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21年推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2021年推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一、夯实种植业发展基础,提升产品生产能力
1.塑料拱棚建设。对集中连片新建5栋以上并投入使用的塑料拱棚(0.8亩以上/栋),验收合格后,每栋给予5000元补贴;新建4亩以上连栋或大跨度塑料拱棚,按照其建设费用的30%给予补贴。
2.标准化育苗中心建设。对新建年育苗能力超过500万穴(穴盘每穴双株的按1穴计算),且采用集约化穴盘育苗的标准化育苗中心,按照其建设费用的30%给予补贴。
3.果蔬冷藏保鲜库建设。对瓜果蔬菜主产区基地周边新建或续建5000立方米以上,并运行服务于当地种植户的果蔬冷藏保鲜库,按每立方米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4.集约化育苗。对年集约化穴盘育苗规模达到200万穴以上的蔬菜瓜果标准化育苗基地,在本旗内每穴幼苗低于市场价0.07元进行育苗、销售和种植的,每穴蔬菜瓜果苗按照0.07元的补贴标准直补给基地。
5.经济林种植。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经济林建设,新增种植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每亩给予补助800元。
二、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产品供应能力
6.肉羊羔羊短期舍饲育肥示范。打造年出栏1000只以上肉羊羔羊短期舍饲育肥示范合作社或示范户100家,对以活畜交易方式销售的育肥羔羊,每只给予20元补贴;在本地指定屠宰企业以屠宰方式销售的追溯认证肉羊羔羊每只给予60元补贴(其中育肥主体40元、屠宰企业20元),非追溯认证的肉羊羔羊每只给予40元补贴(其中育肥主体30元、屠宰企业10元);在本旗年生产500吨以上的草颗粒生产企业及合作社(其中收储加工本旗农作物秸秆原料占40%),采购10吨以上草颗粒的每吨给予400元补贴,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7.引进品种肉羊种公羊。对购买引进具备旗县以上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羊场生产的特级、一级品种肉羊种公羊的养殖户,每只予以2000元补贴。
8.肉羊育种。打造100只以上的单一品种基础母羊育种群300群,每只基础母羊给予耳标补贴20元和人工授精补贴20元。打造拥有服务车辆、人工授精器材等设备的移动配种站4个。
9.肉牛人工授精。对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户),每产1头牛犊经验收合格后给予100元奖励。
三、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
10.加工企业培育。对新建的蔬菜、水果加工(脱水、制酱、榨汁等)、小杂粮加工(分选、包装)和畜产品加工(分割、包装等)企业及合作社,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购置生产线设备,按照设备购置费30%的标准进行补贴。
11.合作社培育。对统一组织标准化生产、统一服务、统一与龙头企业和农牧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社,一次性奖补30万元。
四、加大品牌培育力度,提升产品竞争能力
五、完善要素保障体系,提升产业支撑能力
(1)技术推广服务。设立农、林、牧技术推广基金385万元,用于产业技术服务、标准化生产、品种培育、试验示范、基础设施建设及展示、宣传培训、示范点和示范户培育等。
(2)社会化服务。对为农牧户统一提供良种筛选、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水肥一体化管理、抗重茬治理、订单收储等标准化生产服务,且瓜果蔬菜服务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每亩一次性给予50元的奖励性补贴;小杂粮服务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每亩一次性给予80元的奖励性补贴。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农村牧区延伸,设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补助经费300万元,对开展农牧业种养殖技术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一定补助和奖励。
15.加快智慧农牧业发展。设立智慧农牧业发展经费618万元,用于建设智慧农牧户、智慧温室、无人农场、运营中心等。
(1)种植业。对种植“高原冷菜”进行投保的农户,辣椒、西蓝花、菜苔每亩按照保费70%的比例给予补贴。
(2)养殖业。对养殖纯种肉牛、肉羊种公羊进行投保的养殖户,每头只按照保费70%的比例给予补贴。
六、相关要求
1.本政策若无特殊说明,补助标准均含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2.本扶持政策优先支持嘎查村集体经济股份制合作社。
3.本政策实行项目化管理,每个项目设定最大补贴规模,对需调整和变更的扶持项目,可利用本政策预算内结余资金进行扶持,并实行“一事一议”,报旗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政策支持。
4.享受扶持政策的项目按照不重复、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补助,建设资金在1000万元以内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建设资金超出1000万元的,对超出部分追加30%补贴,最高补助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5.本政策实行项目化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程序,非项目库内项目,一律不予验收和发放补贴。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农项目和资金监管,对申报项目已审批立项但未实施的经营主体,应暂缓申报其他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将追回扶持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此前相关补助政策停止执行。
7.本政策由旗农牧局、林草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旗财政局制订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