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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06 15:15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当前我旗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进一步加强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11日至615日;戒严期为:315日至615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全旗国有林区、集体林地、个体林()场、林业和草原重点工程、旅游景区(景点)、公路两侧绿化带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林草地。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牧草、野炊等。严禁在林草边缘、林(草)农结合部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确需野外施工用火或进行爆破等活动,须经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严禁四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四、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安排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

五、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出租车、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火责任人。

六、各镇及成员单位必须严格实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认真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各镇要以嘎查村为单位,分片落实护林防火责任。各镇和相关部门扑火队伍要时刻保持战备状态,充分做好扑灭火准备工作,配备专职扑火队员和扑火机具,做到一有火情,人员、设备、物资第一时间到位,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各镇、旗生态环境分局、能源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彻底清除公路两侧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旗生态环境分局、农牧局等部门要加大烧茬、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因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及时结案。

八、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得力、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566号)等规定,严肃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报告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121190477-762637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鄂托克前旗旗长                

2021315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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