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一、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编委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整合鄂托克前旗园林绿化管理局和鄂托克前旗环境卫生管理局2个事业单位相关职能,划入市政服务相关职能,组建鄂托克前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第三条 鄂托克前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用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及旗委决策部署,承担全旗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设和维护服务工作,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维护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建议。
(二)承担公用事业政策宣传、基础调研和应用研究工作;开展公用事业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三)提出全旗公用事业经费预算编制建议;承担公用事业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公用事业固定资产运行保障及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旗城镇各类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提出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控制指标的建议;承担全旗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游憩绿地等绿化工程方案设计、绿化建设、服务与维护工作;参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方案及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会审工作;对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五)承担城市绿地统计、成果普查、资源调查评估和建档工作;承担城市古树名木的鉴定、调查、统计、建档及对古树名木养护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因城市建设需要树木移植、砍伐和绿地临时占用的勘察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城市公园、广场、防护绿地及道路绿地等的养护服务与维护以及城市公园游览与娱乐项目维护;承担园林绿化植物栽培与养护、濒危园林植物保护等工作。
(六)开展全旗城镇环境卫生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敖镇镇区内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公厕保洁工作;承担敖镇镇区内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承担敖镇镇区街道两侧商铺污水收集处理工作;承担环卫设施的维护工作;承担所属场站的维护运行工作;开展全旗垃圾分类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七)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工作;承担城市亮化设施的维护工作;参与市政设施及配套精细化管理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八)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各项工作;承担创建园林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相关工作。
(九)完成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第四条 鄂托克前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中心日常运转、信息、安全等工作。做好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机构编制、群团、依法治旗、深化改革、综治信访维稳、政务公开、网络安全等工作。
(二)计财股。承担编制单位经费预(决)算、会计核算、政府采购、财务收支管理、劳动工资、财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建设股。承担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及方案设计、工程手续办理、工程项目造价预(决)算、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园林股。承担城市公园、广场、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等绿地的养护工作;承担园林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等工作。
(五)环卫股。承担敖镇镇区环境卫生管理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环卫各场站、设施设备的管护运行工作,街道、公厕保洁及垃圾、污水清运处理等工作;承担环卫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维护工作。
(六)市政股。承担市政道路、市政及楼宇亮化、公共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等的维护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鄂托克前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设置鄂托克前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党支部。鄂托克前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党章等党内法规明确的职责任务,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工作提出意见。
第六条 鄂托克前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28名。设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2名(副科级)。
第七条 原为鄂托克前旗园林绿化管理局、鄂托克前旗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八条 本文件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四、办公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公园西街
五、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局长:张 平 0477-7628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