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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3 17:04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

  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

   

  鄂前政办发〔202058    2020916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托克前旗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托克前旗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实现鄂托克前旗矿业开发绿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64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我旗境内矿产资源丰富,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是国家级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随着我旗矿业经济逐步发展壮大,矿产资源对我旗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十五”规划以来,全旗经济发展势头更加强劲,发展质量显著提高,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是我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上还比较传统粗放,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生产矿山累计占用、损毁土地面积和固体废弃物堆积存量较大,影响矿山生态环境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问题。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是实现矿业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我旗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矿山企业责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坚守“发展、民生、生态”底线,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带动矿业走绿色发展道路,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我旗新建的矿山企业全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设,新建煤矿需符合国家级绿色矿山标准,严格把关准入条件。其余非煤矿山将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做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等标准,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将逐步退出市场。到2025年,全旗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业步入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鄂托克前旗绿色矿山规划体系

  将全旗生产矿山、新建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矿山企业编制完成以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发改委、工信和科技局、能源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配合)

  (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机制改革。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政策规定,推进我旗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现有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激活政策,做好支取和返还一定数额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工作,监督矿山企业将返还的保证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旗自然资源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配合)

  (三)建立绿色矿山示范点。我旗境内现有鄂托克前旗长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麻黄煤矿和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榆树井煤矿3个生产矿山企业,开采方式为井工开采,按照国家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企业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示范点,可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将示范矿山全部纳入《鄂尔多斯市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守生态红线,合理设置矿业权,调整矿业产业结构。探索矿地和谐发展新途径,研究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维护矿区居民利益和矿山企业合法权益。(旗自然资源局牵头,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配合)

  (四)推动绿色勘查示范体系建设。启用绿色项目,发挥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带头作用,在绿色勘查方面示范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出资的地质项目,创新推进绿色勘查。地勘行业要加强研究和推广应用环保绿色勘查技术、工艺和方法,减少对地表植被破坏,逐步建立绿色勘查技术体系。(旗自然资源局牵头,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配合)

  (五)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2019年开始,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按照自治区要求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到整合后的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要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分局、水利部门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监督企业落实保护措施,确保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旗自然资源局牵头,发改委、公安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人社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分局、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

  (六)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各矿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现有的3家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要求进行建设,继续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制度。加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尽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2025年前将3家煤矿企业建设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旗自然资源局牵头,水利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配合)

  (七)推动矿地和谐发展。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矿山企业要依法规范开采,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矿山在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影响社会生活的生产作业,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习俗。(旗自然资源局牵头,公安局、工信和科技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配合)

  四、配套政策

  (一)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矿山企业争创国家级绿色矿山,对于进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1.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允许大中型绿色矿山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2.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支持政策。

  1)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2)降低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支持绿色矿山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区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3.财税支持政策。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加强地方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建立财政资金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二)严格绿色矿山建设程序。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科学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实施矿山升级改造。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应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旗、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交自评报告,由旗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工信和科技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符合要求的,经旗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评估意见指出的问题,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组织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工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定期评估。对在规划时间内或者经评估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依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取消对应优惠政策并公开曝光,其中,整改不到位的国家级绿色矿山企业符合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的,可降级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企业。

  五、工作机制

  (一)落实监管服务责任。探索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机制。要及时公开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二)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一要主动担当,建设推进。二要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建立“红名单”,纳入企业征信体系,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享受相应激励政策。三要接受社会、群众、舆论监督,积极主动回应。

  (三)着力解决矿区环境治理的深层次问题。一是以环境治理为前提,着力解决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二是着力解决矿区违法用地问题。三是着力解决非煤露天采坑的治理问题。四是着力解决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多头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问题。

  (四)鼓励第三方治理。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鼓励相邻矿山企业和无主矿山开展集中连片治理,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

  (五)创新工作机制。绿色矿山建设取消传统的评审方式,采取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达标入库、自动享受相关政策的新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我旗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落实,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为保障我旗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旗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托克前旗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制定我旗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细化实化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组织保障、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并抓好落实和监督。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旗发改委、工信和科技局、能源局等部门负责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全旗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报批矿山开发总体规划,负责矿山开发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旗能源局负责完善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和大力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负责制定尾矿综合利用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旗财政局负责地勘预测标准的调整,矿山环境治理、第三方评估、绿色矿山奖励经费的落实,配合做好矿山治理环境恢复基金制度和保证金使用政策的制定。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绿色矿山日常工作、名册管理,牵头制定技术标准,负责绿色矿山及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三率”指标落实等工作。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治理的监督管理。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加强资源转化项目监管,确保项目开工落地。旗水利局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

   

  

  

  附件

   

  鄂托克前旗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长: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组长:吕耀峰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员:布仁巴雅尔 旗发改委主任

          贾向兵       旗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阿有希      旗财政局局长

          杨革命      旗人社局局长

          王建平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孙树元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旗水利局局长

          阿拉腾乌拉 旗能源局局长

          苏占前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吕勋映      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付来斌      旗税务局局长

          刘小平      旗公安局副局长

  陈晓慧      旗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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