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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5 10:13

 

鄂前政办发〔202070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

前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12

鄂托克前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 事故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2.2指挥部设置

2.3 指挥部职责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6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3.2医疗保障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3.5交通运输保障

3.6治安保障

3.7社会动员保障

3.8宣传教育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4.2事故报告

4.3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应急处置措施

5.4检测分析评估

5.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奖惩

6.3 总结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培训、演练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旗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鄂尔多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全旗范围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作用。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强化以属地为主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各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动员和发挥基层、专家、社会团体等公众力量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I级和II级事故标准,需报请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并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达到III级事故标准的,需报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并按照市级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达到IV级事故标准的,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由旗人民政府启动IV级响应,并成立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领导同志担任,旗食品安全相关单位和事故所在地镇政府领导为指挥部成员,主要包括旗委宣传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工信和科技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在处置过程中,可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做临时调整。

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负责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旗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等。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2)。

2.6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 事故调查组

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处置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6.2 危害控制组

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3 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6.4 检测评估组

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支持。检测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6.5 维护稳定组

由旗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6.6 新闻宣传组

由旗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应急指挥部安排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媒体有义务配合新闻宣传组无偿做好信息发布及公益宣传工作。

2.6.7专家咨询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相关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指挥部办公室、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全旗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风险隐患预警等内容。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急处置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调查、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处置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员保障。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由旗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3.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3.6治安保障

旗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3.7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8宣传教育

各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根据全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建立覆盖全旗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报告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自治区、市或其他地区通报我旗的相关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5)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立即报旗人民政府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公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和伤亡人数。报告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及影响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上报,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上报。

4.3事故评估

4.3.1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事故相关信息和资料,由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1.1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地区的乡镇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即时进行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5.1.2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及时向旗委、旗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必要情况下,由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商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报后,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农牧局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处置。

5.1.3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并加强与市及毗邻地区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先期处置。

5.1.4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旗人民政府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

5.2.1Ⅰ级应急响应

由国务院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旗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做好应急先期处置,并做好报告和配合工作。

5.2.2级应急响应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响应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旗人民政府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并做好配合和报告工作。

5.2.3Ⅲ级应急响应

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响应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旗人民政府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并做好配合和报告工作。

5.2.4 级应急响应

由旗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响应,成立指挥部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级响应期间,指挥部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按相应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事发地镇政府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旗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规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5.3.1卫生健康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5.3.2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3.3农牧、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健康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3.4农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有毒有害食品及原料。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3.5指挥部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其他地区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4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和事故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消除或控制,做好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和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对食品与环境,次生或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5.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旗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上报旗人民政府,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转入常态管理: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5.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6信息发布

事故的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赔偿、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预案,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旗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2 培训、演练

旗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参与应急行动的各类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级别

标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1起食品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旗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事故;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盟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旗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府启动Ⅳ级响应


附件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鄂托克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参与事故调查;组织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现场卫生学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评价结论。

鄂托克前旗农牧局:负责农畜产品、水产品、生鲜乳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农畜产品、水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包装容器造成的安全事故中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鄂托克前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鄂托克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原粮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粮和政策性用粮;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原粮和政策性用粮,依法处理。

鄂托克前旗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配合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與论引导。负责统筹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违法违规属地网站;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鄂托克前旗教育体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鄂托克前旗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鄂托克前旗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旗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协助有关部门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鄂托克前旗文化和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鄂托克前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旗食品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和报告。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工作。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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