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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20 19:13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鄂前政办发〔201994号     1021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鄂托克前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已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

一、协调机制组成人员

(一)召集人。协调机制召集人由旗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分管民政工作副旗长为总召集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旗民政局局长为召集人。

(二)成员单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民政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医保局、就业局、房管中心、卫健委、扶贫办、残联、红十字会、司法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旗民政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日常协调联络负责人和办公室组成人员,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为协调机制的联络员,必要时可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工作协调机制职责

(一)协调机制职责

1.研究议定全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

2.研究制定我旗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政策措施;研究议定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措施;

3.总结上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确定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调研、走访等工作;

4.听取“救急难”个案情况汇报,研究议定需要多部门协同救助或保障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统筹部门资源,明确部门责任,动员社会力量,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切实解决重要个案问题;

5.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前有关资料的收集、准备和审核,根据需要提请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做好会务组织工作;

2.负责建立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商讨需要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

3.负责拟定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简报等相关文稿;

4.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负责全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工作日常运转等。

三、部门职责

旗政府办公室: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协调、督查和通报等工作。

旗民政局:负责落实全旗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孤儿、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工作;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救助工作的信息统计和对外发布工作;负责协调机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旗发改委统筹衔接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救助的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统筹安排困难群众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旗教育局配合民政等部门及相关机构,负责落实各教育阶段符合救助条件学生的救助申报、评审及发放教育救助金等工作。

旗财政局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资金的预算、筹集、管理、拨付、监管等工作;监督、检查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情况。

旗公安局:协助做好困难群众的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协助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信息核对及机动车辆信息核对等工作;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发现、身份甄别和确认工作;协助将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引导,协助民政局护送返乡;对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立即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及时联系其亲属,并通知旗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骗取困难保障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旗医保局负责落实针对困难群众的医疗优惠救助政策,会同旗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的参保工作。

旗就业局加大对困难群众再就业培训力度,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提高再就业能力。

旗房管中心规范有序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

旗卫健委: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帮扶工作。

旗扶贫办:做好扶贫开发政策与各类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扶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贫困户生产脱贫,不断提高农村牧区贫困户的生活水平。

旗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维权等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旗红十字会:负责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众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旗司法局:负责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做好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助及时;依托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网络,主动发现“救急难”对象,及时开展对于困难群众申请代办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困难群众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信息台账,积极落实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工作机制;加强各类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服务机制;积极配合做好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救助的资料申请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工作。

四、工作制度

(一)协调机制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召集相关或全体成员商讨有关事宜,协调推进工作。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抄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对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政策,认真落实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和议定事项,加强信息沟通,增强协作能力。

(三)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各镇要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

五、工作要求

(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参加会议,根据各自承担的专项任务和职责分工提出议题,对会议确定的议题,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积极发表意见或建议。

(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会议要求切实抓好涉及本部门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协调小组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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