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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补贴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6 14:17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旗委、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工作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健康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通知》(鄂府发202016)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加大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力度,对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给予适当补贴提出如下方案。

一、补贴范围

2020331日前复工复产,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2019年度实际经营、纳税额50万元以下和起征点以下的餐饮、住宿、商场、超市、食品加工、药店、诊所、家政物业、电子商务、洗染、美容美发、修理、快递物流等生活性服务业和为农牧业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农资、兽药、兽医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原则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本着补成本、促复工”“谁复工、给谁补”“先复工、先补贴”“早补多、晚补少的原则,大力支持和鼓与励企业复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旗财政局备案,委托金融机构统一发放。

、补贴标准核定

根据经营规模按行业类别对补贴对象进行划分,将餐饮、住宿、商场、超市、食品生产加工、药店按其经营面积划分为大型(500㎡以上)、较大型(200—500㎡)、中型(80—200㎡)、小型(80㎡)4个等级;将其他行业按其经营面积划分为较大型(200以上㎡)、中型(80—200㎡)、小型(80㎡)3个等级按照早补多、晚补少的原则,对在春节期间持续营业和在228日前复工复产的给予一定上浮,并餐饮、住宿、商场、超市、食品生产加工、药店的补贴标准略高于其他行业。

四、补贴核发程序

(一)申请。符合补贴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提出申请,填写《鄂托克前旗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许可证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二)审核。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相关股室对申请补贴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现场核实,确定申请单位补贴金额,形成补贴企业信息汇总表。

(三)公示。办公室收集汇总各申请对象信息(单位名称、经营面积、补贴金额等内容),并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有必要的要进行二次公示。

(四)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对象信息报旗财政局备案,并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统一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专门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股所要高度重视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补贴工作,从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出发抓好此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好旗局牵头抓总的作用,进一步细化补贴方案、科学划定补贴标准、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切实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股所要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便民利民。要搞好与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股所要规范补贴资金使用,要对补贴标准、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和补贴受益人信息及时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禁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改变资金用途,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及时高效。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对有虚报假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资格,追回相关补助资金,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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