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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鄂托克前旗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20 19:19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鄂托克

前旗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现将《鄂托克前旗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前旗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因特殊原因引发的暂时性家庭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鄂尔多斯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鄂府发〔201639号)、《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发〔2018249号)文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旗民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由各镇认真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类别

 

第四条 支出型救助

1.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中的子女接受学前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子女在校每年的学费和生活费总和超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50%,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已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或已经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但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危重病患者等,在享受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5.对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户暂时性的生活困难予以救助,其救助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条 急难型救助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对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重特大疾病参照《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办法》中认定的患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病执行。


第三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六条 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第七条 临时救助一般程序。

(一)申请受理。包括依照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依照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2)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交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

    1)镇人民政府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市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镇人民政府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4.)主动发现受理所需材料与依照申请受理所需材料相同。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在嘎查村、社区委员会的协助下,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情况进行逐一调查,并将入户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通过抽查审核、组织召开民主评议或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镇人民政府应将申请人的家庭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申请人有关材料报送至旗民政局。

    (四)审批。旗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做出审批决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不予救助。审批未通过的,旗民政局应委托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发放。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旗民政局可委托镇人民政府审批发放;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按照正常程序由旗民政局审批发放;救助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特殊困难情况,通过召开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会议讨论审定。

    第八条 临时救助紧急程序。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旗民政部门应启动“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的紧急救助程序,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给予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应按一般程序要求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我旗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我旗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为一至六个月)。

    (一)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其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为四至六个月。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困难延续时限根据自付医疗费用确定。

    1.自付医疗费用一万至二万元(含)的,困难延续时限确定为二个月。

    2.自付医疗费用二万至五万元(含)的,困难延续时限确定为四个月。

    3.自付医疗费用五万元以上的,困难延续时限确定为六个月。


第五章  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原则上以发放资金为主,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为辅。

()注重综合施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的三种方式实施救助,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救助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注重及时准确。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可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形,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注重阳光操作。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采购实物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档案中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情况证明,临时救助申请书、嘎查村(社区)关于遭遇困难情况的证明,公示表和镇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档案资料由旗民政部门整理和保存,镇人民政府按季度向旗民政局报送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七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投入是临时救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

    第十 在财政投入的同时,可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救助、社会捐助等渠道积极筹集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 励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小额临时救助资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十七 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列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各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按照非法获取救助款项或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对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根据我旗临时救助工作实际,结合其它社会救助工作情况,配足配齐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按照现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每人6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临时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已启动运行的临时救助模块,及时采集和录入临时救助数据,方便临时救助工作查询和统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办法由鄂托克前旗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121日印发旗人民政府发布的《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前政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鄂前政发〔201930号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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