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托克前旗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意义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实施方案》的发布,对于确保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改革任务按期顺利完成,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管辖的改变,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具有积极意义。
二、新复议体制的实施时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统一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鄂托克前旗施行新的行政复议体制。
三、主要内容
从2021年7月1日起,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依法治区委发〔2021〕1号)、《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依法委发〔2021〕4号)要求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鄂托克前旗司法局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告知复议救济途径时,应当按照改革后的复议管辖规定,统一告知当事人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鄂托克前旗司法局行政复议地址:鄂托克前旗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室 0477-7627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