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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财政局

作者: 来源:鄂托克前旗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1-22 10:16

    一、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党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财政局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鄂托克前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鄂托克前旗财政局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旗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旗人民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办法,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鄂托克前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拟订全旗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鄂托克前旗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全旗预算并组织执行。组织拟订全旗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旗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旗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旗本级预决算公开。办理全旗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四)研究拟订全旗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税收办法及税收调整方案。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报批地方税减免和税率调整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专项资金。

  (六)组织实施全旗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旗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拟订全旗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限额管理。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工作。

  (八)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制定全旗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消耗定额。根据旗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旗本级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对旗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大额捐赠、分配利润等重大事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所监管国有独资企业派出董监事。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贯彻执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草案,制定有关制度。参与编写旗政府向人大汇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负责旗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旗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旗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和中央、自治区、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旗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全旗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督导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市与旗区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旗区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鄂托克前旗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前旗税务局等部门提出地方税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前旗税务局共同上报。鄂托克前旗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前旗税务局等部门组织税收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的起草工作,与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前旗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前旗税务局负责对税收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鄂托克前旗财政局备案。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鄂托克前旗财政局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前旗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科罚等工作。

   二、内设机构

  第四条 鄂托克前旗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综合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二)预算股

  拟订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旗本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汇总年度全旗财政预算。组织旗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旗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项目库管理。承担财政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工作。承担军队、武警等预算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稿件的起草。

  (三)国库股

  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拟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旗本级预算资金收支总会计核算。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编制旗本级并汇总全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负责相关稿件的起草。

  (四)行政政法教科文股

  承担行政、政法、教育体育、宣传、文化和旅游、科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和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公务支出制度体系建设。负责管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并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办法。负责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核定及配备使用管理。负责监督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负责管理旗本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资金的支出预算。承担高校非税收入拨付等工作。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相关稿件的起草。

  (五)农财股

  承担农村牧区、扶贫、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和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承担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等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旗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拟订农牧业保险相关财政财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稿件的起草。

  (六)经济贸易自然资源股

  承担发展改革、交通、住建、工业信息化、能源、应急等部门及商贸、口岸、粮食和物资储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和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拟订旗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自治区、市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和农村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管理旗重大水利建设基金。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负责相关稿件的起草。

  (七)综合股

  承担财政经济预测分析,收入分配改革与管理工作,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负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负责人薪酬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方案。管理全旗财政票据。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工资表进行工资录入、工资变动,负责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负责干部职工的人事及工资档案的管理,供养人员的统计、分析及供养人员系统的维护管理。负责依法对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工作;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旗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监督管理及处置审批职能;负责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并承担所监管企业的重组、合并、破产和产权转让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清产合资及发债方案等工作。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职建议;负责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外部董事、产权代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办法措施;承担监管企业人才工作及劳动用工管理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备案审批工作;指导监督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环保等政策法规。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投资进行监管;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对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及使用进行监督;对监管企业融资、担保进行审核;负责监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发布;负责监督所监管企业开展审计工作;负责对监管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事项及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审核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指导布局和结构调整;负责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国企国资政策理论问题研究;承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性文稿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担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承担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普法及依法行政工作;对国有资本金变动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核所出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债务、偿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等相关工作。负责国债资金、外国政府性贷款等债务管理工作。指导全旗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研究拟订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办法。按要求对各预算部门支出绩效实施财政重点跟踪监控。组织绩效评价结果的汇总、报告和发布。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旗开展内控工作。负责相关稿件的起草。负责全旗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旗地方税收政策及调整方案,提出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地方税减免和税率调整工作。拟订非税收入标准,承担旗本级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旗人民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做好非营利组织等免税工作。负责全旗税务部门相关经费保障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稿件的起草。

  (八)政府采购管理股

  拟订旗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职责分工核准旗本级预算单位编报的采购计划,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对旗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全旗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相关稿件的起草。

  (九)社会保障及金融股

  承担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旗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研究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报告等相关制度。拟订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关政策。研究和拟订农牧业保险相关财政财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鄂托克前旗参与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财金合作重大问题政策研究,承担鄂托克前旗双边和多边财金合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旗有关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负责相关稿件的起草。

  第五条 鄂托克前旗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其他事项

  鄂托克前旗财政局设4个派出机构,分别是敖勒召其财政所、城川财政所、上海庙财政所、昂素财政所。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各级财经方针政策,落实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编制并执行镇级预决算。负责各镇资金收入、支出的组织管理和财务核算、资产档案管理,承担相关票据管理。承担债权、债务监控和化解工作。负责惠农惠牧政策的宣传落实,监管“一卡通”发放、维护。负责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作,及时分析不同阶段各项财政资金运行情况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镇党委、政府汇报。承办旗财政局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鄂托克前旗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四、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陶伦北路55号

   五、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局长:阿有希  0477—762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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