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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0 08:48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34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68号)、《鄂尔多斯市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农业节水控水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水价20233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优化机制完善措施协同发展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重点工作

1.加强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坚持“总量控制、限额管理”的原则,将水权指标落实到用水户,核发实名制水权证按照确权水浇220立方米/亩、未确权水浇地100方米/亩标准进行初始水权配置

2.强化农业水权过程控制。在一个生长周期内至少分三次配置水量,经用水协会镇水管分站、旗水管总站审核确认后配置水量,建立一井一表一卡一台账,严格落实水资源精细化管理和过程性控制。

3.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2023年底前完成全旗300亩以上种植大户100亩及以上喷灌种植户、30亩及以上马铃薯种植户和敖镇、三段地超采区范围内种植户灌溉机电井计量设施的安装;2024年底前完成全旗100300亩范围内种植大户所有喷灌种植户和30亩及以上马铃薯种植户灌溉机电井计量设施安装;2025年底前完成剩余种植户灌溉机电井计量设施安装。

4.规范水权交易制度。健全完善农业水权置换转让机制和水权交易平台建设,不断简化交易程序,合理有序交易水权,试点初期,水权外水量全部由政府集中进行配置交易,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制度

5.合理制定农业供水价格。建立供水成本定期测算制度,准确核定农业供水计量设施运营成本、费用,科学测算农业供水计量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合理制定水价。在试点阶段以运营成本水价0.26元/立方米作为限额外基础水价

6.推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确权土地农业用水在定220立方米(含)内,以政府补贴的形式不征收水费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础加价标准,超出定额用水20%(含)以下的水量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0.5倍征收;超出定额用水20%47.3%(含)的水量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倍征收;超出限额用水47.3%以上的水量,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2倍征收,同时加征水资源税确权土地用水上限440立方米/亩,超过限额不予配水。对于非确权土地,农业用水在定额100立方米(含)内,以政府补贴的形式不征收水费;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础加价标准,超出定额用水20%(含)以下的水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价0.5倍征收;超出定额用水20%50%(含)的水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倍征收;超出限额用50%以上的水量在原水价的基础上加价2倍征收;非确权土地用水上限220立方米/,超过限额不予配水。

7.加强农业水价监督管理。完善水价公示制度,严格落实面积、限额、水量、水价、水费“五公开”,增强执行水价政策的透明度。

8.创新农业终端用水管理。探索建立第三方国有企业(惠民乡村公司)专业化托管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基层水管体系,成立旗级水管总站、镇级水管分站和村级用水协会,明确功能定位,健全管理机制,由托管企业在征收的水费中列支协会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经费补贴及设施运行管理费。

9.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制定并印发《鄂托克前旗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采取资金奖励、优先用水等形式,对于积极采取节水灌溉技术、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优化灌溉制度在灌溉定额(限额)内节约水量的用水主体给予节水奖励。按照用水主体每年用水量节约10%以内、10%-20%20%以上3个标准分别以0.5/方、0.8/方、1.0/进行奖补。

四、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强化资金保障和抓好宣传引导4个方面确保托克前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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