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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 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旗农牧局 发布时间:2022-10-11 14:48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全面提升我兽医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防范动物疫病风险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引导、扶持、发展、壮大各类兽医服务组织,建立主体多元、覆盖全面、服务专业、机制长效、运转高效的新型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整体服务能力水平,为全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优质高效的兽医公共服务特制定《鄂托克前旗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工作目标

2022年起我旗动物防疫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全面实行兽医社会化服务以监督指导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动物常态化免疫和“整推进”模式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宣传教育和督促引导工作;春秋季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和计划免疫工作;常见动物疫病免疫和动物疫病常规监测采样、驱治投药、普查建档等工作;人畜共患病等动物疫病集中监测采样及防控工作;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隐患报告工作;动物寄生虫病普查、采样、检测、驱治及建档立卡工作;动物防疫消毒灭源和技术指导工作;动物疫病追溯体系建设和产地检疫协检工作;辖区内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及巡查报告工作;动物防疫知识、技能学习培训工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动物疫病的诊断与治疗服务工作等纳入兽医社会化服务中将全旗180名防疫员全部划转至兽医社会化服务企业,由企业择优录用管理完成全旗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工作,保障全旗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实施时间

  2022年启动阶段20224月份)、实施阶段20224月份-11月份验收阶段20224月份-12月份总结阶段202212月底四个阶段在全旗范围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确保年内实现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全覆盖。

  四、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5154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1441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质量工作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281号)等文件

  五、资金安排

  为保障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市财政安排的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我旗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开展2022年兽医社会化服务经费324万元,其中涉及上级专项经费274万元(其中中央资金224、市级资金50万元,旗政府基金50万元用于服务费310万元其中每头牛4.9元/次,每年服务3次;每只羊0.2元/次,每年服务6次,运行费14万元。2023年—2024在没有上级专项资金的情况下,每年按旗级财政预算资金310万元用于支付服务费,若有上级专项资金则在原有服务费的基础上进行增加。

  六、政策优势

  通过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带动动物诊疗、药浴等有偿服务,提升整体水平,从而进一步带动当地畜牧业发展。将原来旗、镇实施防疫与监管的模式转变为企业实施防疫,旗、镇负责监管的模式,促使我旗动物防疫监管工作更加规范。

  实行绩效化管理,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提升基层防疫人员工作积极性。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让防疫员参加其他有偿服务(如诊疗、驱虫、药浴等)进一步提高防疫人员工资待遇,保障基层防疫队伍稳定性。

 

 

 

 


                                       

        关于《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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