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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鼠疫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7 22:17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托克前旗鼠疫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前政办发〔2019102号   122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鼠疫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前旗鼠疫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  

(一)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鼠疫疫情的监测和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旗应对突发鼠疫疫情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一旦在鼠疫疫情发生和流行时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鼠疫控制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三)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应对、依法防控;快速反应,保障有力。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托克前旗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五)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疫情发生的地点、病型、例数、流行的范围和趋势,本预案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

1.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1.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2.重大鼠疫疫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级):

2.11个旗(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31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较大鼠疫疫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级):

3.11个旗(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3.21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旗(区)。

4.一般鼠疫疫情(级)

腺鼠疫在1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指挥全旗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鼠疫疫情时,旗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级别和实际工作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旗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鄂托克前旗鼠疫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称旗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旗长担任,常务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旗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各镇人民政府及旗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全旗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的性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包括:旗委宣传部、人武部、旗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卫生健康委、旗教体局、旗工信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司法局、旗财政局、旗交通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自然资源局、旗生态环境局、旗农牧局、旗工信局、旗文化和旅游局、旗应急管理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林草局、旗铁航办、红十字会、武警支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旗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鼠疫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鼠疫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2.旗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单位,无偿及时报道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疫情信息,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安排疫情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专题采访;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的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疫情防控预案;组建级专家组和应急队伍;统一协调实施应急防控措施,并现场指挥防控工作;督查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鼠疫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依法提出隔离、留验、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消杀药品等应急物资;提出实行或停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措施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宣传鼠疫疫情的有关防控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疫情,向有关地区通报疫情。

民政局根据鼠疫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负责做好相关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接受和分配社会各界及外国政府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协助做好疫情的隔离、留验观察、封锁工作及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教体局负责了解掌握疫情的发展动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疫情应急防控措施;根据疫情性质、波及范围,组织学校做好晨检和疫情报告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旗工信局负责制订鼠疫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在疫情发生期内,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鼠疫疫情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公安局负责了解疫情发展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必要时要参与疫区封锁、交通检疫等专项工作。

财政局负责安排疫情处理所需疫苗、药品、消毒药械、个人防护用品等经费,确保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做好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订参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铁航办负责组织车站工作人员对进出火车站的人员进行体温测量、询问登记等交通检疫工作。当发生重大或较大传染病疫情时,要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立即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并立即联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做好应急处理,防止其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疫情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交通运输单位对进出汽车站和乘坐所管理的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体温测量、询问登记等交通检疫,防止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当发生重大或较大传染病疫情时,要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立即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并立即联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做好应急处理,防止其通过客运运输环节传播,要确保疫情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需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做好疫情处理的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旗文旅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提高游客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禁止旅游团到疫情所在区域,防止突发疫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旗内外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区的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知识技能培训;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旗人武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做好军队系统工作的同时,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积极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支队负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疫区封锁、交通检疫、逃逸人员抓捕等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负责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以及旗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镇鼠疫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各镇根据工作也需要成立相应疫情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处置较大级别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镇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旗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和动物活动的控制:鼠疫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和可疑携带病原的动物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按照规定组织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各镇以及社区、嘎查村委会应协助卫生健康、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旗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相关股室和旗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负责联席会议和日常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提出疫情处置和人员、资金、物资保障方案和建议;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终止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三)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职责

1.应急处置专业机构:

由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本旗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和支援。

2.应急处置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疫情应急处置的救治机构,其中旗人民医院为传染病哨点医院、重点救治医院。其余公立医疗机构均为救治医院。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所有污染物,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

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是鼠疫应急处理工作的法定监督机构。

具体任务: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三、疫情管理

(一)监测

1.疫情监测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确定的鼠疫监测点。

(1)建立鼠疫监测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鼠疫监测方案》。各鼠疫疫源及监测地区要按照《全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日常鼠疫监测工作。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应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2)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财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2.监测内容

1)常态监测:在自治区内没有出现鼠疫疫情的情况下,按照自治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旗实际,在国家、自治区级鼠疫监测点以及主要交通要道开展人间鼠疫监测、鼠间鼠疫监测及媒介生物调查。

2)非常态监测:自治区内其它盟市发生鼠疫动物疫情并出现人间疫情,或市内发现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疾控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不明原因高热病人,急死病人及鼠疫疑似病人的监测和报告,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确诊或排除。发现有鼠疫染疫或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及其产品非法输入的地区,要开展接触人员中的发热病人主动搜索。

(二)预警

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

卫生健康委应根据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鼠疫疫情监测信息、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按照疫情分级标准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并由旗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预警。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级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级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级为市卫生健康委,级为旗区卫生健康委。

