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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30 09:06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已经旗人民政府2020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2111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决策机制规范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209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党办发20206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府发202069鄂托克前旗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党办发20206、《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前政发201624等有关规定,结合旗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现就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下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不断提高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四条  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等

(三)研究全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措施制定等事项

(四)研究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旗委重大改革任务研究全经济、社会、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重大改革方案等

(五)研究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研究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研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研究以人民政府名义向人民政府呈报的重大问题请示、重要工作报告等

(六)研究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三区三线的划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各镇发展总体规划、规划环评等涉及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研究属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改制、兼并收购、产权股权转让、重点领域改革等重大事项研究单价60万元或批量300万元及以上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抵押等重大决策事项

研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影响全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等事项

研究涉及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研究制定重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等事项

(十)研究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重大国有土地出让和煤炭资源审批、整合、出让等事项研究重要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十研究对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事项研究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等事项

(十研究加强人民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包括:

(一)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由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任免干部事项

(二)研究按规定需由人民政府任免和提名干部的事项

(三)研究以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或向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上报表彰奖励各类先进集体、个人等事项

(四)研究以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处分或报请委、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案件、人员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人事等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研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二)研究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前单次调整概算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研究审查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2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讨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决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

研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研究全性重大活动的筹备组织实施等

)其他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研究本级年初预算草案年度中期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研究500万元以上预备费使用

(三)研究本级财政暂付性款项

(四)研究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申请政府性债

(五)研究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政府投融资事项

(六)其他需要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人民政府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主要负责人要在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提交研究的事项要充分考虑全面性、系统性,要将该事项有关的问题一次性解决,如涉及到两位或两位以上领导分管的事项,由旗长(旗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统筹该研究事项。

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  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决策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请讨论的事项,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应当于会前组织有关方面充分研究讨论,具备条件后提上会,经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  提交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决策事项报告、方案和说明、征求意见材料、专家咨询论证或听证会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  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根据需要可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等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再议的决定属于委常委会“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人民政府决策通过后要及时提请委常委会研究需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人民政府决策通过后要及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研究;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  建立完善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案卷归档制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将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影音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重要资料全部收集整理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十六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其他领导应当全力支持配合

十七  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委和人民政府反映但未作出新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在执行上违背集体决策意志

十八  负责执行决策的承办单位或分管、联系的领导同志应当定期牵头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要及时向人民政府分管或联系领导汇报执行和贯彻落实情况也可以组织中介评估服务机构综合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停止执行的意见

旗人民政府决策事项执行闭环管理机制,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需中途调整或中止决策的,应当及时按程序重新决策;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程序提出重新决策建议所有决策事项在中止或执行完毕后均要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执行结果和效果。

十九  人民政府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人民政府要根据鄂托克前旗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党办发20206等有关规定及时将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并接受人大常委会、政协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旗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与驻部队、委工作机关、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垂直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各人民政府、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向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  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制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三重一大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限期纠正

第二十  严格追究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执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领导干部属委及更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委及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参照本工作细则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第二十  本工作细则由人民政府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34出台的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前政201511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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