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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23 16:13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与盟市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对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并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省以下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改革方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13号)精神及自治区政府工作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改委、邮政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好各级政府在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责任,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体现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中央授权范围内,根据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受益范围覆盖全区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自治区负责,自治区内跨(盟市)区域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负责,地区性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盟市负责。
  (三)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交通发展实际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不适应新形势和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改革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逐步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三、主要内容
  在严格落实中央改革方案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总体要求”和自治区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改革方案的体例结构,在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分层分类划分模式,依次从自治区财政事权、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盟市财政事权三个层级对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具体如下:
  (一)公路方面
  将国家高速公路、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划分为自治区财政事权。自治区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将普通国道、地方高速公路、普通省道同时划为自治区财政事权和盟市财政事权。自治区(含区属企业)承担普通国道中由自治区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相应支出。自治区确定的部分重大项目由自治区(含区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承担地方高速公路、普通省道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相应支出;
  将自治区、盟市各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道路运输站场、道路运输管理划分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盟市实施。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农村公路划分为盟市财政事权。盟市承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盟市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政府视实际情况给予建设、养护一定资金补助支持
  (二)水路方面
  将水运绿色发展、自治区管理水域的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防治划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承担相应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盟市实施。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将其他内河航道、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自治区管理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划分为盟市财政事权。盟市承担相应职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和支出责任。
  (三)铁路方面
  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自治区决策的公益性运输、监督评价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自治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干线铁路。中央(含中央企业)与我区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城际铁路。自治区与各盟市共同承担城际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项目,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各盟市实施或委托区内铁路局实施;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由盟市负责。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盟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民航方面
  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自治区实施;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全区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制定全区通用机场布局和规划;重大和紧急航空运输。自治区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自治区(含自治区企业)实施。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自治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运输机场建设和公共航空航线运输。其中,自治区直接管理的呼和浩特机场建设和公共航空运输航线等具体执行事项以自治区为主实施;通用机场建设和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等通用航空作业项目。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运输机场建设、维护、运营和公共航空运输航线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通用机场建设、维护、运营和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等通用航空作业项目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盟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五)邮政方面
  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自治区承担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自治区邮政业安全中心的支出责任;其他邮政公共服务。自治区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件进出境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职责。上述事项由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的具体落实执行的支出责任。
  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完善邮政业安全监管、应急管理支撑体系具体执行事项;其他邮政公共服务。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智能快件箱(信包箱)等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上述事项由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盟市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盟市承担邮政业安全监管支撑体系、保障寄递安全和应急管理具体事项执行实施,承担盟市邮政业安全中心的支出责任;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盟市承担农村牧区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进村”、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职责。上述事项由盟市承担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六)综合交通方面
  将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综合交通应急保障、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划分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含自治区属企业)和盟市共同承担相应职责、具体事项的执行以及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将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划分为盟市财政事权。盟市承担相应职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和支出责任。自治区政府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对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并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省以下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改革方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13号)精神及自治区政府工作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搭建完备事权框架,明晰各级权责划分
  坚持落实中央要求和立足自治区实际相结合,遵循中央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全面梳理细化,形成覆盖全面、层级明晰的事权框架;坚持稳中求进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尊重历史沿革,注重与现行体制衔接,对现行划分较科学合理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暂时延续现行划分,保持我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二)加强自治区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强化重大事项自治区统筹,提高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效率,加强省级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布局的重大生态环境领域事项统筹责任,从而减轻基层支出压力,把握创新发展理念,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础上,加快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发挥盟市管理优势,形成协同合力
  优化配置,发挥盟市优势,为了更好发挥盟市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生态环境领域各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到权、责、利统一,确保财政可持续。对于明确盟市支出责任的,自治区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结合事权和支出责任予以补助,充分调动盟市积极性,合力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主要内容
  在严格落实中央改革方案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总体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改革方案的体例结构,在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依次从自治区财政事权、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盟市财政事权三个层级进行了划分。具体分为:一是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将自治区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区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工作方案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盟市所属的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二是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将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盟市所属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三是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将全区的重点污染物减排、低碳试点示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盟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生态环境普查、统计和温室气体减排核算核查等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四是环境污染防治,将放射性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及湖泊水体污染防治等确认为自治区和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五是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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