2.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级预警: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重大鼠疫疫情(级)

II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级)

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级)

级预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提出预警

在既往非疫源地区或疫源不明地区检出鼠疫菌或间接血凝试验阳性血清;

动物鼠疫发生在城镇周围、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边境口岸、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以及军事、航天基地等,并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毗邻国家或省、市发生肺鼠疫,呈扩散趋势,并有传入可能的。

3.预警变更与解除

根据鼠疫疫情的变化动态,领导小组在参考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基础上,可向旗人民政府提出原发布预警的变更或解除的建议,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三)信息管理与报告

1.信息管理

1)完善全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全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2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2.信息报告

1)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2)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旗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旗卫生健康委报告。接到报告后,卫生健康委应立即派疾控部门人员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鼠疫疫情的,应当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疫情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旗人民政府值班室。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旗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委和有关部门报告鼠疫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鼠疫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为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4.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鼠疫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向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向旗疾控中心报告,同时报告卫生健康委。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旗卫生健康委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接到疫情报告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旗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各项防控措施。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义务报告人和单位有关鼠疫疫情相关信息的报告,应立即组织核实,情况可疑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5.报告内容和要求

发现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急死病人及周围环境中出现大量自毙鼠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人员、人数、免疫情况、死亡数量、病例的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与治疗等;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应急处置

(一)疫情认定

1.对疑似鼠疫疫情的,旗级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及时上报,及时采集标本送上级相关部门开展血清学检测。鼠间疫情报告期间,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旗人民政府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2.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级)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级)由盟市卫生健康委或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级),由旗卫生健康委或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

3.鼠疫疫情发生在城镇、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边境以及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时,法定确认单位在做出确认应急反应等级的同时,可报请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等级是否升级的确认。

(二)应急响应和终止

1.分级响应

1级应急响应

旗卫生健康委在确认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评估。根据动物间鼠疫发生地区的污染和疫情威胁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灭鼠杀虫等卫生处理,限制生产活动;对非法运入的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落实鼠疫患者的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检诊、疫点处理等防控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应急措施:

旗卫生健康委接到较大鼠疫疫情的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建议旗人民政府启动鼠疫疫情应急预案,成立鼠疫控制临时指挥部,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疫区,对疫区实施封锁,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同时,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卫生行政管理专家,深入疫点、疫区指导鼠疫疫情控制;必要时报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

旗卫生健康委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鼠疫疫情的防控工作。

3级和级应急响应

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应急措施:

在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市人民政府鼠疫控制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建立鼠疫防控专业组,动员全旗卫生健康部门的力量,全力开展鼠疫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疫情动态,上报防控工作的效果和进展,当好旗政府鼠疫防控工作的技术参谋。

4毗邻地区的应急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时,旗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2.应急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级)、较大鼠疫疫情(级)、一般鼠疫疫情(级)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1)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重大鼠疫疫情(级)、较大鼠疫疫情(级)、一般鼠疫疫情(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盟市、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应急处置

1.发生人间个案疫情或鼠间疫情后,按照基本应急程序启动本应急预案及应急指挥系统。本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旗指挥部总召集人担任现场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执行旗应急指挥部会议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指挥卫健委、林草、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现场应急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

4.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任务:察看疫情现场;听取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对疫情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按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处置工作。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决策咨询作用,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处置工作科学、有效。

5.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要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

(四)扩大应急

适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当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旗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决定扩大应急。

五、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完善鼠疫监测体系。应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内蒙古自治区鼠疫监测方案》《鄂尔多斯市鼠疫监测方案》的要求实行系统监测,合理设置监测点,不断扩大监测范围,积累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2.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自治区统一制订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国家统一制订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鼠疫疫源地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鼠疫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3.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积极推广和应用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其中包括:救治、灭鼠、灭蚤、消毒药品,应急防护装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2.经费保障:旗人民政府保障鼠疫防治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队伍建设:人民政府加强鼠疫防治和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开展各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培训工作,确保鼠疫防治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4.加强督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鼠疫疫情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做到调查与指导相结合,并将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5.严肃纪律:根据有关规定,对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应急救助

1.政府救助

疫情发生后,民政、公安、农业、卫生健康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2.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疫情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其本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


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作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六、宣传和培训

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鼠疫疫情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防控的有关常识;各旗区、各乡镇、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鼠疫可防可控的基础常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鼠疫疫情。有关社会团体要在普及鼠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鼠疫疫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七、预案的制订、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由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和负责解释,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报人民政府审核印发。

各镇人民政府要相应制定本地区鼠疫疫情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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