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等要求开展诚信计量承诺。(牵头部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旗发改委、工信和科技局、卫健委)

2.推进认证认可发展。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推广低碳、节能和环保产品认证,推行质量、社会管理、文化、卫生等领域管理体系认证,探索开展交通运输业、金融服务业、旅游业等产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水平。(牵头部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旗卫健委、交通局、文化和旅游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

3.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快建设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完善设备建设,提升检验检测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牵头部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旗发改委、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实施品牌战略,推动产品向品牌转变

1.制定品牌培育规划。根据自治区制定的现代农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品牌培育规划,有针对性地制定我旗品牌培育规划,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牵头部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旗农牧局、发改委、工信和科技局)

2.强化品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品牌培育认定和品牌激励机制,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及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质量奖,在融资服务、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名优企业一定的扶持。制定具体措施,奖励地理标志产品及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牵头部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旗内各大企业)

(五)创新质量管理机制,提升质量治理能力

1.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完善旗人民政府总负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构建“放、管、治”相结合和“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牵头部门:旗质量强旗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责任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2.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完善执法监督检查机制,明确责任清单,保持质量打假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质量制假售假行为和专利、商标侵权等违法案件。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手段,主动适应新业态质量监管需求,深入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地区和重点销售网点质量执法,严查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电线电缆、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制假售假行为。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维护平等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加强执法协作,健全处置重大质量违法突发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牵头部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农牧局;责任部门:旗公安局等部门)

3.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质量“红黑名单”制度,曝光失信企业,公示诚信企业。加快推进企业征信体系和公共管理平台建设,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信息平台。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部门间质量信用信息共享,研究实施联奖联惩制度,打造诚信环境。(牵头部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旗发改委、工信和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文化和旅游局、交通局、农牧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我旗质量强旗工作,决定成立质量强旗工作领导小组,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任组长,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政府办副主任任副组长,旗组织部、人社局、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文化和旅游局、卫健委、农牧局、安监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以及农业银行、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办公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部门要制定完善促进质量强旗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质量强旗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配备质量强旗工作专兼职人员,切实保障质量强旗工作经费和人力投入。

(三)优化发展环境。加强质量人才队伍的引进、培养力度,提高全社会质量文化素质;完善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机制,畅通质量投诉举报渠道;发挥新闻媒体质量舆论宣传作用,进一步加大质量法律法规宣传,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宣传质量先进典型,曝光质量违法行为,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建立奖励制度。设置旗长质量奖,旗政府对开展质量强旗和实施名牌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也可将优秀企业向鄂尔多斯市政府推荐,申请市长质量奖。

 

附件:鄂托克前旗旗长质量奖实施办法

附件:                                  

鄂托克前旗旗长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旗战略,不断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引导和激励全旗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升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全旗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旗长质量奖(以下简称“旗长质量奖”)是旗政府对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有广泛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和组织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在本旗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及教育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旗长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旗长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由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无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当年可不组织评审。 

  第六条 旗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获奖企业和组织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

  第七条 旗长质量奖年度名额不超过3个,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未达到3个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八条 旗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旗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旗质量强旗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旗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旗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旗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旗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旗人民政府提请审定旗长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旗监察部门参与旗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旗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

(三)负责受理旗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五)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旗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旗长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旗长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且在本旗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突出,近2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旗内或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品牌优势突出;

  (五)具备A级质量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奖励

 

第十二条 旗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鄂托克前旗旗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和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二)推荐。申报表及相关实证材料,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旗推进质量强旗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组织专项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用户、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测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候选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七)审定公示。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名单,确定拟获奖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八)批准公告。对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经旗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旗政府对获得旗长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的企业和组织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旗财政统一安排,并直接拨付获奖企业和组织。

 

     第五章 扶持措施及政策鼓励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对获奖的组织在获奖有效期内,要给予大力帮助和扶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要给予获奖组织一定的信用度。

    第十六条 各宣传单位、各大媒体要大力宣传获奖组织的发展成就及管理模式,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执行政府采购时要有限考虑获奖组织生产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建筑工程及旗工程项目招标,应给获奖企业加分。

    第十八条 旗发展和改革局、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要在各项扶持政策上对获奖企业给予倾斜,在产业发展、融资信贷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旗长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绩效。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旗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审委会办公室应提请旗人民政府撤销其旗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或报请旗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3年内不得参加旗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自治区或市级对其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三)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质量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旗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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