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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工作听证会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5 08:49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制定征地

  补偿标准工作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9号)的精神,需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文件公布实施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补充制定农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确定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广大被征地对象和征地主体的切身利益,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确保本次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科学合理,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拟举行鄂托克前旗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鄂托克前旗范围内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二、听证机构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三、听证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0122  下午15:00

  地点: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一楼会议室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

  各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及村民代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自然资源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财政局、旗农牧局、旗水利局、旗民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统计局、旗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依申请选定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为年18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

  五、报名截止时间及方式

  有意申请参加鄂托克前旗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于20201130日前,向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联 系 人:李 

  联系电话:0477-7626594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审查确定后获得听证会代表资格,发放《听证代表证》,凭《听证代表证》签到入场。

  (二)听证会代表应当准时亲自参加听证,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听证内容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提前了解、熟悉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相关政策,了解本旗经济发展的状况,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发言时应简明扼要,有书面发言材料的请会后交工作人员。

  (四)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发表意见和质询,并有权查阅听证会纪要,并签字认可。

  (五)因特殊原因,听证会时间、地点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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