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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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31 19:52
鄂前政发〔2020〕29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
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及《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0〕51号)精神,结合我旗机构改革工作,旗司法局开展了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旗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以下5个行政机关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告。
一、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单
(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人民政府
(二)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人民政府
(三)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
(四)鄂托克前旗昂素镇人民政府
(五)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二、有关要求
(一)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
(三)今后,凡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报旗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