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质量、行政效率和政府公信力,有效堵塞制度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决策机制、强化执行落实,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各类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制度缺陷,对《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鄂前政办发〔2015〕1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党办发〔2020〕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鄂府发〔2020〕69号)、《鄂托克前旗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前党办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形成初稿后,多次征求政府领导、相关部门意见,结合鄂托克前旗实际,反复斟酌修改,并由旗法务中心对起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旗人民政府2020年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主要内容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包含总则、决策内容、决策程序、决策保障机制、附则共五个章节24条,对旗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各事项从原则、定义、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要求,具体修改如下:
1.对第二章第五条第七款进行修改,修改为“研究单价60万元或批量300万元及以上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抵押等重大决策事项”。
2.对第二章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新增“研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研究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前单次调整概算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研究审查旗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2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讨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决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3项条款。
3.对第二章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为“研究500万元及以上预备费使用”“研究旗本级财政暂付性款项”“研究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申请政府性债券”。
4.对第三章第十条,新增“提交研究的事项要充分考虑全面性、系统性,要将该事项有关的问题一次性解决,如涉及到两位或两位以上领导分管的事项,由旗长(旗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统筹该研究事项”。
5.对第三章第十四条,新增“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6.对第五章第二十四条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为“2015年3月4日出台的《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鄂前政办发〔2015〕11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